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家桐胡原碩趙書郁

原告
博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華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告
陳沐萱(原名陳葆真、陳奕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