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陳坤地
- 當事人戊○○、酉○○、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謝青樺 鄭惠蓉 被 告 酉○○ 巳○○ 己○○ 右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施盈志 林聖彬 被 告 辛○○ 丙○○ 辰○○ 宙○○ 右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施盈志 劉雅洳 右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酉○○、巳○○、己○○、辛○○、丙○○、辰○○、宙○○均無罪。 理 由 壹、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戊○○(別名山水老師)原係倚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倚天投 顧公司)董事長,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轉任總經理,於八十七年二月間辭去總 經理職務,被告酉○○係戊○○之妻,擔任萬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以 下簡稱萬眾投資公司),被告己○○(別名錢龍老師)係被告戊○○之弟,擔任 倚天投顧公司副總經理,被告巳○○(別名巳○○老師)係倚天投顧公司研究部 襄理,被告辛○○係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裕投資公司)、富民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民投資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丙○○係萬眾投資公 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被告戊○○係其姨丈,被告辰○○和宙○○各為萬勝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勝投資公司)及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 邦投資公司)之職員,均係被告丙○○姊夫。渠等明知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有價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及「意圖 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 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先由未具分析師資格之 被告戊○○、巳○○、己○○配合,在真相衛星電視台及黃金(CASA)衛視 頻道之「股市真相」、「股市趨勢」節目中,分別以「山水老師」、「巳○○老 師」、「錢龍老師」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連續在「股市真相」節目及會員電話 語音中,以報明牌方式大力勸誘投資大眾及會員買進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化公司)股票,被告戊○○及巳○○更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日、 十四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之「股市真相」節目,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 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音中發表:「中化公司以加速提列折舊方式製造利空 ,將該賺的錢都把它弄虧損,造成公司調降盈餘目標藉(起訴書誤載為籍)此打 低股價,吸引散戶賣股票,主要係因為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公司明年要董 監改選,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他如果這地方利多一大堆出來,請問他如何去回 補股票?」、「因為雙方(公司派與市場派)在搶籌碼,這一檔股票就會大漲, 所以最壞的狀況也會漲到九十塊到一百二十塊,那好的狀況可能是漲幾倍... 目前在五十五塊到六十塊之間積極加碼,如果買不到的人可適當地提高買進的價 位,這檔股票在六十元以下,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買」、「到時候集合散戶、市場 、讓他換人...」、「我們開臨時股東會成功後,中化股票會快速上漲... 」、「中化公司與中化合成公司間...上游下游都自己人開的,搞利益輸送」 等不實言論,被告戊○○且散布流言表示「有某國外財團,看上中化這檔股票準 備大量的買進」,又要求持有新增資股票之投資人將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意書 寄至倚天投顧,並指示被告辰○○向中化公司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之請求,製造 董監事改選行情之假象,以間接影響中化公司股票價格,吸引會員及投資大眾買 進,造成中化股票價格不合理的漲跌。 二、又被告戊○○等八人(應為六人始正確;起訴書誤載為八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一 日至十二月十一日證管會查核期間,經由被告戊○○於股市開盤前或盤中,透過 電話指示被告辛○○以萬眾、華裕、華圓、萬勝、豐邦、富民、華聖、華愛、華 揚、萬翔等十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賣中化公司股票之數量及價格,再由 被告辛○○(負責華裕、華聖投資公司之下單)、被告丙○○(負責萬眾、華揚 、華圓投資公司之下單)、被告辰○○(負責萬勝、華愛投資公司之下單)、被 告宙○○(負責豐邦、富民、萬翔投資公司之下單),依各人負責之投資公司名 義,陸續向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營業員申○○、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營 業員午○○、大元證券公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壬○○、京華證券公司敦化分公司 營業員未○○、康和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亥○○、合泰證券公司營業員丑 ○○、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癸○○、台證綜合證券公司松山分公司營 業員地○○等二十二家證券商下單買賣中化公司股票,並於當日股市收盤後,依 個人負責之公司,編製各投資公司庫存股票紀錄表、交予被告酉○○及被告李成 錄,作為前述十家公司進出中化股票資金調度之依據,並由被告酉○○負責資金 之審核調度,藉以拉抬炒作中化公司股價。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一日查核期間,被告戊○○等人以萬眾等十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賣中 化股票,有於同一營業日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從事「沖洗」性買賣之情 事,其中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之「賣出委託」係渠等所為,致該 段期間有多次連續二天以上,每日買進及賣出中化股票數量占該股票各該日市場 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六日、七日、八 日、九日、十三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 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三十日、十一月三日、四日、八日、十三日、十五日、十 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 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等三十三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其相對成 交數量占該股票各該日總成交量百分之五以上,更超過五十交易單位,合計相對 成交數量超過二千六百萬股,造成該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另渠等於該段期間, 買賣中化股票超過五日以上其各日均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或以漲停 板價格委託,且有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有明顯之影響,致(起訴書誤為 玫)中化公司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股價由新台幣(下同)五十三.五元上漲 至七十三元,高低差幅達三十三.○五%,同期間該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為六百九 十三萬九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增加一 一六.四%。 三、因認被告戊○○、己○○及巳○○三人所為,係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 或不實資料者)之規定(見公訴人提出之論告書第5頁、第24頁;本院刑事卷 宗第七宗第213頁、第222頁背面、第94頁);另被告戊○○、酉○○、 辛○○、丙○○、辰○○及宙○○六人所為,係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見 公訴人提出之論告書第13頁、第24、25頁;本院刑事卷217頁、第宗第 七宗第213頁、第222頁背面、第223頁);故被告戊○○、己○○及巳 ○○、酉○○、辛○○、丙○○、辰○○及宙○○八人所為,均應依修正前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云云(原檢察官起訴書有起訴被告戊○○等八人 另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在集中交易市場,不 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做買賣者;按本款業經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修正刪除 ,經總統於同年月十九日公布】及同條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 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按本款未修訂】之規定;嗣經到 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開兩款;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七宗第 91頁)。 貳、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戊○○等八人涉犯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四款與第五款之規定,而認為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 處罰,無非是依據:(一)、共同被告辛○○已於調查員訊問時坦承不諱。(二 )證人申○○、午○○、壬○○、未○○、癸○○、丑○○、亥○○、地○○、 子○○、卯○○、天○○、戌○○、庚○○、寅○○等人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站 之證述。(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監視報告暨相關附件、台灣證 券交易所中化公司股票初步分析報告、中化公司檢舉書暨相關附件、被告買賣股 票資金往來明細表、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摘要暨錄音帶、股市真相節目錄影帶、會 員語音錄音帶。(四)、李成錄、酉○○住處查扣之各投資公司買賣股票統計表 等資料共十三冊。(五)、己○○住處查扣之股票買賣對帳單等資料共十一冊。 (六)、辛○○住處查扣之證券存摺乙冊。(七)、倚天投顧公司扣押之帳證。 (八)、富民、萬眾等投資公司帳證資料共七十四冊、(九)、華圓投資公司扣 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及帳冊共九冊。(十)、華裕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 帳單及帳冊共二十二冊。(十一)、萬眾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及帳 冊共三十二冊。(十二)、富民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及公司增資章 程共三冊。(十三)、華聖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共二冊。(十四) 、華愛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對帳單共三冊。(十五)、萬勝投資公司扣押之股 票買賣對帳冊共十二冊。(十六)、萬翔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及帳 冊共十一冊。(十七)、華揚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對帳單及帳冊共十一冊 。(十八)、豐邦投資公司扣押之股票買賣庫存表股票投資資料共十七冊。( 十九)、酉○○、辛○○辦公室扣押之模擬偵訊要點、投資公司下單買賣股票對 照表及對帳單共二十冊等資料,資為被告戊○○等八人涉犯前開違反上開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者)與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 料者)之規定,而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罰處罰規定之犯罪證據 。 參、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與三十年台上字第八一六號分別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另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謂,【意圖抬 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 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其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對 於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有抬高或壓低之意圖;在客觀上,則須行為人自行或 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因其係在操縱買賣 股價,足以影響市場行情,而誘使一般投資人買賣股票為目的始足當之。又該款 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係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 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買價之價格買入;或以低於平均賣價,接 近最低賣價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 八六一號判決可資參考。且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係以刑法上之連續犯概念來認定同 法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連續】,故凡行為人主觀之犯意上,有抬高或壓低某種有 價證券之意圖,基於此概括之犯意,連續二次以上為買進或賣出,即構成本罪。 又同法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謂,【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該款之構成要件,在主觀之目的要件上,必須行為 人要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在客觀上,則係指行為人對 不特定人為散布或藉助他人而為傳布無法證明為真偽或未經證實之資訊;或虛偽 不實、隱匿或足致誤信之有關該種有價證券價格、價值或該發行公司經營狀況之 重要資料而言;亦即指行為人所散布之流言或不實資料,在中交易市場上具有相 當重要性,一經傳述散播,即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證券之決定,進而使集中交易 市場行情發生漲跌變化者而言。 二、又「無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 只是另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 證負擔),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 處所謂「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 官本於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 ,便不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 之負擔)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 同之要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 訴訟)係人命關天。故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 名譽等法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 理懷疑)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 NDER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 證據,刑事上自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台上字第九五四號判決亦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即採此見解。 三、關於本件公訴案件之審判程序,依事訴訟法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按上開法條已經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修 正通過,共增修為四項;並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而於同年月十日生 效;原法條改為第一項,增修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方法」);由上開立法與修法之規定,可知吾國之刑事訴訟制度之 設計,顯係根據無罪推定之原則,以檢察官立於當事人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追 訴,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責任,亦即科 檢察官應負舉證之責任與義務,藉以說服法院,並藉此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行公訴 之職責;依前揭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修正後改為同條第一項 ),在公訴程序中,檢察官既負有舉證責任,則可知檢察官係居於控方主控者之 地位。再按刑事訴訟既係以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為其目的,故在公訴程序中有關 待證事實之認定,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使法院獲得形成確切之心證;又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本屬無辜之人,本不負舉證責任;故欲將被告定罪,自應由 控方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亦即檢察官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責任,藉以使 法院獲得形成確切之心證,產生確信,進而就待證事實予以判斷確認。 肆、被告等八人與渠等辯護人之辯解: 一、訊據被告戊○○等八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之規定之行為,而應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犯行。渠等八人分別辯稱如左: (一)、被告戊○○辯稱:1、有關存證信函股東請求開會同意書部分,是伊下屬寄 的,伊並不知道而已,伊修正上次的講法,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當天伊 在電視上所說,有一段譯文「有一式三份的表格,希望大家填一下,... 」,這段譯文伊等已經提供庭上了,表示伊等當初製作三份,就是至少有寄 壹份或是兩份給中化公司,否則伊等手上不會只剩下一份正本。起訴書第七 頁最後一行至第九頁所謂伊違反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都 是不實在的。伊在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的答辯狀內業已說明很清楚,當時股 價還跌了五毛,起訴書卻說伊拉抬,在整個警示階段,中化股票並沒有被警 示過。法律並沒有授權交易所作監視報告,其所做的監視報告是沒有法源依 據的,整個過程是政府公權力被中化公司利用來打擊合法公司,倚天投顧八 十五、八十六年繳了六千多萬元的營業所得稅,而伊本人在八十六年、八十 七年個人繳了壹億多元的所得稅,卻被中化公司利用公權力非法的打擊,致 使該十家投資公司中的九家公司破產,另一家公司幾乎破產,而被告八人中 ,其中七人是普通職員,該等人拉抬中化股票有何意義?而伊本人是受到八 千多人的信賴,所以必須找適當的人合法來經營公司,伊等並未逃漏稅,均 是合法的老百姓、生意人,卻被中化公司幾封檢舉信就使公司破產,請審判 長給伊一個公道。2、伊在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答辯狀第三頁第七大點中的 第二小點後有說明中化公司股價的變化情形,這表示中化公司的股價並非伊 等所能控制,並無如起訴書所載的拉抬現象。本案實際受害有六千個股東, 並非只有伊一人,希望法院能給伊等一個公道。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 辯護稱: 甲、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之說明: 一、「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一)、被告並無「發表不實言論」及「散佈流言」之行為。 起訴書所引用做為本項犯罪之証據,係來自中化公司所提供之股市真相錄影帶及 會員錄音帶,惟查: 1、經詳細檢視中化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0三九四號檢舉函所檢附 附件九至十三股市真相節目錄影帶譯文影本,發現該些譯文並不完整,未真 實呈現錄影帶全貌,蓄意漏載被告言論主要依據之報載內容以及中化公司所 公告之財務報表數據等資料,故意以「...」略過,僅記載出該公司所希 望呈現之文字內容,顯有斷章取義之嫌,並使人陷於錯誤。就該些片段﹑零 星﹑不完整的譯文,實無法探得被告言論之全貌及真意,據此引為起訴犯罪 事實之指控,實有未洽。 鈞院業已完成勘驗錄影帶,必能發現: (1)、該些譯文確實有上述之缺失; (2)、被告之言論均有所本(報章﹑雜誌或是中化公司依法應公開之訊息), 並非憑空捏造。 2、次就會員錄音帶而言,顧名思義,該些錄音內容僅提供予「會員」聽取,被 告本身都未留存該些錄音帶母帶,中化公司從何取得錄音帶?其來源已有疑 義,且自前揭錄影帶經驗觀之,錄音帶之剪接﹑變造更加容易,倘中化公司 無法證明錄音帶取得合法性及其內容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則不僅該些錄音帶 不得做為犯罪證據,其所附譯文,更無參考價值。 (二)、被告並無「製造董監事改選行情之假象,以間接影響中化公司股票價格 」之行為: 1、股東即被告辰○○寄發存証信函,請中化公司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事,為股 東權之行使,並非製造董監改選行情之假象: (1)、上市公司股權分散,由中化公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刊印之「公開說明 書」第十一頁「主要股東名單」可知:持股比例最高者為4.18 %(請參 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証四十八),欲達公司法第二七五條規 定之5%,顯然非一人能力所及。 (2)、為行使舊公司法第二七五條小股東之權利,請有意行使此權利之股東, 將同意書(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証四十六)寄至倚天投 顧公司,再函請中化公司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 十九日答辯狀証四十七),乃真正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之股東權,是中化 公司違法未予召開,豈有假象可言? 2、中化公司董事長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鈞院審判筆錄中,對於有無對辰 ○○函附之一0二二名股東是否有意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進行求証乙節 ,其於鈞院証稱:「在當時我們公司並沒有針對這一0二二名股東進行求証 ,所以我們也不能夠認定這一0二二名股東跟辰○○一起要求召開臨時股東 會」。惟查:辰○○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寄發之存証信函之附表,記載 有股東「姓名」﹑「戶號」﹑「股數」﹑「電話」(請參見証人寅○○於九 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庭呈之文件),中化公司理應能輕而易舉的依據公司內 部相關文件對於該些股東進行了解,因為,在中化公司拒絕提供股東名冊予 小股東閱覽之情形下,欲取得一千餘名股東之相關資料絕非易事,然而中化 公司卻漠視不理。 