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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惟琪許凱傑王秀慧

115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曾碧鳳
原告
陳兆飛
原告
陳志淵
原告
林晸修
被告
嚴效聖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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