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1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0二號 自 訴 人 健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陳玲郁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淑華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圓 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