二、「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 (一)、起訴書第五頁所載「且有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有明顯之影響,致 中化公司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股價由新台幣(下同)五十三.五元上 漲至七十三元,高低差幅達三十三.0五%,同期間該股票日平均成交量 為六百九十三萬九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九月 三十日)增加一一六.四%」部分之說明: 1、起訴書中並未具體指明是哪「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有明顯之影響 ,致被告無法具體答辯。 2、對於起訴書中所稱「高低差幅達三十三.0五%」乙節之說明: (1)、被告列舉在本案查核之同一年度中(八十六年期間),一個月之內,股 價高低差幅達三十三%以上之上市公司如左: A、漲幅超過90%以上者,有廣宇等9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十七); B、漲幅70|89.9%者,有光罩等24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十八); C、漲幅60|69.9%者,有金寶等20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十九); D、漲幅50|59.9%者,有國喬等32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二十); E、漲幅40|49.9%者,有光寶等58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二十一); F、漲幅33|39.9%者,有中壽等57家公司(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 狀證二十二)。 足證「高低差幅達三十三.0五%」並非異常。 (2)、以八十六年度全年上漲幅度而言,中化股價最低價與最高價之差幅為 172%,台積電股價之差幅為293%: A、中化股價在八十六年度之最低價為27.2元(八十六年一月四日,請參見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証二十五);最高價為74元(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二十六),漲幅為172% (74減27.2=46.8; 46.8除以27.2=172%)。 B、台積電股價在八十六年度之最低價為55.5元(八十六年一月四日,請參見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二十七);最高價為173元(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六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二十八)另外尚需加 上除權45元,所以應為218元(173+45 =218),漲幅為293%(218減 55.5=162.5; 162.5除以55.5=293%)。 (3)、以在八十六年間一個月上漲33.05 %而言,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 辯狀證十七至二十二提出約有200家上市公司股價漲幅超過33 %,約占 上市公司總數之80 %。以台積電而言,有八十六年間,一個月之內上漲 逾33%之情形即有六次之多: A、第一次上漲51.2%: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為62.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 二十九),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為94.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答辯狀證三十),十九個交易日,上漲幅度為51.2%(94.5-62.5= 31.5;94.5-62.5=31.5; 31.5除以62.5=51.2%)。 B、第二次上漲43%: 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為81.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三 十一),八十六年五月十日為116.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 辯狀證三十二),十八個交易日,上漲43%(116.5-81.5=35; 35除以 81.5=43%)。 C、第三次上漲40.7%: 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為97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5證三 十三),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為136.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 辯狀證三十四),二十一個交易日,上漲40.7%(136.5-97=39.5; 39.5除以97=40.7%)。 D、第四次上漲52%: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為85.5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三 十五),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為130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 辯狀證三十六),十六個交易日,上漲52%(130-85.5=44.5; 44.5除以 85.5=52%)。 E、第五次上漲42%: 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為113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三十 七),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為160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 狀證三十八),十五個交易日,上漲42%(160-113=47; 47除以113=42% )。 F、第六次上漲40.4%: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為94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三十 九),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為132元(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 狀證四十),六個交易日,上漲40.4%(132-94=38; 38除以94=40.4% )。 3、「同期間該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為六百九十三萬九千股,較前一個月增加一一 六.四%」之說明: (1)、台積電公司: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成交量為3422張,八十六年二月十 三日成交量為48595張,十六天之間,成交量增加了十三倍;同年十一 月七日成交量最大,為121,309張,較之一月二十五日3422張之成交量 增加了三十五倍(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狀證二十三)。 (2)、聯電公司: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成交量為7913張,八十六年二月二十 一日成交量為147,570張,二十三天之間,成交量增加了十八倍;同年 六月十九日成交量最大,為243,017張,較之一月二十九日7913張之成 交量增加了三十倍(請參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答辯狀證二十四)。 (3)、以十日平均量而言: A、以八十六年間十日平均量而言,中化股票交易量最多增加9.91倍: 十日平均最小量為1428張(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四十一),最大量為14146張(八十六年十二 月二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四十二),十日最 大量除以十日最小量=14146除以1428=9.91倍。 B、台積電股票交易量最多增加26.58倍: 十日平均最小量為3381張(八十六年一月六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四十三),最大量為89855張(八十六年七月 二十九日,請參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答辯狀證四十四),十日 最大量除以十日最小量=89855除以3381=26.58倍。 由此足證起訴書所指述之成交量較前一個月增加一一六‧四%(即一‧一六四 倍)並非異常。 乙、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七)肆字第七四一七二七 號函相關附件說明如後: 一、附件一:證人未○○﹑癸○○證稱:「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山水老師」 ,為渠等臆測之詞,不足採信。 二、附件二:該份「通訊監察作業報告」,並未顯示進行該作業之負責人員及相 關程序,既為非法取得之證據,被告認為此份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三﹑附件三: (一)、台灣證券交易所並無對民眾之交易細部資料製作監視報告之法源依據, 因此,監視報告亦不具證據能力。 (二)、縱認監視報告有證據能力,該監視報告第四十一頁之一顯示本案僅構成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證期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八七)台財證(三)二五0九五號函主旨亦如此表示),即足以證明本案並無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 四﹑附件四:台灣證券交易所函附件第七頁第八點顯示:中化股票於分析期間並 未經交易所公告為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換言之,在分析期間,中化股 價並無異常。 五﹑附件五: 本案之起因,係因中化公司向證期會提出檢舉,證期會經「查證」後,移併 相關資料予臺北市調查處,然其「查證」之方式為「洽詢中化公司」,被告 認為此種「查證」方式僅為檢舉人一中化公司之單方說法,並不妥適。 六﹑附件六﹑七:中化公司之檢舉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被告已在各相關章節說 明之。 丙﹑起訴書第六頁所載之帳冊等證物,均與本案無關。 丁﹑證人部分: 一、寅○○部分: (一)、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筆錄第九頁中對於「中化蘇州廠從 什麼時候開始有盈餘」乙節,證稱:「在我印象中,應該在八十八年才 開始有小小的盈餘」。 (二)、然而,根據被告辯護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庭呈之中化公司八十六 年八月二十日編印公開說明書第二一三頁記載,以及証人寅○○於九十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呈之文件中,對於「蘇州中化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之損益情形,記載「一九九七年三月損益:二八一九九一RMB」,「一 九九七年六月累計損益:七六四七二七RMB」,均顯示蘇州廠於八十六 年第一﹑二季即有盈餘,足證證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證稱之:蘇 州廠在八十八年才開始有小小的盈餘並不正確。 二、宇○○部分: (一)、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筆錄中,對於監視報告第四十一頁 之三十中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中化股價上漲八檔,是否為所謂本案之集團 所造成乙節,其為肯定之回答。 (二)、然而,根據證人乙○○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筆錄第七頁之證述,在 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所稱之拉抬時間,集團成交量占73.22%,另26.78%為 其他人之交易,因此證人宇○○前述證詞即與證人乙○○所提出之交易 資料明顯不符。 三、乙○○部分:證人乙○○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筆錄第十三頁中,對於法官詢 問之問題:「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何認定?」, 其證稱:「有關該款不是本公司移送的」,再參以監視報告第四十一頁之一 以及證期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三)二五0九五號函主旨 足證本案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 (二)、被告酉○○辯稱:伊雖然與被告戊○○為夫妻關係,但不表示戊○○所作的 事情伊全都知道。每天早上戊○○他們盤中的買賣都與伊無關,伊只是負責 事後的審核金額,所謂的資金調度,公司有十個會計,事實上會計要比伊更 早知道要如何轉帳,伊公司轉帳有兩種,第一種是會計直接透過電話語音轉 帳即可,並不需要透過伊本人,第二種是會計先寫提款單及匯款單然後再透 過提款轉帳,這部分才需要透過伊本人,伊只是負責看管款項,不要匯入他 人帳戶而已,所有的資金調度並不是只有伊一人就可以完成,伊只是公司會 計當中之一而已,至於所有的買賣伊都沒有參與過,伊只負責不要讓公司違 約而已。這些都只是伊本人之工作內容而已,希望法院能給予伊本人公平審 判。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辯護稱:1、被告酉○○雖為同案被告戊○ ○之妻,然並不當然知悉被告戊○○之所有作為而必然與戊○○有任何犯意 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起訴書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酉○○有何違法之處 ,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酉○○與戊○○間有任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 分擔之情事存在,卻僅以被告酉○○為戊○○之妻,即認被告酉○○涉有犯 行,實有違誤。(2)、被告酉○○於八十六年間,擔任萬眾投資公司之財 務經理,並協助華裕、華圓、萬勝、豐邦、富民、華聖、華愛、華揚、萬翔 等多家投資公司審核帳務,支領萬眾投資公司之薪資及華裕、萬勝、豐邦、 華聖、華揚等多家投資公司之董監事車馬費。惟前述十家投資公司均係以自 有資金買賣股票,彼此之間並無任何資金之往來,被告酉○○審核帳務亦僅 是將各家獨立之會計人員依據各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情況,由各家投資公司之 自有銀行帳戶中轉匯款項所製作之傳票內容審閱金額是否正確而已。故被告 酉○○雖於嗣後藉由傳票知悉每家投資公司帳務帳況,然有關各家投資公司 買賣股票之事,被告酉○○事前既不知悉且更未參與,實難謂被告酉○○事 後審查傳票之行為,即遽謂被告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存在!(3 )、況查前述十家投資公司均係以自有資金買賣股票,彼此之間並無任何資 金之往來,亦無任何貸借或墊款之情形存在,起訴意旨謂被告酉○○「負責 資金調度,藉以炒作拉抬股價」云云,並無憑據。而萬眾等十家投資公司除 如前述均有獨立僱請之會計人員外,亦有專業之會計師負責每家公司之會計 簽證,相關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亦均依法送至主管機關查核,並 無任何違法情況存在。(4)、又起訴書既能指出:被告某某人曾以某某投 顧公司名義在幾年幾月幾日上午幾點幾分,以多少錢之價位向證券公司下單 買進或賣出中化公司股票多少千股,並認造成中化公司股票上漲或下跌(多 少檔)其影響時間長達多少秒云云;則若起訴書堅指被告酉○○有「負責資 金調度,藉以炒作拉抬股價」之情事,公訴人自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酉○ ○曾在幾年幾月幾日由哪家銀行提領出多少錢,再將多少錢以現金方式存入 哪家銀行哪個帳戶或將多少錢以轉帳方式轉帳存入哪家銀行哪個帳戶,而被 告酉○○存款或提款或轉帳多少錢?其目的是為了配合前開某某人曾以某某 投顧公司名義在某年幾月幾日上午幾點幾分向證券公司下單買進或賣出中化 公司股票之行為,且被告酉○○於幾年幾月幾日存款或提款或轉帳之金額與 前開某某人曾於幾年幾月幾日以某某投顧公司名義以多少錢之價位所買進多 少張之中化公司之股票所需之總金額相一致。(5)、依據證交所之「監視 報告」所載,被告酉○○並未以個人名義買賣中化股票,而被告酉○○亦否 認有以他人名義買賣中化股票之情事存在,若公訴人認被告酉○○有以他人 名義買賣中化股票之情事存在者,自應舉證證明之;否則,被告既無「高價 賣出或低價買進」中化股票或鼓吹他人「低價賣出或高價買進」之事實,則 公訴人認被告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事 ,顯與構成要件不符,亦與事實有違。 (三)、被告巳○○辯稱:(1)、八十六年十月伊進入倚天投顧公司擔任襄理一職 ,嗣於八十七年二月起任職研究部經理。伊曾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即經證管會 報備核准,於該倚天投顧公司擔任證券投資之基本面研究分析,並於電視「 股市真相」節目中,報告產業之基本面研究,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 七年四月二十日止,近一百五十個交易日中,於該節目中約報告了七十五小 時的產業基本面與個股之基本面;其中有關介紹「中化」個股「基本面」之 時間合計不超過一小時。(2)、伊是無辜的,檢察官起訴伊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部分所謂散播不實言論,這些具有爭議性的言論 ,從勘驗錄影帶、錄音帶中都可以證明伊並無如起訴書第三頁所記載的那些 話,伊個人在錄影帶中都是以研究員的身分報告中化公司及其他公司基本面 的資料,且當時伊並不是老師,也沒有帶會員,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辯護稱:(1)、按八十六年間之現行法令並 未限制須具證券分析師資格方得於電視上分析證券,況被告巳○○乃係於八 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向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備後,方 才於「股市真相」節目上以倚天投顧公司研務部襄理身分報告產業之基本面 研究;但被告巳○○個人從未以「巳○○老師」自居,此觀諸已扣案並經鈞 院勘驗過之「股市真相」節目錄音帶自明。起訴書稱被告巳○○「別名巳○ ○老師」,實與事實不符。(2)、被告巳○○係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始開 始於「股市真相」節目中報告產業狀況,翌年即八十七年二月中旬方才開始 對倚天投顧公司之會員提供電話語音服務,而「股市趨勢」節目,被告巳○ ○從未上過。故起訴書稱【八十六年八月間,被告即在「股市真相」、「股 市趨勢」節目中,以「巳○○老師」招攬會員,連續在「股市真相」節目中 及會員電話語音中,勸誘大眾及會員買進中化股票】云云,並不正確。此由 扣案並已經鈞院勘驗之「股市真相」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九日之錄影帶 中,被告巳○○並無招攬會員及勸誘大眾買進中化股票亦明,此部分經 鈞 院勘驗扣案之八捲錄影帶內容,已證實與被告巳○○無涉。(3)、另被告 巳○○係於八十七年二月中旬起,始對會員提供電話語音服務,此觀諸檢附 於 鈞院之八捲「股市真相」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之錄影帶節目中,並無被告 巳○○招募會員提供語音電話服務之事實,即可得知。職是,八十六年八月 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日,被告巳○○絕對不可能有任何對會員之電 話語音存在。被告巳○○係畢業於台北醫學院藥學系,並於八十二年取得中 原企管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畢業後並在外資藥廠及管理顧間工作任職,兼 具理論與實務之經驗,故被告巳○○若出現在「股市真相」電視節目中,均 係以介紹個股基本面為主,並未有任何「以報明牌方式」「大力勸誘」投資 大眾之情況存在,更從未有「勸誘投資大眾買進中化股票」之事實,起訴書 所指,並非事實。(4)、被告巳○○既具藥劑及企管財務之專業知識已如 前述,而於評估研究中化公司股票時,亦曾親自拜詐過中化公司五次,電話 訪問十次,且與董事長甲○○、營業處副總李清發、生產處副總蔡敬鐘、管 理部經理孫蔭南、財務部經理寅○○會面,也曾與其討論中化公司之基本面 及未來發展,此有上開人士之交換名片及相關之訪談紀錄足憑,況查其他證 券公司公司亦曾刊載中化公司之經營狀況,故被告巳○○對中化公司所提研 究報告資料或評論均屬有據,絕無任何不實虛偽之處。(5)、被告巳○○ 當時僅為倚天投顧公司之受僱員工,並非倚天投顧公司股東,對倚天投顧公 司與其他十家投資公司之營運與管理均不知悉亦未參與,何來如起訴書所指 「明知」,而有「概括之犯意」存在?若起訴書認被告巳○○有知悉及參與 犯罪行為之情事存在,公訴人自應舉證證明之。 (四)、被告己○○辯稱:伊並無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況且中化公司在檢舉信 函中所提及的前開言論亦不是伊之言論;而且並未具體指出或是有證據顯示 伊在電視節目中或會員語音中有談到如起訴書中所載的不實言論;伊從來沒 有買賣中化公司股票,伊所答辯均屬實,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不實在。 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辯護稱:(1)、被告己○○雖於八十六年四月 二十二日經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備核准為倚天投顧公司證券研 究員,於電視節目中擔任證券分析之工作,惟查起訴書所指所謂之各項不實 言論,並非被告己○○所言,更何況:【1】、起訴書中並未指控被告己○ ○曾有於電視節目或於會員電話語音中為所涉之所謂各項不實言論之情節存 在。【2】、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擬辦報告表中雖 提到的所謂各項爭議言論,均非被告己○○所言,且觀諸該台北市調查處移 送書及擬辦報告表中,亦未指控被告己○○曾於電視節目或會員電話語音中 有為所涉之所謂各項不實言之論情節存在。【3】、證期會予台北市調查處 之(八十六)台財證(三)第八八四八五號函亦未指被告己○○曾於電視節 目或會員電話語音中為上開不實言論。【4】、再查中化公司之檢舉函或寅 ○○筆錄所提及之上開爭議言論,並非被告己○○所言,且無論檢舉函或寅 ○○筆錄鈞未曾具體指明被告己○○曾有發表過有關中化公司之前揭不實言 論。【5】、被告己○○從未曾於節目中提及或介紹中化公司股票,更不可 能如起訴書所指「以報明牌方式大刀勸誘投資大眾及會員買進中國化學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起訴書所舉之八捲錄影帶與二捲電話語音錄 音帶內容,經 鈞院勘驗後,證實與被告己○○無涉。(3)、被告己○○ 僅為倚天投顧公司之員工,八十六年間被告己○○並非倚天投顧公司之股東 ,對於倚天投顧公司與其他十家投資公司之營運管理均不知悉,亦未參與, 故就起訴書所指各情節,被告己○○既不知情,也未參與,亦無任何證據證 明被告己○○有參與之情事存在,況被告己○○本人從未買賣中化公司股票 ,此由台灣證券交易所之監視報告可證。 (五)、被告辛○○辯稱:整個案件伊是無辜的,而且伊在答辯狀上已經陳述經過, 伊只是一個公司的職員,中化公司股價的漲跌對伊而言一點意義也沒有,伊 只是完成公司交辦的事情,也沒有影響中化股價的行為。其辯護人除提出辯 護狀外並辯護稱:按被告辛○○曾在倚天投顧公司擔任總務方面之工作,其 性質為收送文件、簡易水電修理等,不包括股票專業之事務,後因戊○○邀 請擔任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工作內 容除與在倚天投顧公司相同外,並多一項下單之工作,亦即依戊○○指示之 數量、種類、與金額下單購買股票(參鈞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主觀上並無任何炒作拉抬股票之犯意存在。 (六)、被告丙○○辯稱:整個案件伊是無辜的,而且伊在答辯狀上已經陳述經過, 伊只是一個公司的職員,中化公司股價的漲跌對伊而言一點意義也沒有,伊 只是完成公司交辦的事情,也沒有影響中化股價的行為。其辯護人除提出辯 護狀外並辯護稱:被告丙○○先前在倚天投顧公司擔任業務員,辦理會員入 會詢問事項,惟並未參與股票買賣事務,之後由倚天投顧公司直接派調至萬 眾投資公司任職,起初無正式職稱,其工作主要係依戊○○之指示,負責萬 眾、華揚、華圓三家公司之下單部分,因而,主觀上無任何犯意存在。嗣因 萬眾公司欲公開發行股票,始掛名為總經理,惟被告丙○○之工作內容未因 此有所變更(即仍從事下單工作),對該公司之各項營運計劃亦無決定權( 參鈞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主觀上並無任何炒作拉抬股票之犯 意存在。 (七)、被告辰○○辯稱:伊覺得整個案件對伊而言非常無辜,伊只是公司的職員, 就如同證券公司的營業員一樣,公司要買賣何股票伊並不知道,所以伊覺得 非常無辜。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辯護稱:(1)、被告辰○○在萬盛 公司僅替萬盛、華愛公司為股票下單工作,並無擔任任何職務,而下單內容 諸如股票總類、數量、金額均係辛○○及丙○○於戊○○指示後,由辛○○ 及丙○○通知被告辰○○下單,被告辰○○對於買賣股票無決定權(參鈞院 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其主觀上亦無炒作股票之犯意。(2)、 至於公訴人起訴書中指稱,被告戊○○指示被告辰○○向中化公司提出召開 臨時股東會之請求,事實上是被告戊○○向中化公司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 而所有文書資料經倚天投顧公司備妥後,交由被告辰○○寄發。被告辰○○ 只有同意具名寄發,對內容均不了解,且存證信函之字跡亦非被告辰○○所 寫,更不知道寄發該存證信函係何用意(參照鈞院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審判筆 錄第五、六頁)。