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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翠珊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郭榮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6月13日新北檢貞丑112執聲他2064字第1129070323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榮輝(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罪如各該附表所示,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雖以前詞主張本案如附表1至13所示之罪,絕大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且大部分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又所犯皆為輕罪,各罪絕大部分可以合併定執行刑卻未合併定應執行刑,導致接續執行長達36年5月15日,本案顯有違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稱「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如附表14至17所示之罪,亦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惟以,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始得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上開基準確認,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各罪,均係以各裁判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抓取於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後,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4、6、13以及14、15、17所示之罪,因未能與上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刑,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以此為由,指摘檢察官否准其合併定執行刑之申請,認其接續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1:有期徒刑13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8)】

【附表2:有期徒刑1年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4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年度96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3)】

【附表3: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5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4至5)】

【附表4:有期徒刑3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6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6)】

【附表5:有期徒刑1年9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7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7至8)】

【附表6:有期徒刑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8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3)】

【附表7:有期徒刑4年8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9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2)】

【附表8: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0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6至27)】

【附表9:有期徒刑1年2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至30)】

【附表10:有期徒刑4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3)】

【附表11:有期徒刑6年,即96年度執更丑字第1540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

【附表12:有期徒刑1年3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4至15)】

【附表13:有期徒刑3月,即98年度執午字第274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7年易字第3785號判決)】

【附表14:罰金10萬元,即91年度執丑字第5461號之3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

【附表15:罰金5萬元,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

【附表16:罰金16萬3千元,即106年度執更丑字第4593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106年聲字第3939號裁定附表編號3、4及8)】

【附表17:罰金2萬元,即97年度罰執丑字第7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易字第3275號判決)】

(以下空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185條之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年10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89.10.07 89.11.23 87.06.10後同年某日至8811月初 89.07.1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9710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6732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89年度易字第4208號 9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89年度訴字第1144號 92年度訴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90.02.09 90.06.21 90.11.23 92.03.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0.03.05 90.08.06 90.12.28 92.04.18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 同編號1 不得減刑 同編號1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4 月 備    註  ㈠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罪刑,與被告前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87號判決確定之故買贓物罪2 罪(減刑後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又15日,下稱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減刑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2 月,惟該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判決無罪確定,是上開應執行刑裁定,因該部分罪刑改判無罪,而失其效力。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共同連續運輸第二級毒品 頂替罪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共同犯毀損屍體罪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 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47條第1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有期徒刑2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罪日期  89.05至89.07.21 89.10.31 90.02.23 90.02.2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90年度訴字第6號 97年度易字第3068號 94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 92年度訴字第747號  判決日期 90.11.16 97.11.28 95.01.11 94.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0.12.23 97.12.15 95.02.07 94.08.03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同編號1 由原判決為減刑 同編號1 同編號1   有期徒刑1 年11月 同上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9 月 備    註  同前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未經許可製造彈藥未遂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藥事法83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81年9月8日 81年1月初起至同年9月8日止 81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81年偵字第16268號 同左 81年偵字第16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81年訴字第1991號 同左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判決日期 82年1月11日 同左 82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81年訴字第1991號 同左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確定日期 82年5月10日 同左 82年7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柒月
  編      號        四       五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 條第1款、第2款   犯 罪 日 期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6日止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84年偵字第1382號 84年偵字第1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判決日期 84年4月20日 84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確定日期 84年5月22日 84年5月2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六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犯 罪 日 期  84年6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84年偵字第10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4易字第4602號  判決日期 84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4年易字第4602號  確定日期 84年10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七       八   罪      名  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犯 罪 日 期  85年10月2日上午10時45分前之之45小時內某時 85年9月22日、85年10月2日前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案    號 86年偵字第3439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86年訴字第120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86年6月13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86年訴字第1204號 同左  確定日期 86年7月14日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
  編      號       十三   罪      名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87年6月、7月間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87年偵字第214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8年訴字第647號  判決日期 88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8年訴字第647號  確定日期 88年7月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九       十      十一       十二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年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聲請書附表誤載同條例第11條第4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起至86年8月22日 86年8月9日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初 86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86年偵字第17890號 同左 同左 86年偵字第217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4年訴字第2364號 同左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87年訴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86年10月17日 同左 87年6月10日 87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86年訴字第2364號 同左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87年訴字第166號  確定日期 86年11月20日 同左 87年7月23日 87年4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 略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編      號      二十六     二十七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9日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案    號 93年核退毒偵字第1419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93年訴字第2083號 同左  判決日期 93年12月16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93年訴字第2083號 同左  確定日期 94年1月17日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28日 94年4月29日 94年3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4年偵字第2835號 94年核退毒偵字第1265號 94年偵字第17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94年易字第918號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判決日期 94年7月7日 94年8月26日 95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94年易字第918號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確定日期 94年8月10日 94年9月19日 95年10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9 10 11 12 1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傷害罪 ㈠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 ㈡未經許可製造子彈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竊盜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條第1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 ㈠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易刑從略)。【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㈠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易刑從略)。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犯罪日期  95.07.04 95.08.25 ㈠95.06至95.07.04 ㈡95.07初至95.07.04 ㈠95.08.20 ㈡95.09.13 95.12.2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20、64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5年度易字第1891號 96年度簡字第950號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度簡字第3845號 96年度簡字第5680號  判決日期 95.12.25 96.06.20 96.09.18 97年 4月25日 97.07.14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6.01.19 96.07.17 96.10.18 97.06.23 97.08.07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同編號1 同編號1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    註  同前
  編      號        1       2   罪      名  收集偽造之通用貨幣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4月6日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0年偵字第11585號 91年偵字第1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0年訴字第1323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判決日期 90年9月7日 91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0年訴字第1323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確定日期 90年10月4日 91年9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減刑後宣告刑  略 略
編    號  14 15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 ㈠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 ㈡有期徒刑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犯罪日期  95.09.14至96.02.09 ㈠96.02.08 ㈡96.05.2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98、78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442號 96年度易字第3605號  判決日期 96.10.04 97.01.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6.10.29 97.02.12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同上 同上
  編      號        1   罪      名  頂替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6日至同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7年偵字第286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易字第3785號  判決日期 97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易字第3785號  確定日期 98年1月23日
  編      號        1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1年偵字第1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判決日期 91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確定日期 91年9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減刑後宣告刑  略
  編      號      二十八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4年偵字第2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判決日期 94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確定日期 94年8月1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編      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      日期 偵查機  關及年  度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案  號      法  院 案  號 判決  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  日期        年字號   年字號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00年0 月間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6406 號 本院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9 月18日 本院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10月18日 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036 號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95年7 月初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以上二罪刑之罰金刑部分,原經本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8 侵占 罰金新臺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00年0 月間某日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909 號 本院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96年1 月10日 本院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96年2 月8 日 新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7768號(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
  編      號        1   罪      名  賭博罪   宣  告  刑  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至同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6年偵字第13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易字第3275號  判決日期 96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易字第3275號  確定日期 97年1月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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