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丙○○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涉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拘不到庭,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