因該存證信函由辰○○具名,公訴人始誤會係由被告辰○ ○向中化公司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而被告戊○○亦承認:「(問:八十六 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辰○○及其委任的匡律師出去存證信函請求中化 公司召開股東會,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我知道。匡律師是這十家投資公 司的法律顧問,當時投資公司持有很多中化公司的股票,匡律師認為我們可 以依照公司法要求中化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所以我們就請被 告辰○○具名,因為被告辰○○本人法律素養不夠,所以內容由律師書寫, 然後經被告辰○○本人首肯後蓋章、用印後寄發。」(參照鈞院九十一年七 月三日審判筆錄第十、十一頁)。再者,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係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賦予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之權利,姑且不論前開請求中化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 、監事,係何人之意思,惟則是公司法權利之合法行使,並無任何不法可言 。公訴人認為:「戊○○:::指示辰○○向中化公司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 之請求,製造董監事改選行情之假象,以間接影響中化公司股票價格,吸引 會員及投資大買進,中化股票價格不合理的漲跌。」,顯有未洽。 (八)、被告宙○○辯稱:伊於八十六年三月初即至豐邦投資公司上班,伊不懂股票 ,亦不知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的拉抬或壓低股價,伊只是將上級交代的事情完 成而已,伊只是一般的職員而已,覺得很無辜。其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 辯護稱:、被告宙○○原係士林電機公司之一般溫控管理技術員,因被告宙 ○○之妻與戊○○之妻酉○○為親戚關係,始至萬眾公司工作,其工作內容 為依被告丙○○、辛○○之通知,負責替豐邦、萬翔公司下單,且戊○○亦 曾直接向被告宙○○指示下單內容,故被告宙○○對於買賣何種股票、金額 、數量,均無權限足以決定(參鈞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其主 觀上亦無炒作股票之犯意。 (九)、被告酉○○、己○○、巳○○等三人之共同選任之辯護人除提出辯護狀外並 為該被告三人辯護稱:甲、(1)、就證人申○○部分:證人申○○於八十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為日盛證券雙和分公司之營業員 ,而就其所知,本案所涉投資公司之喊盤人員、投資公司之下單交易人員、 投資公司下單後證人申○○電話回報對象、投資公司收盤後對帳人員、證人 申○○於收盤後將當日買買記錄傳真回投資公司之對象、及就證人申○○所 知該十家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非被告酉○○、己○○、巳○○,亦與 被告酉○○、己○○、巳○○無關!(2)、就證人午○○部分:證人午○ ○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為群益證券營業員,負 責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本案所涉十家投資公司為其客戶,亦在其處下單 ,據證人午○○表示,該十家投資公司之所以在群益證券開戶雖係由被告酉 ○○介紹,但被告酉○○亦僅止於介紹開戶而已,而酉○○之所以介紹該十 家投資公司至群益證券開戶,係因該十家公司為被告酉○○之友人所開設, 至於該十家投資公司實際上之喊盤人員、下單交易人員、下單買賣股票(中 化股票)之人、下單後證人午○○以電話對帳之對象、將當日買買記錄傳真 回投資公司之對象,均非被告酉○○、己○○、巳○○,亦與被告酉○○、 己○○、巳○○無關!(3)、就證人壬○○部分:證人壬○○於八十七年 四月二十四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歷擔任大元證券營業員、經理,其表 示,萬眾等十家投資公司有在大元證券開戶,但介紹上開六家公司至大元證 券開設帳戶之人,並非被告酉○○、己○○、巳○○,且其亦表示,上開十 家公司實際上向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票)、傳真買賣明細並與之 對帳之人,均非被告酉○○、己○○、巳○○!(4)、就證人未○○部分 :證人未○○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擔任京華證 券營業員,其表示,萬眾、華裕、豐邦、萬勝、華揚、富民等六家投資公司 有在京華證券開戶,但介紹上開六家公司至京華證券開設帳戶之人,其並未 表示係被告酉○○、己○○、巳○○,且其亦表示,上開六家公司實際上向 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票)、傳真買賣明細並與之對帳之人,均非 被告酉○○、己○○、巳○○!(5)、就證人癸○○部分:證人癸○○於 八十七年五月二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擔任大信證券營業員,其表示, 萬眾、華愛、萬翔、華揚、華圓等五家投資公司有在大信證券開戶,但介紹 上開五家公司至大信證券開設帳戶之人,並非被告酉○○、己○○、巳○○ ,且上開五家公司實際上向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票)、傳真買賣 明細並與之對帳之人,均非被告酉○○、己○○、巳○○!(6)、就證人 丑○○部分:證人丑○○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係任 合泰證券營業員,其表示,華揚、華愛、富民、萬翔、華圓、華裕、華聖等 七家投資公司有在合泰證券開戶,介紹上開七家公司至合泰證券開設帳戶之 人雖為被告酉○○,但證人丑○○並不了解被告酉○○與上開七家投資公司 之關係,不過證人丑○○知道被告酉○○並未擔任上開七家公司之負責人, 且證人丑○○亦知道上開七家公司實際上向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 票)、傳真買賣明細並與之對帳之人,均非被告酉○○、己○○、巳○○! (7)、就證人亥○○部分:證人亥○○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之調查局筆錄 係表示:其係任康和證券營業員,其表示,萬翔、豐邦、華圓、華愛、富民 、華裕等六家投資公司有在康和證券開戶,而介紹上開六家公司至康和證券 開設帳戶之人並非被告酉○○、己○○、巳○○,且上開六家公司實際上向 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票)、傳真買賣明細並與之對帳之人,亦均 非被告酉○○、己○○、巳○○!(8)、就證人地○○部分:證人賴麗惠 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歷任台證證券電腦操作員 、營業員、法人課主任,主要業務執掌為承接個人及法人股票之買賣,其雖 有承接萬眾、華裕、豐邦、萬勝等四家投資公司之股票買賣,但介紹其至上 開四家公司開設帳戶之人、以該四帳戶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中化股票)、 傳真買賣明細並與之對帳之人,均非被告酉○○、己○○、巳○○,亦與被 告酉○○、己○○、巳○○無關!(9)、證人子○○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一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為倚天投顧之負責人、並尤其負責倚天投顧之 公司業務及資金調度決策、因其僅負責倚天投顧公司之業務,故其對於萬眾 等十家投資公司有關是否有買賣中化公司股票之一切均不知情!(10)、 就證人卯○○部分:證人卯○○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 示:其在倚天投資公司擔任會計出納工作、十家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非 被告酉○○、己○○、巳○○,至於被告酉○○、己○○、巳○○與該十家 投資公司之關係如何其並不清楚,該十家公司買賣股票(特別是中化公司股 票)情形,因其並未過問、亦為參與,故並不清楚!(11)、就證人天○ ○部分:證人天○○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係在 華聖投資公司擔任助理,主要負責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至於華聖投資公司 由誰喊盤下單?如何交割?因其並未經手該項業務,故不清楚,而調查局搜 索查扣之華聖公司查扣違章證物編號三之0一至三之0三股票庫存明細表,係 由誰製作?用途又為何?其亦並不清楚,明細表所載A帳戶及B帳戶,其開戶 之人、使用之人、或用以購買中化股票之人、下單之人、籌措資金之人,就 證人天○○所述,均非被告酉○○、己○○、巳○○,亦與被告酉○○、己 ○○、巳○○無關!(12)、就證人戌○○部分:證人戌○○於八十七年 四月二十一日之調查局筆錄係表示:其先後在倚天投資公司、豐邦投資公司 、華圓投資公司任掛名負責人,至於該十家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業 務執行、操盤買賣股票、買賣中化股票等決定權之人,就證人戌○○所知, 均非被告酉○○、己○○、巳○○,亦與被告酉○○、己○○、巳○○無關 !(13)、就證人庚○○部分:證人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之調 查局筆錄係表示:其僅為萬勝投資公司、萬翔投資公司、華愛投資公司擔任 掛名負責人,該三家投資公司之買賣股票或投資事宜,其一概不清楚!(1 4)、就證人寅○○部分:A、證人寅○○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調 查局筆錄係表示:【於今年(按:即八十六年)三月間左右,倚天投顧總經 理戊○○利用有線電視主持「股市真相」節目...在電視上,山水老師戊 ○○向會員不特定人散布...另戊○○亦提及...戊○○還不斷打電話 ...戊○○利用旗下投顧公司之電話語音系統,向其會員指稱...戊○ ○並於陸續於十月底向本公司以存證信函要求...最後李成錄於十一月中 旬左右在電話語音及第四台向投資人指稱...】等語,並表示其可以提供 錄音帶及錄影帶為證明。B、依證人寅○○所稱,在電視上及電話語音中提 供(證人寅○○自認為不實之)有關中化公司言論之人,並非被告酉○○、 己○○、巳○○,而上開錄影帶,經鈞院於九十年九月四日當庭勘驗後發現 ,寅○○所提供之錄影帶中,被告酉○○、己○○、巳○○均未有在「股市 真相」電視節目中「以報明牌方式」「大力勸誘」投資大眾之情況存在,更 從未有「勸誘投資大眾買進中化股票」之事實。C、而證人寅○○於鈞院九 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庭訊中亦證稱,其有看到或聽到有人說樹林土地盈餘 有二到三倍的人、有看到或聽到有人說大陸蘇州廠八十六年度開始有盈餘的 人、有看到或聽到有人說中化大股東持股不足需要回補的人,均非被告酉○ ○、己○○、巳○○。乙、就地檢署將本案移送法院時同時曾檢附之以下附 件之證物,以做為被告酉○○、己○○、巳○○等三人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相關規定之情事存在之證據之一部分,然:附件一之一: 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證券商及相關交割銀行帳戶。附件一之二:投資公司買 賣股票之證券商及相關交割銀行帳戶。附件二之一:戊○○、酉○○以華園 、萬翔等投資公司名義買賣股票資金一覽表。附件二之二:戊○○、酉○○ 以華園、萬翔等投資公司名義買賣股票資金一覽表。附件三:酉○○華南銀 行福和辦事處000000000000帳戶一覽表。(1)、就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 即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證券商及相關交割銀行帳戶第一頁與第二頁部分:A 、其僅有投資公司名字、證券商名字、相關交割銀行帳戶等內容,此部分之 內容,實無法證明與被告酉○○、己○○、巳○○有關。B、亦即,由附件 一之一及一之二所示之投資公司名字、證券商名字、相關交割銀行帳戶等內 容,實無法證明被告酉○○、己○○、巳○○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之情節。(2)、就附件二之一、二之二、附件三,即戊○○、酉○○ 以華園、萬翔等投資公司名義買賣股票資金一覽表之第一頁與第二頁、酉○ ○華南銀行福和辦事處000000000000帳戶一覽表:A、此部分之內容,實無 法證明與被告己○○、巳○○有關,亦即,由上開附件所示之內容,實無法 證明被告己○○、巳○○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情節。B、而 觀察上開附件附件內容,其資金之最後流向大都為投資公司之「籌備處帳戶 」,顯然,上開資金之流動,係發生在十家投資公司「尚在籌備階段」之時 期,其為股東繳納股款,時間則發生在約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至六月間,與起 訴書所指本案之發生時間係再八十六年十月以後,時間顯非一致。C、況: 上開資金之流動時間為何時?上開資金之流動時間是否即為起訴書所指之發 生期間內?上開每筆資金之流動是否皆與本案有關?如何有關?D、以上種 種,自應由公訴人舉證證明之,亦即,公訴人若欲以此部分之附件做為證明 被告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情節之證明,在「被告不自證自己 無罪」、「無罪推定」等原則下,自應由公訴人就上開附件如何能證明被告 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情節,再提出證明或說明才是。E、而 由上開附件所示之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酉○○如何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之情節。丙、就地檢署將本案移送法院時亦曾一併檢附之錄影帶 八捲以及錄音帶二捲之證物,以做為被告酉○○、己○○、巳○○等三人有 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相關規定之情事存在之證據之一部分, 然:(1)、就錄影帶八捲部分,經 鈞院勘驗錄影帶內容後發現:A、該 八捲錄影帶之內容與被告酉○○無涉,即被告酉○○並未在該八捲錄影帶內 有發表任何言論。B、被告己○○亦未曾出現在該八捲錄影帶之內,亦即被 告己○○並未在該八捲錄影帶內有發表任何言論。(2)、就錄音帶二捲部 分,經 鈞院勘驗錄音帶內容後發現:A、該二捲錄音帶之內容與被告酉○ ○無涉,即被告酉○○並未在該二捲音影帶內有發表任何言論。B、被告己 ○○亦未曾出現在該二捲錄音帶之內,亦即被告己○○並未在該二捲錄音帶 內有發表任何言論。C、被告巳○○同樣未曾出現在該二捲錄音帶之內,亦 即被告巳○○並未在該二捲錄音帶內有發表任何言論。丁、綜上所陳,由地 檢署移送鈞院時檢附之其他證據,該其他證據除均與被告酉○○、戊○○、 巳○○無涉之外,亦均不足無以證明被告酉○○、戊○○、張宏有起訴書所 指之犯罪行為。 (十)、被告辛○○、丙○○、辰○○及宙○○等四人之共同選任之辯護人除提出辯 護狀外並為該被告四人辯護稱:(1)、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款部分:公訴人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戊○○、巳○○、己○○於真 相衛星電視台及黃金『CASC』衛視頻道之『股市真相』、『股市趨勢』 節目中關於股市解盤之言論,與被告辛○○、丙○○、辰○○、宙○○等四 人無涉,此由鈞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四日勘驗錄影帶,及九 十一年七月三日勘驗錄音帶之結果,即可證明之。是以,被告辛○○、丙○ ○、辰○○、宙○○等四人並無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公訴人遽認被 告辛○○、丙○○、辰○○、宙○○等四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 不實資料者」,顯有未洽。(2)、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款部分:按公訴人認為本案被告辛○○、丙○○、辰○○、宙○○等四 人與其餘被告戊○○、酉○○、巳○○及己○○四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無非係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監視報 告為主要證據。惟查,卷內台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監視報告共四十一頁之三 十五記載:「查核要件:經查核發現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有直接或 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的具體事證。 查核結果:經查核後,尚未發現達本條款之查核要件標準。」,是以,公訴 人認為本案被告辛○○、丙○○、辰○○、宙○○等四人與其餘被告戊○○ 、酉○○、巳○○及己○○四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者」,亦有未合。(3)、公訴人認為本案被告辛○○、丙○○、 辰○○、宙○○等四人與其餘被告戊○○、酉○○、巳○○及己○○四人共 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無非係依據台灣證 券交易所製作之監視報告為主要證據。而證人乙○○即台灣證券交易所監視 部人員於鈞院證稱:「(問:這些資料是否都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詢 ?)這些資料是不對外公開的」、「(問:為何你們可以蒐集、分析、比較 ,你們法律依據為何?)有關法律依據部分,我不太清楚,可以請我們到庭 之證交所副組長丁○○來說明。」,證人丁○○於鈞院則證稱:「法律依據 部分,我們市場監視的執行法令依據是主管機關財政部證期會訂頒的證券交 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參照鈞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 十一、十二頁)。證人丁○○於鈞院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審理程序另證稱:: ::本公司依據該規定擬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本公司可以對集中交 易市場投資人交易行為進行調查。」 (參鈞院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審判筆錄 第十八頁)。經查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固規定:「證券交 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埸,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 行。」,而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一條有關其法律授權之規定為:「本規則 依照證券交易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惟查證券交易法第九 十三條之規定係有關「證券交易所之設立」;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係有關「營 業保證金」;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係有關「交易所業務及人員之管理監督」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係有關「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之準用」;第一百五 十四條之規定係有關「賠償準備金之提存與交割結算基金優先受償權人」, 上開法條均未授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目前台灣唯一之證券 交易所)得製作監視報告。換言之,公訴人據以將本案被告八人起訴之主要 證據「監視報告」,根本係違法取得,應無證能力,不得據該文件以認定本 案被告八人有起訴書所指之犯罪事實。再者,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公布交易 (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所謂異常情形之標準為:「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累積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八:::」、「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起、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下 列二項條件之一:::」,惟查本案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證管 會查核期間共四十九個營業日,其高低差幅僅達三十三點○五﹪(參照起訴 書第五頁倒數第七行),並未達上開「公布交易(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 點」第二點規定,所謂異常情形之標準,換言之,係爭中化股票並無任何交 易異常之情形。(4)、綜上所述,足見被告辛○○、丙○○、辰○○、宙 ○○等四人,主觀上並無炒作股票之犯意,更遑論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無 任何證據證明其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行為,自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可言。況且,被告辛○○、丙○○、辰○○、宙○○等四人,均係按同案被 告戊○○之指示下單,對於買賣股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均無決定權,主 觀上既無犯罪故意,難謂渠等與戊○○間有任何犯意聯絡存在,客觀上亦無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故被告辛○○、丙○○、辰○○、宙○○等四人並無公 訴人所指訴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五、六款之犯行 ,與戊○○等人亦無共同正犯可言。 伍、程序部分:本件原檢察官起訴書有起訴被告戊○○等八人另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做 買賣者「即俗稱之沖洗買賣」;按本款業經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修正刪除 ,經總統於同年月十九日公布】及同條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 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即概括規定」;按本款未修訂】 之規定,嗣經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開兩款規定(見本 院刑事卷宗第七宗第91頁),從而本院即不再就被告戊○○等八人被訴有關上 開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項第六款兩款規定 之事實部分審理,合先敘明。 陸、本院經詳細調查結果,認為被告戊○○等八人並不構成違反前開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 言或不實資料者)與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 規定,而認定為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就被告戊○○、己○○及巳○○三人均不構成被訴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 不實資料者)之規定部分: (一)、起訴書指訴稱被告戊○○、己○○及巳○○三人均不具【分析師】資格,而 於上開真相衛星電視台及黃金(CASA)衛視頻道之「股市真相」、「股 市趨勢」節目中,分別以「山水老師」、「巳○○老師」「錢龍老師」名義 對外招攬會員云云;惟查,本件檢察官於八十七年間四月二十一日查獲上開 被告戊○○、己○○及巳○○三人違反本件證券交易法時,並未舉證就有關 任何法令規定,證明前揭被告戊○○、己○○及巳○○等三人須具備分析師 資格始得於電視上分析證券。而被告己○○曾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財 政部證券暨期或管理委員會(簡稱證期會)報備核准為倚天證券投資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簡稱倚天投顧公司)之證券研究員,於電視節目中擔任證券分 析工作,此有財政部證期會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登記表影本一紙在 卷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134頁、135頁被面、137頁); 另被告巳○○係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開始任職於上揭倚天投顧公司擔任研究 部襄理,嗣於同月二十三日經向財政部證期會報備核准為倚天投顧公司之證 券研究員,此亦有財政部證期會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登記表影本一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79頁、第82頁)。又被告戊○○ 係於八十三年七月擔任上開倚天投顧公司董事長,嗣於八十五年間該公司董 事長變更為子○○,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該公司會議決議刪減營業項目 ,修訂公司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暨聘任被告戊○○為總經理;而上揭倚天 投顧公司之業務範圍經財政部證期會核准為:1、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 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2、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3、其他經證 期會核准之有關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情,分別有倚天投顧公司申請書與倚天 投顧公司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發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 照等各在卷可稽(以上均為影本,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182頁、第1 84頁、第187頁、第190頁、第193頁、第200頁、第207頁 )。 (二)、對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案移送之節目錄影帶共四十六捲(,在倚 天公司所查扣,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八十七年 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編號第5;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 箱,該扣押節目錄影帶共四十六捲係九箱中之第七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七箱 ),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結果,該四十六捲節目錄影帶之側標分別書寫印有 「國衛」、「山水理財頻道」、「倚天理財」、「股市教室」、「選股教室 」、「非凡商業頻道理財投資節目技術分析教室」,而非前開贓證物品扣押 清單編號第5名稱所書寫之【山水老師等「股市真相」】字樣之節目錄影帶 ;而前開「國衛」、「山水理財頻道」、「倚天理財」、「股市教室」、「 選股教室」、「非凡商業頻道理財投資節目技術分析教室」等之節目內容並 未出現被告戊○○、己○○及巳○○等三人有介紹有關中化公司及其股票之 有關訊息;且節目播放報導之時間均為民國【八十四年間】選舉期間之內容 ,而非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戊○○、己○○及巳○○等三人【自八十六年 八月間起】,先由未具分析師資格之被告戊○○、巳○○、己○○配合,在 真相衛星電視台及黃金(CASA)衛視頻道之「股市真相」、「股市趨勢 」節目中,分別以「山水老師」、「巳○○老師」、「錢龍老師」之名義對 外招攬會員,連續在「股市真相」節目及會員電話語音中,以報明牌方式大 力勸誘投資大眾及會員買進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戊○○及 巳○○更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日、十四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 之「股市真相」節目】等內容;此業經本院會同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與被 告戊○○等人及其辯護人等勘驗明確,並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刑事卷宗第 六宗第28頁、第111頁、第114頁起至第125頁);因前開扣案四 十六捲節目錄影帶之有關節目播放報導之時間均為民國【八十四年間】,而 非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戊○○、己○○及巳○○等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 定之【八十六年】該段期間內容;由此可見前開扣押之四十六捲節目錄影帶 自難認為係被告戊○○、己○○及巳○○等三人涉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犯罪證據。 (三)、對於另外扣案之【股市真相】錄影帶八捲(八十七年度綠保管字第1484 號贓證物品清單,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12465號偵查卷第103頁), 係由檢舉人中化公司提供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亦據中化公司財 務部經理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48頁 );而前開八捲錄影帶經本院詳細勘驗結果,並未發現被告己○○有在該八 捲錄影帶所播放之節目當中作任何報導或講解股市分析之訊息等情,業據本 院勘驗該八捲錄影帶明確,並記明筆錄在卷,且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刑事卷宗第二宗第201頁;本院刑事卷宗第三宗第66頁;本院刑事卷 宗第四宗第100頁至第105頁;第118頁至第122頁);此外復有 檢舉人中化公司提出之前揭八捲錄影帶節目內容之譯文(見法務部調查局台 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2 1頁附件目錄之附件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第404頁至第427頁 )及被告己○○提出之上開八捲錄影帶節目播放報導內容之譯文在卷足憑( 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135頁背面,第138頁至第178頁),而前開 譯文內容經核與本院上開勘驗錄影帶之播放報導內容亦相符合(同上本院刑 事卷宗第四宗第100頁至第105頁;第118頁至第122頁)。由此 可見,公訴人起訴書指訴被告己○○有在上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日、 十四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之「股市真相」節目發表:「中化公司以 加速提列折舊方式製造利空,將該賺的錢都把它弄虧損,造成公司調降盈餘 目標藉(起訴書誤載為籍)此打低股價,吸引散戶賣股票,主要係因為公司 董監事持股不足...公司明年要董監改選,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他如果 這地方利多一大堆出來,請問他如何去回補股票?」、「因為雙方(公司派 與市場派)在搶籌碼,這一檔股票就會大漲,所以最壞的狀況也會漲到九十 塊到一百二十塊,那好的狀況可能是漲幾倍...目前在五十五塊到六十塊 之間積極加碼,如果買不到的人可適當地提高買進的價位,這檔股票在六十 元以下,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買」、「到時候集合散戶、市場、讓他換人、、 、」,等不實之言論云云,顯然未加查證,而有所誤會。 (四)、就有關移送機關扣案移送,經公訴人扣案之會員語音錄音帶二捲係扣案附於 上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 宗編號21,第20頁與第21頁中間之證物袋內,其中一捲錄音帶側標有 書寫「會員電話語音錄音」,時間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六年十一月 十六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側標載為:86、8、13;86、11、16;86 、11、19】;另一捲錄音帶側標寫有「共計五通」,卡帶上寫有【87、4、 17;87、4、20】各等情,業據本院勘驗明確,並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刑 事卷宗第六宗第112、113頁、第182頁);而上開一捲有書寫會員 電話語音錄音,【側標載為:86、8、13;86、11、16;86、11、19】之錄 音帶,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結果,該錄音帶之內容共有三通,播講人自稱為 【山水老師】,均為同一個人之聲音,而且只是被告戊○○之聲音等情,亦 經本院勘驗明確,且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82、183 、184頁);而上開三通之錄音帶內容則與檢舉人中化公司所提出之附件 一會員語音錄音帶譯文影本三份內容大致相符(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 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21頁附件 目錄之附件一及第322頁至第327頁);至於前開三通之錄音帶內容則 經分別載述如附件一(錄音帶譯文內容)所述;故公訴人起訴書指稱被告己 ○○有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音中發 表:「中化公司以加速提列折舊方式製造利空,將該賺的錢都把它弄虧損, 造成公司調降盈餘目標藉(起訴書誤載為籍)此打低股價,吸引散戶賣股票 ,主要係因為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公司明年要董監改選,大股東持股 比例不足,他如果這地方利多一大堆出來,請問他如何去回補股票?」、「 因為雙方(公司派與市場派)在搶籌碼,這一檔股票就會大漲,所以最壞的 狀況也會漲到九十塊到一百二十塊,那好的狀況可能是漲幾倍...目前在 五十五塊到六十塊之間積極加碼,如果買不到的人可適當地提高買進的價位 ,這檔股票在六十元以下,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買」、「到時候集合散戶、市 場、讓他換人...」、「我們開臨時股東會成功後,中化股票會快速上漲 ...」、「中化公司與中化合成公司間...上游下游都自己人開的,搞 利益輸送」等不實言論云云,顯然與本院上揭勘驗錄音帶實際內容有所不符 。由前開理由(三)和本款理由(四)等之調查說明可知,實難遽認被告己 ○○有何違反公訴人起訴書所指稱前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五款所謂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者之規定。 (五)、就被告巳○○部分而言,(1)、其於上開八捲錄影帶節目中畫面係以【倚 天投顧研究部襄理巳○○】名義出現,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稱【巳○○老 師】之稱呼。而其在該八捲錄影帶節目中第一捲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七 日、八日十日「下」)則係談論【中化樹林廠與新豐廠的比較,包括面積、 員工人數等的比較,節目上有談到,唯有紮實的基本面研究,才能洞悉大股 東的伎倆,並說中化公司公開說明書最新一期的二九八頁有報導該公司第一 季的盈虧情形,畫面上有提到中化樹林廠是舊廠,要搬廠】;第二捲、第三 捲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A,十一月十四日B)之節目內容則並無 被告巳○○之畫面或談論股市及中化公司之營運訊息出現;第四捲錄影帶(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廣告後之節目第二階段畫面和其中之談論內容亦僅 有被告巳○○係以【倚天投顧研究部襄理巳○○】名義出現,而被告巳○○ 於該節目中亦儘出現一部份,所談論者則係【提到未來股市的趨勢與走勢, 提到工商時報報導內需行業受惠最大,中概股有往上飆漲的趨勢。並談到聯 合晚報報導中概股反撲,工商時報報導休閒產業卡位的消息及衛生署籌錢, 談論到未來醫療市場的可能擴大,也有談到營造類股的走勢,並提到五家上 市公司的營運情形,提出營造五傑比較表,包括大陸、中工、德寶、達欣工 、啟阜等公司。告知觀眾未來選股的方向是朝大股東本身持股愈高愈好】; 第五捲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之節目內容則僅有被告戊○○以【 山水老師】名義出現,談論有關中化公司之營運問題,至於就被告巳○○部 分則未出現;第六捲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節目內容,則係由被 告巳○○以【倚天投顧研究部襄理巳○○】名義,談論中化公司在國內藥廠 營業額係排名第二名,並提到中化公司之經營方面之問題,和中化合成公司 之非B一Lactan的抗生素重大投資,並非中化公司自己所投資,而是由中 化公司之大股東中化合成公司與中華開發或跟行政院開發資金合作,、、、 、、對中化合成本身較有所謂之獲利階段,對中化來講根本沒有任何獲利可 言;此外並談論及高鐵對營造業產生之效益,說明高鐵對營造業明年有很大 的商機...。接下進入主題「捷運BOT」產生的效應,並做捷運沿線資 產股介紹】(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18頁至第119頁);至於第七 捲錄影帶其日期則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畫面內面出現【倚天投顧研 究部襄理巳○○】名義,內容係談論到【講解股市的畫面,有提到摩根史坦 利機構提升臺灣股票的加權指數等新聞報導...。並論及交通動線沿線資 產股及高雄捷運沿線上的資產股的介紹...,】;最後之第八捲錄影帶, 其日期則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畫面出現者則為被告戊○○,係以【 倚天投顧總經理】名義講解當天的股市走勢,並提到工礦股票的走勢... 。被告戊○○講述完畢之後節目畫面出現廣告,接下來則由被告巳○○以【 倚天投顧研究部襄理巳○○】名義,講解產業的基本面及個股的基本面.. ..。被告巳○○講述完畢之後,則為女候選人競選台北縣長的廣告,之後 有【山水老師】會員全面招收中的廣告及【倚天投顧錢龍老師】會員全面招 收中的廣告。廣告後為【倚天投顧研究部襄理曾國珍】的產業分析介紹,曾 國珍講述完畢之後出現廣告,也有【山水老師】及【錢龍老師】前述招收會 員的廣告,廣告之後則由【倚天投顧總經理】戊○○講解股市,有提到台積 電股票及DRAM廠商面臨慘澹經營....,畫面並介紹【山水老師】倚 天之星會員招收中..,有資產股慢慢熱身中..的標題等插播廣告,並說 投資到倚天投顧會開立發票,之後被告戊○○繼續講解大盤走勢...,提 到報紙中記載「中化」一切依法辦理,並提到中化股票的走勢以及台鳳股票 走勢...,畫面上有「以上分析僅供參考,本台不負責」,之後為廣告, 廣告後影片結束。以上之前揭八捲錄影帶內容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無訛,並記 明筆錄明確在卷(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00頁至第104頁,第11 8頁至第119頁;第120頁至第122頁);上開八捲【股市真相】節 目錄影帶,除前揭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二十五日之節目錄影帶二捲並 非在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訴之期日範圍之內,故不予論列外,而與被告巳○○ 無關外;其餘之上開六捲【股市真相】節目錄影帶雖然有被告巳○○於該錄 影帶節目中出現,惟被告巳○○於上揭錄影帶節目中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指 稱之發表所謂:「中化公司以加速提列折舊方式製造利空,將該賺的錢都把 它弄虧損,造成公司調降盈餘目標藉(起訴書誤載為籍)此打低股價,吸引 散戶賣股票,主要係因為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公司明年要董監改選, 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他如果這地方利多一大堆出來,請問他如何去回補股 票?」、「因為雙方(公司派與市場派)在搶籌碼,這一檔股票就會大漲, 所以最壞的狀況也會漲到九十塊到一百二十塊,那好的狀況可能是漲幾倍. ..目前在五十五塊到六十塊之間積極加碼,如果買不到的人可適當地提高 買進的價位,這檔股票在六十元以下,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買」、「到時候集 合散戶、市場、讓他換人...」、「我們開臨時股東會成功後,中化股票 會快速上漲...」、「中化公司與中化合成公司間...上游下游都自己 人開的,搞利益輸送」等不實言論等情,已據本院勘驗前開錄影帶明確,已 如前述;故公訴人以前揭八捲錄影帶指稱被告巳○○有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之規定云云,顯然與實情有所不合。(2)、再 就前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音之三通 之錄音帶內容,該錄音帶之談話者則是同一個人之聲音,而且只是被告戊○ ○之聲音等情,已據本院當庭勘驗播放明確,已如前述,則故訴人起訴書指 訴被告巳○○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 音亦有發表所謂上開不實言論云云,顯然未明確查確而有所誤會所致,從而 亦難遽論被告巳○○有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 謂之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之 規定。 (六)、就被告戊○○而言,其本人並未於上開【股市真相】第一捲、第二捲及第三 捲節目錄影帶出現(即檢察官起訴書編號3之頁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所指述 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日及十四日;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00頁 至第101頁);至於第四捲節目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則係被 告戊○○於該節目畫面以【倚天投顧總經理戊○○】名義出現,字幕上有【 散戶應集合力量對付大股東不公平的坑殺行為】,談論散戶應結合起來對付 不肖的大股東,主講人並自稱「山水老師」。螢幕上有出現報紙上刊登「味 全中化打頭陣」「董監改選燃戰火」的字幕,並有顯現國揚公司的股票走勢 圖;字幕上有「以上分析僅供參考,本台不負言論責任」字樣。(被告戊○ ○稱該報是工商時報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版)(廣告)廣告中有山水 老師會員全面招收中、倚天投顧、錢龍老師與你同步常勝股市,會員全面招 收中等廣告語;廣告後第二階段主講人是巳○○,畫面出現「倚天投顧研究 部襄理巳○○」,提到未來股市的趨勢與走勢等等、、、(廣告)廣告中有 山水老師會員全面招收中、倚天投顧、錢龍老師與你同步常勝股市、會員全 面招收中等廣告語。接下來畫面出現曾國珍主講,說明節目的主要內容告訴 觀眾整個電子股及基本面的趨勢,有提到SRAM做的最多的是華邦公司, 畫面上出現「SRAM市場:淺碟型市場」,並說影響未來最大的一家公司 是華邦公司,並介紹華邦公司的營運績效比、、、。最後提到「時間關係, 介紹到此,等一下由山水老師為你服務」。(廣告)廣告後,畫面出現由被 告戊○○講解,有「倚天投顧總經理」之字幕。談到「抱著股票,要面對現 實」,畫面上出現報導「味全中化打頭陣」,「散戶應集合力量對付大股東 不公平得坑殺行為」,並提到只要有人向你收購委託書,你就去檢舉,若檢 舉無效,就到我這邊來,我們向檢調單位檢舉,移送法辦,現在在臺灣收購 委託書是違法的,你記住這一點,並說改選董監事是比股票的...,誰要 收購委託書,就移送法辦。並談到先看中化辛勤耕耘的結果如何?說明中化 每股盈餘情形,也有提到永信每股稅前盈餘情形,也有談到生達公司每年的 盈餘情形,對中化公司辛勤耕耘的結果不以為然,談到中國化學八十一年賺 一點一七元,有三年賠錢,兩年賺一點點,比不上生達、永信。提到報紙報 導中化家族三代辛勤耕耘,結果卻令人懷疑。並提到中化八十六年股東會出 席情況,並說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間是他們本身持有的股票,質疑中化公 司營運成績(廣告後結束)。至於第五捲【股市真相】節目錄影帶(八十六 年十一月十八日),被告戊○○於該節目中則係主講股市真相,有標題【嚴 格規範大股東行為,否則小股東股票變壁紙】的字幕,於該節目中談論及希 望主管單位對上市公司嚴加看管,並提到中化公司過去七年來的的營運結果 ,提到中化公司三代辛勤經營結果很不理想,並比較另外兩家製藥公司永信 、生達公司經營績效、獲利都比中化公司好...,為什麼壹個公司的營運 績效好或不好,(廣告)廣告後仍由被告戊○○主講股市真相,談到永信、 生達的績效是中化的十倍,並對中化公司持股數目持疑,認為中化公司持股 比例不高是事實,畫面上有出現「上市藥廠體檢表」提到永信、生達、中化 的績效比較、營運成本、毛利率等中化公司與永信、生達公司的差距,談到 中化的毛利率百分之三十二點三,永信是百分之六十點七、生達是百分之五 十六點一,中化公司的毛利率是別人的一半左右,為什麼,原因是永信營業 成本只有百分之三十五點六七,生達公司的營業成本只有百分之四十六,中 化公司卻高達百分之七十,認為中化公司沒賺錢的原因最主要在營業成本過 高,可能有構成利益輸送的要件?我們的檢調單位要注意了,並說明中化公 司與中化和成公司之間的買賣及關係,說「董事長叫王勳輝,是中化,副董 事長叫甲○○,甲○○是哥哥,王勳輝是弟弟,哥哥在這邊當副董事長,甲 ○○在中化是當董事長,在中化和成是副董事長,弟弟王勳輝當董事長.. .」並說「主要原因你看前後上游,下游統統都自己人開的,結果呢?該賺 得沒賺到,不該虧的也虧到,所以造成中化的利潤被擠壓了,..」,質疑 其間有利益輸送之嫌疑。並說中化公司有壹仟多個聯名要開臨時股東會.. .促成散戶的招集股東會,促成這次的臨時股東會,讓他看一下小股東團結 的力量有多大..成立捉鬼大隊,防止大股東收購委託書,抓到就馬上移送 法辦..,(廣告)廣告中有山水老師、錢龍老師的廣告,與前面廣告相同 ;廣告後被告戊○○有談到中化公司漠視中化幾萬個小股東的權益..., 為何要給互裕賣,懷疑有利益輸送的嫌疑...,談到永信平均每年要賺三 元以上,生達平均每一年要賺個二元八左右,五塊三、五塊五...而中化 呢?除了一年有壹個一以外,其他都槓龜啊,全部都是零,大部分都賺二毛 ...,並談到經營績效就是說你要賺的錢你要真正落實在公司口袋裡,而 不是給他東挖一點,西扣一點,去搞利益輸送..,等情;另外第六捲【股 市真相】節目錄影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除有被告巳○○出現,已 如前述外;此外節目錄影帶中螢幕上之亦出現倚天投顧研究部襄理曾國珍在 講解股市;隨後節目錄影帶之螢幕上亦有出現【倚天投顧總經理】戊○○在 講述關於中化公司營運問題,質疑中化公司有利益輸送之嫌疑等內容(詳細 內容如附件二錄影帶內容譯文所示;並請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 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21頁附件目錄之 附件十二及第416頁、第417頁;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176頁至1 77頁譯文);至於第七捲、第八捲錄影帶因其報導播放之節目日期係八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和二十五日,並非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訴之日期範圍內, 故不予論列,已如上述。而上揭第四、五、六、與第七及第八捲錄影帶,已 據本院勘驗明確,並記明筆錄在卷,亦如前述(見本判決前開理由第陸段, 一之(五)之說明;及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 18頁至第119頁;第120頁至第122頁)。 (七)、另就本判決前開理由第陸段一之(四)之說明,所勘驗之上開一捲有書寫會 員電話語音錄音,【側標載為:86、8、13;86、11、16;86、11、19】之 錄音帶,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結果,該錄音帶之內容共有三通,播講人自稱 為【山水老師】,均為同一個人之聲音,而且只是被告戊○○之聲音等情, 亦經本院勘驗明確,且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82、18 3、184頁),已見前述;而上開三通之錄音帶譯文內容則經分別載述如 附件一(錄音帶譯文內容)所述。 (八)、就上開有關被告戊○○在前揭第四、五、六捲之錄影帶節目內容與上開八十 六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容而言,茲分別說明 比較如下: 1、有關「利益輸送」問題: (1)按中化合成公司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公司)之上游廠 商,中化合成公司董事長王勳輝為中化工司董事長甲○○之胞弟,中化公司並 未投資中化合成公司。中化合成公司八十五年度銷貨給中化公司新台幣一億五 千八百萬元,中化公司支付貸款之票期為三個月。互裕公司、香港三隆公司分 別為中化公司人工關節及大陸地區之經銷商,八十五年度中化公司對於互裕公 司之應收票據為一七五,五八九,六四五元,應收帳款為一五,0六三,八四 一元,票期約為十個月;中化公司對於香港三隆公司之應收帳款為二二,三四 0,七九一元,收款期約為一年,互裕公司董事長與中化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甲○○,香港三隆公司董事長與甲○○具一親等關係,故均屬關係人交易。何 以中化公司向中化合成公司進貨付款期限為三個月,而中化公司銷貨給互裕公 司及香港三隆公司之收款期間則長達十個月至一年?此有被告戊○○提出之中 化公司與中化合成公與香港三隆公司及互裕公司等上下游公司關係圖(包括進 貨與銷貨及票其期間)與中化公司八十五年年報(財務報表附註「續」)及中 化公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增資發行新股用)(以上均 影本)各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二宗第190頁、191頁;第六宗第 101頁至第104頁)。 (2)、而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財訊快報第四版亦有刊載:「國內三家製藥廠經營績效 懸殊,永信、生達盈餘率達一八%及二十%,中化則僅有二%」,該報內容 主要係根據甫公佈之八十五年全年及八十六年第一季財務資料而為分析,並 載:「分析中化營運績效始終不彰之主要原因....而與關係人往來頻繁 是否也影響到中化的營運績效亦值得探究。」各等情,此亦有上開財訊快報 報導內容影本一紙在卷可證(同上第二卷宗第192頁)。 (3)、而被告戊○○於前開第四、五、六捲之錄影帶電視節目中所談論對於中化公 司可能有利益輸送乙節,均係以「懷疑」、「質疑」、「有疑問」、「有嫌 疑」等之語氣表示,並未斬釘截鐵的直接或以肯定論述其確有利益輸送情事 ,此有上開錄影帶勘驗內容譯文在卷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164 頁、第165頁、第168頁、第172頁、第176頁、第177頁;第 四宗第103頁、第104頁勘驗筆錄)。由此可見,被告戊○○於上開錄 影帶電視節目中所談論者,均係有所依據加以批評,故對於中化公司關係人 間可能有利益輸送情事產生懷疑,而加以「評論」,尚難認係屬「不實」言 論。 2、有關「董監持股不足」及「董監改選」問題: (1)按中化公司八十六年度現金增資之公開說明書第七頁所載,董監持股比例合計 為一二.三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二宗第193頁)。則被告戊○○以其證 券投資顧問業者在實務上提出專業分析,認為持股一二.三三%屬於董監持股 比例較低者,若逢董監改選年度,大多認為董監事為繼續保有席位,應會增加 持股,提高再次當選董監事之可能性,因而遇有董監改選之公司,該年度之股 票價格多有所謂「董監改選行情」而有攀昇之機會。此非特為證券投資人士周 知之常識,且為投資大眾甚表關切之重要資訊,故被告戊○○據以提出分析說 明,顯難認為有不法之處。 (2)、再者,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財訊快報第四版則刊載標題:「中化股東持股比 例僅一三%,回補動作較受注意」,其內文載述:「化工股中較值得注意的 應為中化製藥,大股東始終持股比率都低,中化製藥只要逢董監改選就緊張 萬分,但每次都平安度過,但新改版的委託書收購辦法修正之後對中化公司 派而言將是利空,因為委託書辦法中規定不能無限制的收購委託書,中化公 司派若要收購委託書必須持有相當的比率才可收購,以該公司持股僅一三% 的超低比率來看,大股東勢必要適度的回補才行,對該股股價的發展將有正 面的助益。」等語,此有該財訊快報報導影本一則在卷足憑(見本院刑事卷 宗第二宗第194頁)。 (3)、另外,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由時報第二十二版亦刊載標題:「化工股 董監改選,中化最看俏」,其內文報導:「化工股明年將董監改選者,包括 中化、亞化... 其中董監持股僅十二%的中化股,因資產誘人及大陸廠營運 將漸入佳境,.. 值得注意。」、「據側面了解,中化股所以被市場點名, 與位於台北縣樹林火車站旁樹林廠將申請變更地目為住商地區,致開發淺力 相對誘人,且新竹新豐廠、大陸蘇州廠等營運多逐漸進入佳境,與該股歷來 股性相對活絡,使市場大戶介入意願多相當濃厚下,是該股每逢董監改選, 股價波動多不寂寞主因」等情,亦有前揭自由時報報導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二宗第195頁);並有被告戊○○提出持有中化公司股 票一百張以上之股東戶號持股比例說明(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七宗第96頁至 第103頁;第104頁)。 (4)、由上開報導訊息可知,足見中化公司董監持股比例偏低,次年度將改選董監 ,按照公司實務慣例,多有董監改選行情,衡諸常理,公司派通常不會放出 利多消息,以免造成回補股票困難,此乃證券市場習慣,並非不實言論。 3、有關「經營權易主」問題: (1)、依上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由時報刊載,中化有位於台北縣樹林火車 站旁樹林廠將申請變更地目為住商社區,開發淺力誘人,且新竹新豐廠及大 陸蘇州廠營運漸入佳境等報導訊息;惟按前揭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財訊快報所 載,國內三家製藥廠經營績效懸殊,永信、先達盈益率各為一八%及二十% ,而中化則僅有二%,且八十五年度中化毛利率僅為二九點八九%,永信則 為六四點二四%,先達為五四點0九%;再就盈益率比較,中化僅為二點二 三%,永信則為一八點八一%,先達亦達一八點五一%%;另就盈利率方面 而言,中化為負三點八八%,永信則為一九點八八%,先達亦達一七點五五 %。故分析中化營運績效始終不彰的主要原因,產品結構是關鍵,成本偏高 是原因之二,新產品開發的速度太慢是原因之三,另外人事上的包袱相對大 也是主要;此有上開報紙報導之訊息內容互相比較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 二宗第195頁、第192頁)。 (2)、再就生化科技而言,是目前相當受肯定且具發展淺力之領域,觀諸國內三大 藥廠,除中化公司外,永信、先達盈利率分為一九點八八%及一七點五五% (參見上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由時報第二十二版報導),足證生化 科技股確實有發展空間。故分析中化公司何以經營績效不佳,成本偏高及人 事包袱均為主因;而以八十五年度「營業成本」為例,中化公司之營業成本 為七0點一一%,永信及先達分別為三五點六七%、四六%,中化公司之營 業成本竟比永信高出一倍;再看「交際費用」,八十五年度中化公司之交際 費為六千二百七十三萬元,永信及先達分別為一千五百三十三萬元、五百五 十八萬元,同年度之稅後盈餘,中化公司為負六千六百一十九萬元,永信及 先達分別為三萬七千六百零一萬元、一萬一千六百六十七萬元,可知中化公 司之交際費用為其他二家藥廠之四至十一倍,稅後盈餘其他二家藥廠賺了一 至三億元,中化部分虧損六千多萬元,此有八十五年度上市藥廠財務比較表 影本一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刑事卷宗第二宗第196頁)。 (3)、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中化公司董事長接受工商時報專訪時,曾有表示:【、 、、目前公司董監事檯面上的持股,雖只有一成餘,但加上檯面下控股絕對 超過五成以上、、、】;另外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自由時報二版亦曾報導 有關中化公司財務預測之營業收入和營業損益等訊息,且標題亦刊載:【中 化今年營收轉盈為虧,稅前損益倒虧三百餘萬,每股稅後虧損0。02元】 等語(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六二宗第43頁、44頁);且八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中時晚報第十八版標題曾刊載:【市場派以持有股權逾五%以要求召 開臨時股東會】,【中化:一切依法辦理】,其內容則載述:【中國化學經 營權之爭再起風雲,、、、、,據指出,市場派大股東今日上午已將存證信 函寄出,內容係指包括辰○○暨其他股東共計558位,光是今年現金增資 股部份,已繳款認購之股數即達381萬1205股,佔該公司股本的9。 53%,而依公司法第275條規定,持有公司股權五%以上之股東即可要 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工商時報第十七版標 題刊載:【市場派要求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報導:【一介入中國化學 股票甚深的市場派,昨日使出新花招,對外放話宣稱已正式寄出存證信函, 以持有現金增資新股股權逾五%以上的大股東身分,要求公司召開股東臨時 會。、、、在市場派持續對外放話逐漸炒熱董監改選題材的中化股,昨日經 營權之爭再出現新話題、、、、】等內容,此分別有前開剪報報紙內容影本 各一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206頁)。 4、有關起訴書指稱被告戊○○另外且散布流言表示「有某國外財團,看上中化這檔 股票準備大量的買進」問題: (1)、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工商時報標題刊載:【美林發行中化權證,大量敲進 股票;中化明年股權之爭,外資將扮要角】,其內容則報導:【、、、香港 美林證券上週接受客戶委託,發行中化單一個股認購權證,、、、使得中化 股票外資庫存上週大幅增加,、、、截至二十日為止,外資庫存已達七百一 十一萬五千股,、、、、據了解,原定中化單股認購權證金額為一千萬美元 ,目前買進僅五百萬美元,仍有近二分之一額度尚未買足,、、、而因明年 中化將進行三年一任的董監事改選,在中化上市掛牌時間已久,以及董監事 持股比例過低下,事實上已引起包括國內外財團特定人士介入。、、、】, 此亦有上揭報紙影本一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42頁)。 (2)、由上開報導訊息可知,的確有消息來源傳出有國內外財團介入欲購買中化股 票,而被告戊○○依據前開報紙報導之訊息在上開【股市真相】節目中予以 報導或於會員語音錄音中談論因得到市場一個消息,指稱有某一國外財團, 看上中化這檔股票,準備大量買進、、、、、。這檔股票有大財團看上,那 是相當合理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 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23頁之86年8月13日和第325 頁之86年11月19日等之會員語音錄音帶譯文),實難指為係散布流言 。 5、有關起訴書指稱【被告戊○○又要求持有新增資股票之投資人將請求召開臨時股 東會同意書寄至倚天投顧,並指示被告辰○○向中化公司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之 請求,製造董監事改選行情之假象,以間接影響中化公司股票價格,吸引會員及 投資大眾買進,造成中化股票價格不合理的漲跌。】之問題: (1)、查被告辰○○原持有上開中化公司股票,係該公司之股東,亦據被告辰○○ 本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71頁、172頁 ),且有中化公司財務部經理寅○○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中化公司八十六 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及中籤戶之實認股東名冊】一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 卷宗第六宗第148頁;而該辰○○之戶號為78913號;在該冊第27 9頁,日期86年10月21日,原持有股數100,000股,實認16 ,000股,合計116,000股;上開現金增資原股東及中籤戶之實認 股東名冊一冊連同86年5月24日股東常會名冊一冊及87年6月18日 股東常會名冊一冊總共三冊原本,於本院審結後,已通知發還中化公司,並 由該公司財務部經理寅○○前來領取簽收在卷);並有中國化學股東持有之 名單可查(共有列出之1022人股東之姓名,戶號、電話號碼及股數;含 辰○○在內;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 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36頁至第378頁)。(2)、嗣被告辰○○本人同意以其本人名義(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72頁至 第176頁、215頁),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土城學府郵局第43 8號存證信函並附中化公司【持股名單】連同辰○○在內之新股東共計10 22人,寄送甲○○本人(中化公司之董事長),表示渠等新股股東業已合 法取得中化公司新股四百五十五萬六千零四十二股並繳足股款,合計已逾中 化公司所發行新股之百分之七,因而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75條(按該條業 經立法院刪除,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規定:「以新股股款收足後 ,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 監察人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改選之」,請求中化公司依規定辦理改選 董監事,此有辰○○本人名義寄送之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一紙在卷足憑( 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 編號21,第334頁至第378頁;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96頁、1 97頁);並有辰○○本人簽名蓋印,書立請求中化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會 之同意書影本一紙在卷(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六宗第179頁、第193頁) ;隨後辰○○等共1022位之中化公司新股股東委由匡乃俊律師再於八十 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台北金南郵局第1030號存證信函寄送給中化公司 董事長甲○○,再度請求該公司董事會依上開公司法第275條規定,辦理 改選董監事,此亦有該存證信函影本一紙在卷足稽(同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 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379 頁至第382頁);而上開中化公司新股股東連同辰○○本人共1022人 在內,曾書立請求中化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之同意書(該同意書上均有該 新股股東本人之簽名蓋印,股東股數、戶號、地址、身分證字字號),此有 被告戊○○與其辯護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提出刑事答辯狀時所附之【 證四十六】【股東同意書影本】共1022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刑事卷宗第 五宗第23頁、第27頁;該【股東同意書影本】外放證物袋之第二袋)。 由此可見,雖然檢察官指稱【被告戊○○又要求持有新增資股票之投資人將 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意書寄至倚天投顧,並指示被告辰○○向中化公司提 出召開臨時股東會之請求】云云,惟上開中化新股股東於上揭股東同意書均 有簽名蓋章,再寄交予倚天投顧公司,凡此均係該等1022位中化新股股 東本於自主之權利而為,實難遽認被告戊○○有何違法之處!而被告辰○○ 向中化公司寄發前開存證信函,請求中化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亦是依照 前開修正前公司法第275條之規定,依法行使其股東權,就此而言,實亦 難認被告戊○○有檢察官所指述之所謂【製造董監事改選行情之假象,以間 接影響中化公司股票價格,吸引會員及投資大眾買進,造成中化股票價格不 合理的漲跌】之不法情事。 6、由上開(六)、(七)、(八)理由各點之說明,就被告戊○○而言,其於上開 第四、五、六捲之錄影帶節目內容之談論與前揭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 六日、十九日之會員電話語容講述而言,分別係依照前開之報紙報導或中化公司 公開說明書之公開資訊所作之評論或說明,顯難認為係憑空捏造,故自難遽認被 告戊○○有何違反前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意圖影響 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之規定。 (九)、綜上調查結果,被告己○○與巳○○及戊○○三人所為,經核與前開理由參 之一所述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意圖影響集中交 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 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與巳○○及戊○○三人確有 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之犯意或犯行,揆諸前揭理由參之一所舉之判例說明, 自難遽認彼等三人有違反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 之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之規 定,而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就被告戊○○、酉○○、辛○○、丙○○、辰○○及宙○○等六人均不構成被訴 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 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部分: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連續交易操縱行為,係以意圖 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為其規範要件;違反之者, 始得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復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 立法理由則謂:本條明文禁止操縱市場行情行為,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 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交易秩序並保護投資人。而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功 能之一,在於形成公平價格,而公平價格之形成,繫於市場機能之健全,亦 即須維護證券市場之自由運作。在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之交易,係基於投 資人對於證券價值之體認,形成一定之供需關係,並由供需關係決定其交易 價格。而操縱市場行情之行為,將扭曲市場之價格機能,因此必須加以禁止 ,以避免由於人為之操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引人入甕,使投 資大眾受到損害。故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六一號判決認為:證交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影響市場行情,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 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又同院 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三一五號判決亦認為: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 規定,原以意圖影響市場行情,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因此依前述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於 判斷是否有違反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行為,非僅單純以販入、售出股價 之判斷標準,尚須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始該當構 成要件。如行為人不具上述意圖,或無操縱之故意,或其上述連續行為尚未 至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及投資人對其信賴度,或雖足以影響若干而有 正當理由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影響市場 行情之意圖,又應衡諸客觀事實憑以認定。蓋我國股票市場乃係公開買賣市 場,投資人在證券公司開戶,均可透過各該公司買賣已核准上市之股票,投 資人所以買賣上市股票,在正常情形下,大抵皆已經分析、研究後,認獲利 高或值得長期投資,可參與公司經營之股票則買;獲利低或不值得長期投資 之股票則賣;如某股票獲利多且該公司持續穩定發展、前景看好、值得長期 投資並進而參與公司經營則當然大量買進。而依我國目前交易制度,以同時 價格優先為原則,若欲大筆成交則需開盤交易前以漲停板價格掛進,始可優 先成交,又為防止人為不當之炒作,乃有當日漲跌幅百分之七之限制,且每 筆交易不得超過五百張 (五十萬股),倘擬大量買進,惟有以漲停板之高價 連續分筆買進,斯時勢必價量俱揚,因而價量俱揚,並非必是行為人主觀上 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是故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 ,尚須蒐集有關資料及配合各項有關行為始足當之。例如,若有某種上市股 票突有連續價量俱揚情況,則應考究當時同類型股是否有同樣情況?整個交 易市場 (大盤走勢)是否同樣活絡?再綜合目前學說及實務上於個案中認定 是否有該當於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 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 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見解,則須考量:(1)股票之價、量變化是否背離 集中巿場走勢?(2)股票之價、量變化是否背離同類股股票走勢?(3) 行為人是否有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漲停價委託或以拉尾盤方 式買入股票?(4)行為人有無利用拉抬後之股票價格賣出系爭股票獲得鉅 額利益?亦即造成交易暢旺,乘機出售圖利之客觀情事。而若無上述人為原 因,投資者認值得投資之股票而大量連續買進所造成之價量俱揚,尚難遽認 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而該當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規定。 (二)、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所指稱:【且有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 有明顯之影響,致中化公司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股價由新台幣(下同) 五十三.五元上漲至七十三元,高低差幅達三十三.0五%,同期間該股票 日平均成交量為六百九十三萬九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 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增加一一六.四%」部分之說明(即原起訴書第5頁第 12行至第16行): 1、上開起訴書所指稱之【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有明顯之影響,公訴人並 未具體指明究竟是指那一段期間之【十三個交易日】?該段指訴之事實顯然不清 楚。 2、對於前開起訴書中所稱之【高低差幅達三十三.0五%】乙節之說明: (1)、被告戊○○則列舉在本案查核期間之同一年度中(八十六年期間),一個月 之內,股價高低差幅達三十三%以上之上市公司如左:A、漲幅超過90%以上者,有廣宇等九家公司(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 9頁、第152頁交易圖表九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十七); B、漲幅70%至89.9%者,有光罩等二十家公司(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9 頁、第152頁交易圖表二十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十八); C、漲幅60%至69.9%者,有金寶等十九家公司(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9 頁、第152頁交易圖表十九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十九); D、漲幅50%至59.9%者,有國喬等三十家公司(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9 頁、第152頁交易圖表三十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二十); E、漲幅40%至49.9%者,有光寶等五十六家公司(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 9頁、第152頁交易圖表五十六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二十一); F、漲幅33%至39.9%者,有中壽等五十六家公司(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 9頁、第152頁交易圖表五十六張;證物外放證物袋證二十二)。 (2)、上開上市公司股價高低差幅達三十三%以上之上市公司業如上述,並有該上 市公司之交易圖表附於被告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所提諸出之答辯狀 證十七至證二十二之交易圖表各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 9頁、第152頁;證物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由此可見,在上開八 十六年度之查核期間之同一年度中(八十六年期間),一個月之內股價高低 差幅達三十三點0五%之上市公司,已見前述;故就前揭中化公司與上開A 至B所舉例之上市公司之一個月內之股價比較而言,顯難認為中化公司之股 價由新台幣五十三.五元上漲至七十三元,高低差幅雖達三十三.○五%, 即認為是異常。 3、以八十六年度全年上漲幅度而言,中化股價最低價與最高價與台積電股價最低價 與最高價二者之比較說明;中化股價最低價與最高價之差幅為172%,台積電股價 之差幅則為293%: (1)、中化股價在八十六年度之最低價為27.2元(八十六年一月四日,見同上刑事 卷宗第五宗,第23頁、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 二十五);最高價則為74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同上刑事卷宗第五 宗,第23頁、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二十六) ,之間漲幅為172%(74減27.2=46.8; 46.8除以27.2=172%)。 (2)、台積電股價在八十六年度之最低價為55.5元(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同上刑事 卷宗第五宗,第23頁、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 二十七);最高價為173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同上刑事卷宗第五宗 ,第23頁、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二十八); 另外尚需加上除權45元,所以應為218元(173+45 =218),漲幅為293%(即 218減55.5=162.5; 162.5除以55.5=293%)。 4、以在八十六年間一個月上漲33.05 %而言,已有前述將近二百家上市公司股價漲 幅超過33 %,約占上市公司總數之80 %。就以台積電而言,該公司於八十六年間 ,一個月之內上漲逾33%之情形即有六次之多,茲說明如後: (1)、第一次上漲51.2%: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當日最低為62.5元(同上刑事卷宗第五宗,第23頁 、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二十九);八十六年四月 十六日當日最高為94.5元(同上刑事卷宗第五宗,第23頁、第27頁;證 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在該十九個交易日,上漲幅度 為51.2%(94.5-62.5=31.5;31.5除以62.5=51.2%)。 (2)、第二次上漲43%: 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當日最低為81.5元(同上刑事卷宗第五宗,第23頁、 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一);八十六年五月 十日當日最高為116.5元(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 二);在該十八個交易日,上漲43%(即116.5-81.5=35; 35除以81.5=43%) 。 (3)、第三次上漲40.7%: 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當日最低為97元(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 袋,證三十三);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當日最高為136.5元(證物交易圖表外 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四);在該二十一個交易日,上漲40.7%( 即136.5-97=39.5;39.5除以97=40.7%)。 (4)、第四次上漲52%: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當日最低為85.5元(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 一袋,證三十五);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當日最高為130元(證物交易圖表 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六);在該十六個交易日,上漲52%(即 130-85.5=44.5; 44.5除以85.5=52%)。 (5)、第五次上漲42%: 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當日最低為113元(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 袋,證三十七);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當日最高為160元(證物交易圖表外 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三十八);在該十五個交易日,上漲42%(即 160-113=47; 47除以113=42%)。 (6)、第六次上漲40.4% :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當日最低為94元(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 一袋,證三十九);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當日最高為132元(證物交易圖表 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四十);在該六個交易日,上漲40.4%(即 132-94=38; 38除以94=40.4%)。 5、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所指稱:【同期間該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為六百九十 三萬九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增加一一 六.四%】之說明(即原起訴書第5頁第14行至第16行)。 (1)、台積電公司: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成交量為3422張,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成交量為48595張,十六天之間,成交量增加了十三倍;同年十一月七日成 交量最大,為121,309張,較之一月二十五日3422張之成交量增加了三十五 倍(見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9頁、151頁、152頁;證物外放證 物袋證二十三)。 (2)、聯電公司: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成交量為7913張,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成交量為147,570張,二十三天之間,成交量增加了十八倍;同年六月十九 日成交量最大,為243,017張,較之一月二十九日7913張之成交量約增加了 三十倍(見同上刑事卷宗第四宗第149頁、151頁、152頁;證物外 放證物袋證二十四)。 (3)、以十日平均量而言: A、以八十六年間十日平均量而言,中化股票交易量最多增加9.91倍: 十日平均最小量為1428張(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見同上刑事卷宗第五宗 第23頁、第27頁;證物交易圖表外放證物袋證第一袋,證四十一) ;最大量為14146張(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 物袋證第一袋,證四十二);十日最大量除以十日最小量=14146除以 1428=9.91倍。 B、台積電股票交易量最多增加26.58倍: 十日平均最小量為3381張(八十六年一月六日,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 證物袋證第一袋,證四十三);最大量為89855張(八十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證物交易圖表外放同上證物袋證第一袋,證四十四);十日最大 量除以十日最小量=89855除以3381=26.58倍。 6、由上開分析比較說明,可見起訴書所指述之中化公司成交量較前一個月增加一一 六‧四%(即一‧一六四倍)云云,顯然並無異常可言。 (三)、公訴人起訴書指訴被告戊○○、酉○○、辛○○、丙○○、辰○○及宙○○ 等六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 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云云。惟經核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 關被告戊○○、酉○○、辛○○、丙○○、辰○○及宙○○等六人就有係爭 之中化股票,公訴人並未明確指出被告戊○○等六人,究係如何以多少價格 之【高價】;或多少價格之【低價】;買進或賣出上開中化股票,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第二段並未明確指出。且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倒數第六行( 起訴書第五頁)指訴稱「另渠等於該段期間,買賣中化股票超過五日以上其 各日均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或以【漲停板價格】委託 ,且有十三個交易日對於該股【成交價】有明顯之影響,致(起訴書誤載為 玫)中化公司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云云;上開起訴書所指稱之【買進價 格】與【成交價】及【漲停板價格】等,具體價格究係多少?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亦未明確具體指出;由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並未明確具體指出價格,致使 本院在有關前揭系爭中化股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上 ,難以具體認定判斷。 (四)、再者,上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 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本院認為該條款之法律條文所規 定之【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法文意義,何謂【高價】?何謂【低價】 ?均係屬於相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此以相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禁 止規定,嗣再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明文規定,如有違反上開法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則加以刑罰處罰制裁,顯然對於憲法人權之保障之精神有所違背 ! (五)、公訴人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指稱被告戊○○與酉○○、辛○○、丙 ○○、辰○○及宙○○等六人(起訴書誤為八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十 二月十一日證管會查核期間,經由被告戊○○於股市開盤前或盤中,透過電 話指示被告辛○○以萬眾、華裕、華圓、萬勝、豐邦、富民、華聖、華愛、 華揚、萬翔等十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賣中化公司股票之數量及價格 ,再由被告辛○○(負責華裕、華聖投資公司之下單)、被告丙○○(負責 萬眾、華揚、華圓投資公司之下單)、被告辰○○(負責萬勝、華愛投資公 司之下單)、被告宙○○(負責豐邦、富民、萬翔投資公司之下單),依各 人負責之投資公司名義,陸續向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營業員申○○、群 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午○○、大元證券公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壬○ ○、京華證券公司敦化分公司營業員未○○、康和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營業 員亥○○、合泰證券公司營業員丑○○、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癸 ○○、台證綜合證券公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地○○等二十二家證券商下單買 賣中化公司股票,並於當日股市收盤後,依個人負責之公司,編製各投資公 司庫存股票紀錄表、交予被告酉○○及被告李成錄,作為前述十家公司進出 中化股票資金調度之依據,並由被告酉○○負責資金之審核調度,藉以拉抬 炒作中化公司股價。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查核期間 ,被告戊○○等人以萬眾等十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賣中化股票,有於 同一營業日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云云(如起訴書第4頁記載);且於 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三日、十六 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三十日、十一月三日、四日、八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 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等三十三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其相對成交數量 占該股票各該日總成交量百分之五以上,更超過五十交易單位,合計相對成 交數量超過二千六百萬股,造成該股票交易熱絡假像云云(如起訴書第5頁 第4行起至第10行記載)。 1、有關華圓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三日、十六日、 十七日、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九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 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8、5元、59元、57元、56、5元 、57元、53、5元、55元、56元、57元、57、5元、57元、58 、5元、52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二十二日於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 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為60、5元;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 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亦為60、5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於京華證券公司 萬華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亦為60、5元;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 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亦為60、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十六日、十七日、十八、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三日於康和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 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60、5元、61元、61、5元、62、 5元、63、5元、65元、63、5元、65、5元、66、5元、69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合泰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63、5 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 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於日盛公司雙和分 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9、5元;59元、61元、63元 、65元、63、5元、64、5元、65、5元、68元、72元、73元6 8元、63、5元、59、5元、62、5元及63、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 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63元、65元、6 4、5元、68元、69元、72元、73元、68元、74元、61、5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 、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於京華證券公司 萬華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5元、55元、56元、 60、5元、61元、63元、64元、65元、64、5元、63、5元、6 5、5元、66、5元、68元、69、5元、70、5元、65元、61元、 62、5元;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三日、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於群益證 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亦為自55元起至59元之間; 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十八日於合泰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5 6、5元、58、5元各等情;此有華圓投資公司八十六年度於上開公司之有價 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案移送九箱證物之第 一箱,在倚天公司所查扣,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之 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編號1;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 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一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一箱;第一箱內之證物,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F一壹一03)。 2、有關豐邦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 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9、5元;60、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 日、十一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 、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 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4元、57元、58元、61元、61、5元、62、5 元、59、5元、60、5元、60元、、59元、61元、61、5元、63 元、63、5元、65元、65、5元、66、5元、66元、68元、72元 、73元、’73、5元、68元、63、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日 、十三日、十八日至二十一日、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二十八日於群益證券公司 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57元、58元、61元、61、5 元、62、5元、60、5元、65元、64、5元、65、5元、66、5元 、68元、68、5元、72元、73元、74元、68、5元、62、5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 60、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一日、十三日、十七日、二十日、二十一 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八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 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55元、56元、61元、61、5元、62、5元 、60、5元、63元、66、5元、65、5元、68元、70、5元、72 元、73元、73元、60、5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三日、六日至九日、十 三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經由日盛證券 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8、5元、57元、58 元、59元、58、5元、、59、5元、57元、56、5元、55元、57 元、56、5元、56元、57元、57、5元、58、5元、55、5元、5 6、5元、55元、57元、58、5元、59元、52元;八十六年十月四日 、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 股票價格分別為58元、58、5元、57、5元、58元、57元、58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二十八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 股票價格為55、5元、56元、55元各等情;此有豐邦投資公司八十六年度 於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 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編號9 ;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一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一箱;第 一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K一03)。 3、有關萬翔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一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 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63、5元、59、5元;有關華聖投資公司於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十一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二十八日、十 二月一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3、5元、61 元、61、5元、62、5元、58、5元、61元、61、5元、62元、6 2、5元、63、5元、63元、62、5元、63元、63、5元、60、5 元;有關富民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日 、十一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十七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 格分別為53元、53、5元、56、5元、55元、56元、57元、58元 、61元、61、5元、62、5元、60、5元、61元、61、5元、62 、5元、63、5元;有關華圓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統一證券公 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為58、5元;有關華揚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 月九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十一月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二十日、二十 一日、二十二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7元、5 7、5元、58元、58、5元、57元、57、5元、58元、58、5元、 59元、59、5元、55元、52、5元、55元、56元、57元、58元 、61元、61、5元、62、5元、58、5元、60、5元、61元、61 、5元、62、5元、63、5元、63元、65、5元、66、5元、67元 、69元;有關萬勝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十五日、十七日至 十九日、二十日至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十二月一日於統 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2、5元、61元、61、5 元、62、5元、63元、63、5元、64、5元至67、5元、70、5元 、72元、73元、68元、62、5元、59、5元、60、5元;有關萬眾 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三日、十七日至十九日 、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二十五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十二月一日、四日至 五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7元、52元、53 、5元、60、5元、63元、65元、63元、63、5元、67、5元、6 9、5元、70、5元、72元、65元、65、5元、59、5元、64、5 元、63、5元、64、5元、60、5元;有關豐邦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一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 日、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十二月五日、九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 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2元、61元、61、5元、62、5元、60、5元、6 1元、61、5元至63、5元、65元、65、5元、66、5元、68元、 68、5元、68元、72元、73元、61元、60、5元、62元、61、 5元;有關華裕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三十日、十一月十八日、十九 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於統一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 格分別為56元、52元、65元、63、5元、64、5元、68元、73元 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 清單;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一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一箱 ;第一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B一貳)。 4、有關富民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七日、十三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 日、二十一日、二十九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 價格分別為58、5元、59元、57元、55元、56元、57元、56元’ 57元、52元;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七日、八日、十四日、十八日、二十日、 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二十七日、三十日、十一月三日經由永欣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艋舺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9元、58、5元、57元 、57、5元、58元、58、5元、57元、58元、58、5元、59元、 55、5元、53、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至二十二日 、二十五日於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 格分別為61元至63、5元、66、5元、68元、68、5元、69元、7 3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 五日、十七日於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 分別為56、5元、55元至58元、61元、61、5元、62、5元、60 、5元至63、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 日、十五日、十七日、二十四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 股票價格分別為56、5元、55元至58元、60、5元至63元;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日、十五日、十七日至二十二日、二十五日經由永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艋舺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8元、57元、61元、61 、5元至63、5元、65元、66、5元、68元、68、5元、69元、7 3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 五日、十七日於合泰證券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5元、 55元至58元、60、5元、61元至63、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 日、八日、十一日、十三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日經由日盛證券 公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5元、55元、 54元、55元、56元、61元至63、5元、65元、63、5元、64、 5元、65元、65、5元、66、5元、66元、68、5元各等情,此有八 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 四六五號偵查卷第21頁,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 由編號5;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 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I一0 3)。 5、有關華愛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七日、八日、十一日、十三日、十五 日、十七日至二十一日、二十四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 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5元、54元、56元、61元、61、5元、62 、5元、59、5元、59元、60元、60、5元、59元、61元至65元 、66元、66、5元、68元、72元、73元;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十一 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至十九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 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4元、60、5元至65元;八十六年十月三 日、六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日經由日盛 證券公司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5元至59元;八 十六年十月八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一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 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元、58元、59元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 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 偵查卷第21頁,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6 ;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 三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J一01一1) 。 6、有關華聖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 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為60、5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三日、六日至九日、 十六日、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三十日、十一月三日、四日、 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十二月一日於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9元、58、5元、58元、57元、 55、5元、57、5元、57元至59元、52、5元、55元、54元至5 6元、68元、68、5元、69、5元、70、5元、69元、68元、65 元、62、5元、59、5元、60、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日、十 五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於群益證券 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7元至64、5元、68 元、69元、72元至74元、73元、68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三 日、十五日、十七日至二十二日經由大元證券公司三重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 之股票價格分別為62、5元、61、5元、61元、60、5元、58、5元 、61元、63元、65元、63、5元、64、5元、66、5元、65、5 元、66、5元、68元、69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十 七日至十九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於經由京華證券公司萬華分公司 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6元、60、5元至62、5元、58、 5元、61元、63元、65元、68元、69元、72元;八十六年十月四日 、六日、七日、九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九日經由日盛 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為57元至59元、57元 、54、5元、55元、57元、56元、57、5元、58、5元、57元、 57、5元、52元;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三日、十八日、二十日、二十一日、 二十四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5元 至59元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 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21頁,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 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9;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 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 押物封條,編號為H一01一2)。 7、有關華裕投資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九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 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經由京華證券公司敦化分公司委 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8、5元、57元、55、5元、57元至 58、5元、56元至58、5元、57元、55、5元、52、5元、53、 5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 價格則均為55元與55、5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三日、六日至八日、十三 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至三 十日於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9元、58 元、58、5元、59元、58、5元、57元、55、5元、57元、58元 、57、5元、58元、58、5元、59元、57元、55、5元、52、5 元、53、5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十六日、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於 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進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分別為55、5元、5 5元、58、5元、57、5元、58元、58、5元、57元、57、5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一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二十日、二 十一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 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4元、59、5元、60元、61元、61、5元 、63元至65元、64元至66元、68元、72元、73元、68元、62 、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十七日至十九日、二十一日、 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 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8元、57元、60、5元至65元、 68元、70、5元、72元、73元、65、5元、63、5元、65元、6 3、5元、59、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 至二十八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進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分別為6 1、5元、62、5元、63、5元、62、5元、65元、64、5元、68 元、72元、73元、68元、68、5元、65元、62、5元;八十六年十 一月三日、四日、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七日至二十二日、二十四日至 二十八日經由京華證券公司敦化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4 元至58元、61元至66、5元、68元、68、5元、68元、69、5元 、70、5元、69元、72元、73元、72元、68元、65元、63、5 元、62、5元、59、5元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 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19頁,八十七 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6;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 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 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D一13一2)。 8、有關萬眾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三日、十六日、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四 日於群益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委託買進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分別為59元、5 8元、58、5元、59元、55、5元、58元、57、5元、58元、58 、5元、57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三日、六日至九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 十日至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於大元證券公司三重 分公司委託買進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分別為55元至59元、52、5元、5 3、5元;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六日至九日、十六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 日、二十三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 55元至59元、54元至58、5元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 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20頁 ,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5;按本案扣押證 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E一04一5)。八十六年十一 月十三日、十八日至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八日於群益證券公司 忠孝分公司委託買進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分別為60、5元、65元、63、 5元、64、5元、65元至67、5元、69元、70、5元、69元、72 元、73元、62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 、二十日至二十一日、二十八日於大信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 股票價格分別為58、5元至67、5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一日、十三 日至十五日、十七日至十八日、二十日至二十一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 七日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分別為54元、 59、5元、58、5元、60元至68、5元、73元、68元、63、5元 各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20頁,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 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5;按本案扣押證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 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 ,編號為E一04一4)。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經由仁信綜合證券公司委託賣出 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則為60、5元等情,此有八十六年度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 買賣對帳單在卷足憑(見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六五號偵查卷第20頁,八 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六二號贓證物品扣押清單案由編號5、6;按本案扣押證 物共有九箱,證物係九箱中之第三箱;故於筆錄稱九之三箱;第三箱內之證物;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編號為E一04一7)。 (六)、由上揭理由(五)之1至8有關前開華圓投資公司、豐邦投資公司、萬翔投 資公司、華聖投資公司、富民投資公司、華揚投資公司、萬勝投資公司、萬 眾投資公司與華裕投資公司及華愛投資公司等十家公司於公訴人起訴書所指 稱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證管會查核期間,本院就上開華圓投 資公司等十家公司於該段期間就中化公司股票買進或賣出之價格,將上開十 家公司經由日盛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等之證券公司所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 票價格,將上開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之中化公司股票買進或賣出之價 格加以比對,發現該華圓等十家投資公司就有關中化公司股票買進或賣出之 價格,並無所謂之【連續高價買入】或【連續低價賣出】等情形,此業如前 開理由(五)之1至8各段說明甚詳,並有前揭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 在卷足憑,均已如上述;由此可知前述華圓投資等十家投資公司就有關中化 公司股票買進或賣出之價格,顯然並無異常,實無公訴人所指稱之炒作買賣 股票等情事。 (七)、本院另再依職權就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一日止國內聯合報及 中國時報所刊載之有關中化公司股票交易日期之開盤價、和該交易日期當日 之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股數、成交總值詳細整理如附表二所示;並參照上 述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一日止該段期間之股價指數(收盤指數) 與成交總值相和前開交易日期之中化公司股票開盤價、該交易日期當日之最 高價、最低價相互比較以觀,發現該段期間中化公司股票價格交易尚屬正常 合理;此有上開報紙刊載之有關中化公司股票交易日期之開盤價、和該交易 日期當日之最高價、最低價與股價指數(收盤指數)和成交股數及成交總值 之報紙影本在卷可稽(見外放證物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一日 止國內聯合報及中國時報所刊載之有關中化公司股票交易情形影本)。 (八)、由此可知,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製作華圓等十家投資公司相關投資人集團 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查核期間有關中化公司買賣股票之監視 報告僅是供作參考而已(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編號21,第21頁至第258頁);因上開期間 中化公司股票實際交易情形並無異常,故尚難以該監視報告資為被告戊○○ 與酉○○、辛○○、丙○○、辰○○及宙○○等六人(起訴書誤為八人)據 以認定有違反前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意圖抬高 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 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之犯罪依據。 (九)、證人申○○、午○○、壬○○、未○○、癸○○、丑○○、亥○○、地○○ 、子○○、卯○○、天○○、戌○○、庚○○等人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站之 證述(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有關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件卷宗編號18,第20頁至第23頁;第46頁至第54頁;第65頁至 第81頁;同上案件卷宗編號21,第1頁至第15頁);與證人申○○、 地○○、午○○、卯○○、戌○○、癸○○(已更名為周潔彤)、丑○○、 亥○○等八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刑事卷宗第七宗第35頁至第40 頁;第43頁至第58頁);因該等證人之證詞僅是說明前開華圓等十家投 資公司有關買賣上開中化公司股票之情形,故均不足資為被告戊○○、與酉 ○○、辛○○、丙○○、辰○○、宙○○與己○○及巳○○等八人犯有公訴 人指訴之上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犯行。 (十)、證人寅○○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站之證述(同上案件卷宗編號21,第31 0頁至第313頁)與其於本院調查中與審理時之證詞(本院刑事卷宗第五 宗第42頁至第56頁;第58頁、59頁;第76頁至第77頁;81頁 ;第108頁、第130頁至第136頁;第158頁;第六卷第109頁 115頁;第147頁至第156頁;第169頁、170頁、175頁、 176頁、182頁、184頁;第七宗第64頁),因其為檢舉人中化公 司所僱請之員工,其陳述尚不盡客觀中立,故亦不足資為上開被告戊○○等 八人涉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犯行之 依據。 (十一)、本件華圓等十家投資公司於上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一日止之 查核期間,於開戶之日盛證券公司等委託買賣中化公司之股票價格因尚屬 正常,並無異常現象,已如上述;故證人即財政部證期會職員宇○○、陳 銘賢與台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部職員乙○○與同所市場監視部副組長吳 克昌等人於本院調查中與審理時之證詞(本院刑事卷宗第五宗第94頁至 第107頁;129頁至第130頁;137頁至第141頁;159頁 至第166頁;167頁至第170頁;173頁至第175頁;第六宗 第154頁至第157頁;168頁至第169頁;第七宗第60頁至第 63頁),亦均難資為認定被告戊○○等八人涉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之依據。 柒、綜上調查結果,可見被告戊○○等八人所辯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犯行應堪採信;公訴雖提出詳盡之論告書,認為被告戊 ○○、己○○及巳○○三人所為,係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者)之規定;另被告戊○○、酉○○、辛○○、丙○○、辰○○及宙○○六人所 為,係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 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 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云云;惟查本件原起訴之檢察官並未盡舉證之 責,對於扣案之證物內容如何,並未詳細勘驗;而本院經詳查卷證結果,認為原 檢察官所提出之本判決上開理由第貳段所述之證人與證物均不足資為被告戊○○ 等八人涉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五款之依據;因 均不能證明被告戊○○等八人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與第五款規定之犯行,揆諸上開判例與前述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四款與第五款規定要件之說明,自應均諭知被告戊○○、己○○、巳○○、 酉○○、辛○○、丙○○、辰○○及宙○○等八人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坤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 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附件一(錄音帶譯文內容): 時間:86年8月13日 ....中化連續上漲後,今天是維持平盤,成交量從昨天的2100張,放大到4 900張,一連三天,大盤已經跌了三天,這檔股票已經漲了兩天,今天是維持平盤 ,可以講說比我們3月9號....39塊,而當天指數是9993點,今天收盤指 數已經到了9556點,跌了3百多點,而中化卻是上漲....尤其是今天上下午 ,得到一個市場一個消息,就是有某財團,屬於國外的財團,看上中化這一檔股票, 這個地方準備大量的買進,實際上,或許今天也是這個財團在積極的買進,這個動作 ,因為我們這個董監改選,是明年的這個五月,但是在....如果這次現金增資, 如果說能夠握有5%股權超過的話,就擁有經營權,根本不再等他明年董監改選,所 以這個....可能是....經營權的....以這種趨勢來看很清楚,是有大戶 在積極的進貨,所以這檔股票我認為就是說,今天跟昨天一連兩天在52塊半,都是 很好的買點。就像....但如果說你在52塊半,明天或後天買不到的話,我建議 你可以推高到買點到54塊左右,我個人認為這檔股票至少可以漲到80塊到100 塊的實力,如果說外資在這積極的買股票的話,這個地方財團如果大量的買進股票的 話,未來只要擁有5%新增資的股票的話,就可以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如果 超過51%,董監事就要改選,這點你要密切的注意,我認為這檔股票已經到了董監 事改選可能會提前上演。因為大股東目前帳面上股持只有13%,相當的低,一般如 果這樣的話,現在不能蒐購委託書,可能中化明年就換人,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目前生 化科技的股票目前只有3檔,只有生達,還有永光,還有這個永信,其中有三檔股票 只有中化、生達、永信,中化又是唯一家在大陸設廠,而且他已經生產賺錢的一檔股 票,因此,這檔股票有大財團看上,那是相當合理的,因為目前....再加上樹林 廠要開發,未來可以再賺2到3個資本額,一旦這些資金再拿出來使用的話,到大陸 設藥廠或....發展生化,我想未來這檔股票的前瞻是相當看好的,所以我認為中 化你在那邊52塊半是....如果你買不到的話,建議你提高到54塊錢左右,如 果一半股票突破到55塊或56塊,結果大盤在跌還要再逆勢上漲的話,這種股票就 告訴你,他的....,未來3到5週你必須要密切3到6週....因為一般來講 ,股票都要漲到5到8週,目前已漲了2週,未來還有3到6週的時間,3到6週可 能會漲五成以上,漲五成到一倍,目前50塊錢,我建議你看到90塊到100塊錢 ,是可能看到的哦,所以你密切的要注意這檔股票。當然目前大盤拉回...... 時間:86年11月16日 目前有兩檔股票除了資產股外,還有董監改選的題材....市場派以每天1千張到 2千張的速度收買,從八月底過完戶到現在兩個多月來看,我個人估算,他這個籌碼 已經增加20%以上,加上原來的目前已經持有30到35%甚至會更高。目前來看 只要臨時股東會開成功,馬上這一檔股票馬上會變天。我想如果市場派拿下經營權, 這一檔股票怎上就有大漲幾倍的可能,最壞的狀況就是說公司派這一次大量的的回補 籌碼,造成市場派功虧一簣的話,我想市場上的這一檔股票也會飆漲。因為雙方在搶 籌碼,這一檔股票就會大漲,所以最壞的狀況這一檔股票也會漲到90塊到120塊 ,那好的狀況的話可能就是漲幾倍....那目前來講,就是欠缺東風,就是要開成 臨時股東會,所以你手中有上次現金增資認的股票的張數請你記好,認的張數,跟你 親朋好友有認的張數,譬如說你買100張可以認購16張,16張的倍數,請你寫 上一式三份的認同書,開臨時股東會的認同書,把這個寄回召集人,如果說你沒有這 一份,你可以打電話到0000000倚天投顧詢問,只要....我想這一檔股票 隨時可以掌握5成到一倍,有很大的機會。這一次,我們決定協助市場派拿下經營權 ,這個是因為過去中化公司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所以造成他業績上的低落,這次又故 意放一些利空出來,目的就很清楚的告訴我們,他手中的持股不多,在這種情況下, 開臨時股東會,速戰速決,是對大家都是最有利的....目前在55塊到60塊之 間積極的加碼,如果買不到的人,我們適當地再提高買進的價錢,那目前來看,這一 檔股票在60塊以下,都放心大膽的買,如果買不到的人就稍微提高價位,那除了這 一些人,你要上次臨時的認股的張數趕快寄過來,寄過來以後,我們開臨時股東會, 開成功以後呢,我想這一檔股票會快速上漲,這是值得留意的。時間:86年11月19日 中化大股東干擾這個....不讓這個市場上的投資人去看他的股東名冊,代表他持 股比較低,比預期的要低,原本我們預估他有30%到50%,那這樣子的話,可能 是25%到35%之間,甚至是不到30%,只有25%左右,但如果這樣子,我想 這家公司整個的經營方針,難怪上、下一些自己人、一等親、二等親,都是關係人交 易,所以他的獲利率必較差,我想這是一個主要原因。那以目前來看,今年辦這個現 金增資,目前市場上已經在徵求上次現金增資認股的部分,如果你有這一個方面,上 次有繳35塊錢一股的現金增資有幾張,如果說你繳35000塊就表示有一張,假 如說有100張股票,就有16張,有16%,有50張就有8張的部分,我希望你 手中如果有,或者你的親朋好友手中有,把這個一式三份,這個表格如果你不清楚, 可以大這個電話0000000,....把這個集中起來的話,我相信我們可以去 要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因為他目前持股相當低,資產股相當流行,我想這個中化 目前已經到了64塊半,我建議這一檔買點提高到62塊錢,一連兩天都沒有買到, ....那以這種狀況,我個人的看法就是....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個人的看法 就是你持股現抱牢,那加碼的時可我會給你錄音.我會給你錄音,我認為這一檔股票 是過小不易....要有什麼大幅的下挫,應該是相當的困難,應該是相當的困難。 所以我個人看法這一檔股票你應該準備積極的介入,你暫時盯在62塊錢,一旦他突 破67塊錢,你注意一下,在9月中的77塊錢....一旦突破的話,72塊也會 順利的突破,你注意一下,明天、後天就是他要順利攻陷的一個時刻了....這跟 目前中化的情況是一樣,中化這個市場上進入的決心,經營的決心是相當堅強的,再 加上這一次可能會引進國外的資金,國外的資金可能有70億的台幣要來支援這一檔 ,我想,所以說以中化來講,目前隨便再買個30%或20%應該是很輕鬆的,非常 輕鬆的,所以這一檔股票,我建議你買點提高到64塊這附近,我想這一檔股票還是 值得。 附件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六捲錄影帶內容之譯文) …永信、中化、信東,算是未來的明星,但你詳細一看,搞了半天中化、中國化學合 成,這個就不禁讓我們想到昨天這個中化根本就是個肉包子,你會發現到,中化培養 上游,培養下游,對不對?上游跟上游買東西票開3個月給中化合成,妤康的中化合 成拿去吃了,那中化合成的原因是董事長是甲○○中化董事長的弟弟王勳輝,那中化 董事長甲○○又在這邊當副董事長,所以你會發現到好康都自己吃了,下游呢?明明 中化,同樣情形,永信的話呢,永信就自己去,你看永信呢!所以你會發現到以長期 投資講的話,以整個大股東做事情的行為規範,來講說對公司的忠誠度,我們講忠誠 度,就說你對公司的忠誠度,永信的董事長對公司的忠誠度,要比中化的董事長要高 非常的多,以目前中化公司做出來的東西,我們就己經開始懷疑他這個人格、操守啦 ,利益輸送啦等等就有這種質疑了,你會發現到跟關係人,為什麼,跟關係人這麼密 切?幾幾乎乎非常多的證據可以顯示出來,他都在圖利關係人,然後自己的東西,可 以自己直接中化成立銷售部門嗎?對不對,你也不用說,這個十個月的東西給他跑用 ,那你想想看,中化就己經去大陸設廠了,幹嗎再設香港三隆公司?嗯!因為三隆公 司是董事長一等親啊!不是他太太就是他爸媽,對不對?爸爸己經翹毛了,那另外中 化董事長同一個人啊! 公司都是他自己開的,捷飛公司就是總公司二等親,就差一點 點,所以妳會發現到,還有這沒有列出來的,我們還有更那個的,製罐、製隻盒的等 等。 所以你會發現到,中化本來是一個主幹,但他卻充份扮演了這個供應養分的,這 就瘦了中化,肥了這些支幹、那支幹、支支幹幹都都賺錢,中化不賺錢,這也就是為 什麼,我們昨天給你看的,他本身營業的毛利率這麼低,跟他整個的營業成本費用都 這麼高啊!這個你看,毛利率人家%,他只有%,妤賺的,你像例如說,一好賺 ,已經給董事長自己開的公司,一賺走了,那如果說這裏毛利很高的話,那你說他是 不是可以提高中化的毛利率?是可以的。那你再想想看,明明正常是3個月的支票, 他給人家收個月的支票,那公司又浪費了7個月的利息,公司這邊再跟其他人再借 錢,再去付利息,這邊是給人用免錢的,那你想想看,這等於是利益輸送嘛! 這已經 有利益輸送之嫌疑了。那你看生達%,這邊你可以看看,如果你從這地方來看,我 是非常懷疑這個中化董事長甲○○這個操守已經相當質疑,除非他可以召開記者招待 會,不然到我們電台股市真相,我們改天播2個鐘頭給他講,讓他澄清一下,如果沒 有,如果說一切正常,我願意當場給他道歉,好,然後你再看,永信的營業成本是 %中化是%,生達是%,為什麼中化是永信的. 1倍?再看我們剛才給你披 露的這個東西,你看,那你永信就用永信自己去做,而中化就用中化合成去做,所以 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是我常常提的,這些都是枝、葉、幹看不到,這主要的根是什麼 ,大股東持有中化股票,只有. %,持股只有1成2這是主要原因,中化賺1億 ,我才賺1200萬,乾脆少賺一點沒什麼關係,那這東西我假設,這個東西假設某 公司只賺1億,我既然才賺1仟萬,那為什麼這1億不便宜賣給他,讓這家公司多賺 5000萬,而這家公司很可能是某某特定小姨子、小舅子和我媽開的,唉!賺賺 5000萬,一賺5000萬,那這個I億的剩下5000萬,那5000萬給他賺 的5000萬就等於完全都賺的,那你想想看賺了5000萬還剩5000萬,還賺 太多,再給這個公司多賺5000萬,他就不賺了,不賺的狀況下,你想想看,就乙 公司又多賺了5000萬,人等於是這個人某人在私下賺,所以你會發現到,他賺1 億,實際上他是在分1千萬,那如果讓這2個關係企業,各賺1億的話,你會發現到 ,唉!特定人就會賺足I億,這就是華隆案裏面的利益輸送,這種情形按照目前法律 的角度來講,是要移送法辦,這個董事長,這些經營人已經嚴重的背信,甚至搞利益 輸送等等.‥這很嚴重。這個已足以構成移送法辦,所以我們質疑上一次有投資人把 這傳真給我,就說要求看股東名冊,不給看,根據這個公司法第二百十條、二百十條 我跟你話過公司章程,要給看,講得很清楚 (念條文).‥有一些國文程度比較差的 顛倒過來解釋,這種人我坦白講,我懷疑他小學沒畢業,他想先證明你跟看範圍,他 有這樣講嗎?他是不是跟你講說這些東西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你只要證明你是股 東,你不能說我是中化的股東,你不能空口說白話證明你是股東以後,你就可以指定 範圍,那些範圍剛才這些範圍(公司法第二百十條)所以說有一些台灣有一些這個狡 猾的律師,講難聽一點,就是為了錢而不擇手段,這就是一種最髒的,這種行為已經 很要不得了,曲解法令,我建議這些狡猾的人,最起碼把國文程度提高一點,多讀一 點書嗎!沒什麼壞處,好,那你想想看,如果說我們像那一天報紙寫的,大股東% ,我甭驚,我隨便你看,我怕你看什麼,那你想想看,那你股東名冊都不公然違法, 不給人看,代表什麼,代表是我持股比例很低,然後大股東講說我%在台面上, %在台面下,那%在台面下幹什麼?搞那種偷雞摸魚?幹那種雞鳴狗盜的事,是 不是?如果你夠光明磊落%都在台面上,那你看看,證管會請你%,今天我告訴 你中化的業績就不是這樣了,所以我說現階段這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什麼?趕快 聯合小股東集合起來現在已經有1000多個人署名了,上次我們就漏蓋一個章子, 這一來,這次你把臨時股東會我認為發動一次,轟轟烈烈的,比這次陳進興還要轟烈 的,發動幾千個人去開臨時股東會,如果,你不清楚就打0000000,這次山水 老師全力協助,促成這次開臨時股東會,把這什你看這很明顯的,有那種不當的行為 的東西揪出來,必要的話,我們移送法辦,你只要有3張這種東西,你只要有繳錢, 35元1股的股東,你把他願意開臨時股東會的意願書集合起來,超過5%。 我們打一場轟轟烈烈的戰爭,把螞蟻搬象,用散戶的力量結合起來,把這些 不法不肖的東西趕出去,我相信這就是最好的在目前為止,你只要專注這檔股票就可 以了,我們把他變天,在未來20年,都是一個非常明星的產業,你可以看到未來, 你看到像國揚、順大裕,你看大股東一變天,換人經營,我們請專業經理人來經營, 真正的利益輸送全部砍斷,有這種利益輸送的束西,我全部把他揪出來,移送法辦, 我相信,我絕對去全力的支持,這件事情,我想需要觀眾聽到了,大家告訴大家,如 果有不清楚可以打0000000,我們來促成這件事情,這個是打擊壞人,保護好 人。 附表一 ┌──┬─────┬──────┬────┬─────┬─────┬─── │編號│ 交易日期 │ 成 交 總 值│證券種類│ 開 盤 │ 最 高 │ 最 ? ├──┼─────┼──────┼────┼─────┼─────┼─── │ │ │ │ 中 化 │ 59.50 │ 60.00 │ 57.0 │ 1 │ ⒐⒈ │1252.70億元 ├────┼─────┼─────┼─── │ │ │ │ 永 信 │ 82.00 │ 83.50 │ 76.5 ├──┼─────┼──────┼────┼─────┼─────┼─── │ │ │ │ 中 化 │ 56.50 │ 58.00 │ 55.5 │ 2 │ ⒐⒉ │1471.58億元 ├────┼─────┼─────┼─── │ │ │ │ 永 信 │ 77.50 │ 78.50 │ 72.0 ├──┼─────┼──────┼────┼─────┼─────┼─── │ │ │ │ 中 化 │ 60.00 │ 60.00 │ 58.0 │ 3 │ ⒐⒊ │1214.76億元 ├────┼─────┼─────┼─── │ │ │ │ 永 信 │ 77.00 │ 77.00 │ 74.0 ├──┼─────┼──────┼────┼─────┼─────┼─── │ │ │ │ 中 化 │ 59.50 │ 60.00 │ 59.0 │ 4 │ ⒐⒋ │1367.87億元 ├────┼─────┼─────┼─── │ │ │ │ 永 信 │ 74.00 │ 76.00 │ 73.0 ├──┼─────┼──────┼────┼─────┼─────┼─── │ │ │ │ 中 化 │ 61.50 │ 63.50 │ 61.5 │ 5 │ ⒐⒌ │1371.67億元 ├────┼─────┼─────┼─── │ │ │ │ 永 信 │ 77.00 │ 77.00 │ 74.0 ├──┼─────┼──────┼────┼─────┼─────┼─── │ │ │ │ 中 化 │ 63.50 │ 64.50 │ 62.0 │ 6 │ ⒐⒍ │1020.46億元 ├────┼─────┼─────┼─── │ │ │ │ 永 信 │ 76.00 │ 77.00 │ 75.5 ├──┼─────┼──────┼────┼─────┼─────┼─── │ │ │ │ 中 化 │ 64.50 │ 64.50 │ 62.5 │ 7 │ ⒐⒏ │1222.07億元 ├────┼─────┼─────┼─── │ │ │ │ 永 信 │ 77.00 │ 77.00 │ 74.0 ├──┼─────┼──────┼────┼─────┼─────┼─── │ │ │ │ 中 化 │ 63.50 │ 64.50 │ 62.0 │ 8 │ ⒐⒐ │1227.52億元 ├────┼─────┼─────┼─── │ │ │ │ 永 信 │ 75.00 │ 76.00 │ 74.0 ├──┼─────┼──────┼────┼─────┼─────┼─── │ │ │ │ 中 化 │ 64.00 │ 64.50 │ 63.0 │ 9 │ ⒐⒑ │1067.73億元 ├────┼─────┼─────┼─── │ │ │ │ 永 信 │ 76.00 │ 77.00 │ 75.0 ├──┼─────┼──────┼────┼─────┼─────┼─── │ │ │ │ 中 化 │ 65.00 │ 66.00 │ 64.5 │ │ ⒐⒒ │1124.48億元 ├────┼─────┼─────┼─── │ │ │ │ 永 信 │ 76.00 │ 76.00 │ 76.0 ├──┼─────┼──────┼────┼─────┼─────┼─── │ │ │ │ 中 化 │ 65.50 │ 66.00 │ 64.5 │ │ ⒐⒓ │950.19億元 ├────┼─────┼─────┼─── │ │ │ │ 永 信 │ 76.00 │ 76.00 │ 75.0 ├──┼─────┼──────┼────┼─────┼─────┼─── │ │ │ │ 中 化 │ 66.50 │ 66.50 │ 64.5 │ │ ⒐⒔ │1012.82億元 ├────┼─────┼─────┼─── │ │ │ │ 永 信 │ 76.00 │ 76.00 │ 74.0 ├──┼─────┼──────┼────┼─────┼─────┼─── │ │ │ │ 中 化 │ 64.50 │ 64.50 │ 62.0 │ │ ⒐⒖ │1009.11億元 ├────┼─────┼─────┼─── │ │ │ │ 永 信 │ 73.00 │ 74.00 │ 73.0 ├──┼─────┼──────┼────┼─────┼─────┼─── │ │ │ │ 中 化 │ 62.50 │ 63.00 │ 60.0 │ │ ⒐⒘ │900.43億元 ├────┼─────┼─────┼─── │ │ │ │ 永 信 │ 74.50 │ 74.50 │ 73.0 ├──┼─────┼──────┼────┼─────┼─────┼─── │ │ │ │ 中 化 │ 61.00 │ 62.50 │ 60.5 │ │ ⒐⒙ │886.82億元 ├────┼─────┼─────┼─── │ │ │ │ 永 信 │ 73.50 │ 74.00 │ 73.0 ├──┼─────┼──────┼────┼─────┼─────┼─── │ │ │ │ 中 化 │ 63.00 │ 64.00 │ 62.5 │ │ ⒐⒚ │1214.63億元 ├────┼─────┼─────┼─── │ │ │ │ 永 信 │ 73.50 │ 74.00 │ 73.5 ├──┼─────┼──────┼────┼─────┼─────┼─── │ │ │ │ 中 化 │ 63.00 │ 65.00 │ 63.0 │ │ ⒐⒛ │695.58億元 ├────┼─────┼─────┼─── │ │ │ │ 永 信 │ 74.00 │ 74.00 │ 73.0 ├──┼─────┼──────┼────┼─────┼─────┼─── │ │ │ │ 中 化 │ 65.50 │ 66.00 │ 65.5 │ │ ⒐ │836.52億元 ├────┼─────┼─────┼─── │ │ │ │ 永 信 │ 74.00 │ 75.00 │ 74.0 ├──┼─────┼──────┼────┼─────┼─────┼─── │ │ │ │ 中 化 │ 67.00 │ 67.00 │ 64.0 │ │ ⒐ │1009.43億元 ├────┼─────┼─────┼─── │ │ │ │ 永 信 │ 74.00 │ 74.00 │ 73.0 ├──┼─────┼──────┼────┼─────┼─────┼─── │ │ │ │ 中 化 │ 65.00 │ 65.00 │ 62.0 │ │ ⒐ │846.47億元 ├────┼─────┼─────┼─── │ │ │ │ 永 信 │ 73.00 │ 73.50 │ 73.0 ├──┼─────┼──────┼────┼─────┼─────┼─── │ │ │ │ 中 化 │ 64.50 │ 64.50 │ 62.0 │ │ ⒐ │1307.26億元 ├────┼─────┼─────┼─── │ │ │ │ 永 信 │ 73.50 │ 74.00 │ 72.0 ├──┼─────┼──────┼────┼─────┼─────┼─── │ │ │ │ 中 化 │ 63.00 │ 63.00 │ 61.0 │ │ ⒐ │1169.34億元 ├────┼─────┼─────┼─── │ │ │ │ 永 信 │ 72.00 │ 72.00 │ 70.0 ├──┼─────┼──────┼────┼─────┼─────┼─── │ │ │ │ 中 化 │ 63.00 │ 63.00 │ 61.5 │ │ ⒐ │809.24億元 ├────┼─────┼─────┼─── │ │ │ │ 永 信 │ 71.50 │ 72.50 │ 71.0 ├──┼─────┼──────┼────┼─────┼─────┼─── │ │ │ │ 中 化 │ 62.00 │ 63.00 │ 61.5 │ │ ⒐ │868.66億元 ├────┼─────┼─────┼─── │ │ │ │ 永 信 │ 72.00 │ 72.50 │ 71.5 ├──┴─┬───┴──────┴────┴─────┴─────┴─── │ 備 考 │參考資料來源:八十六年九、十、十一、十二月份聯合報、中國時報 └────┴─────────────────────────────── 附表二 ┌──┬─────┬──────┬────┬─────┬─────┬─── │編號│ 交易日期 │ 成交總值 │證券種類│ 開 盤 │ 最 高 │ 最 ? ├──┼─────┼──────┼────┼─────┼─────┼─── │ │ │ │ 中 化 │ 62.00 │ 62.00 │ 58.5 │ 1 │ ⒑⒈ │939.66億元 ├────┼─────┼─────┼─── │ │ │ │ 永 信 │ 72.50 │ 72.50 │ 71.0 ├──┼─────┼──────┼────┼─────┼─────┼─── │ │ │ │ 中 化 │ 58.00 │ 59.00 │ 55.0 │ 2 │ ⒑⒉ │1087.41億元 ├────┼─────┼─────┼─── │ │ │ │ 永 信 │ 70.00 │ 70.50 │ 67.0 ├──┼─────┼──────┼────┼─────┼─────┼─── │ │ │ │ 中 化 │ 59.00 │ 59.00 │ 57.0 │ 3 │ ⒑⒊ │892.07億元 ├────┼─────┼─────┼─── │ │ │ │ 永 信 │ 68.00 │ 69.50 │ 67.5 ├──┼─────┼──────┼────┼─────┼─────┼─── │ │ │ │ 中 化 │ 58.00 │ 58.50 │ 56.0 │ 4 │ ⒑⒋ │934.65億元 ├────┼─────┼─────┼─── │ │ │ │ 永 信 │ 69.00 │ 69.00 │ 68.0 ├──┼─────┼──────┼────┼─────┼─────┼─── │ │ │ │ 中 化 │ 57.00 │ 59.50 │ 57.0 │ 5 │ ⒑⒍ │1063.62億元 ├────┼─────┼─────┼─── │ │ │ │ 永 信 │ 68.00 │ 70.00 │ 67.5 ├──┼─────┼──────┼────┼─────┼─────┼─── │ │ │ │ 中 化 │ 58.50 │ 58.50 │ 56.0 │ 6 │ ⒑⒎ │979.18億元 ├────┼─────┼─────┼─── │ │ │ │ 永 信 │ 68.50 │ 68.50 │ 67.0 ├──┼─────┼──────┼────┼─────┼─────┼─── │ │ │ │ 中 化 │ 57.00 │ 57.00 │ 55.0 │ 7 │ ⒑⒏ │947.42億元 ├────┼─────┼─────┼─── │ │ │ │ 永 信 │ 67.00 │ 67.50 │ 66.0 ├──┼─────┼──────┼────┼─────┼─────┼─── │ │ │ │ 中 化 │ 56.00 │ 57.50 │ 56.0 │ 8 │ ⒑⒐ │1077.65億元 ├────┼─────┼─────┼─── │ │ │ │ 永 信 │ 68.00 │ 69.00 │ 67.0 ├──┼─────┼──────┼────┼─────┼─────┼─── │ │ │ │ 中 化 │ 56.50 │ 57.00 │ 56.0 │ 9 │ ⒑⒔ │1006.10億元 ├────┼─────┼─────┼─── │ │ │ │ 永 信 │ 69.50 │ 70.00 │ 69.0 ├──┼─────┼──────┼────┼─────┼─────┼─── │ │ │ │ 中 化 │ 57.00 │ 57.00 │ 56.0 │ │ ⒑⒕ │750.7億元 ├────┼─────┼─────┼─── │ │ │ │ 永 信 │ 69.50 │ 69.50 │ 68.0 ├──┼─────┼──────┼────┼─────┼─────┼─── │ │ │ │ 中 化 │ 56.50 │ 56.50 │ 55.0 │ │ ⒑⒖ │707.87億元 ├────┼─────┼─────┼─── │ │ │ │ 永 信 │ 69.00 │ 69.00 │ 67.5 ├──┼─────┼──────┼────┼─────┼─────┼─── │ │ │ │ 中 化 │ 55.00 │ 56.00 │ 53.0 │ │ ⒑⒗ │1084.66億元 ├────┼─────┼─────┼─── │ │ │ │ 永 信 │ 68.50 │ 68.50 │ 66.0 ├──┼─────┼──────┼────┼─────┼─────┼─── │ │ │ │ 中 化 │ 56.50 │ 57.00 │ 55.0 │ │ ⒑⒘ │1371.55億元 ├────┼─────┼─────┼─── │ │ │ │ 永 信 │ 66.00 │ 67.50 │ 63.0 ├──┼─────┼──────┼────┼─────┼─────┼─── │ │ │ │ 中 化 │ 55.50 │ 58.50 │ 55.0 │ │ ⒑⒙ │806.95億元 ├────┼─────┼─────┼─── │ │ │ │ 永 信 │ 65.00 │ 65.00 │ 63.0 ├──┼─────┼──────┼────┼─────┼─────┼─── │ │ │ │ 中 化 │ 58.50 │ 58.50 │ 55.0 │ │ ⒑⒛ │818.14億元 ├────┼─────┼─────┼─── │ │ │ │ 永 信 │ 63.50 │ 64.00 │ 62.0 ├──┼─────┼──────┼────┼─────┼─────┼─── │ │ │ │ 中 化 │ 57.00 │ 59.00 │ 56.0 │ │ ⒑ │1280.25億元 ├────┼─────┼─────┼─── │ │ │ │ 永 信 │ 63.50 │ 66.50 │ 63.0 ├──┼─────┼──────┼────┼─────┼─────┼─── │ │ │ │ 中 化 │ 58.50 │ 58.50 │ 57.0 │ │ ⒑ │1605.57億元 ├────┼─────┼─────┼─── │ │ │ │ 永 信 │ 65.50 │ 66.00 │ 64.0 ├──┼─────┼──────┼────┼─────┼─────┼─── │ │ │ │ 中 化 │ 58.50 │ 59.00 │ 58.0 │ │ ⒑ │1634.58億元 ├────┼─────┼─────┼─── │ │ │ │ 永 信 │ 64.00 │ 66.00 │ 63.5 ├──┼─────┼──────┼────┼─────┼─────┼─── │ │ │ │ 中 化 │ 57.00 │ 59.00 │ 55.5 │ │ ⒑ │1352.79億元 ├────┼─────┼─────┼─── │ │ │ │ 永 信 │ 64.50 │ 64.50 │ 62.0 ├──┼─────┼──────┼────┼─────┼─────┼─── │ │ │ │ 中 化 │ 59.00 │ 59.50 │ 58.0 │ │ ⒑ │898.62億元 ├────┼─────┼─────┼─── │ │ │ │ 永 信 │ 65.00 │ 65.00 │ 63.0 ├──┼─────┼──────┼────┼─────┼─────┼─── │ │ │ │ 中 化 │ 55.00 │ 57.00 │ 55.0 │ │ ⒑ │795.58億元 ├────┼─────┼─────┼─── │ │ │ │ 永 信 │ 63.00 │ 63.00 │ 60.5 ├──┼─────┼──────┼────┼─────┼─────┼─── │ │ │ │ 中 化 │ 55.00 │ 55.50 │ 52.0 │ │ ⒑ │1273.95億元 ├────┼─────┼─────┼─── │ │ │ │ 永 信 │ 61.00 │ 61.00 │ 60.0 ├──┼─────┼──────┼────┼─────┼─────┼─── │ │ │ │ 中 化 │ 52.00 │ 54.00 │ 52.0 │ │ ⒑ │1171.49億元 ├────┼─────┼─────┼─── │ │ │ │ 永 信 │ 62.50 │ 62.50 │ 60.5 ├──┼─────┼──────┼────┼─────┼─────┼─── │ │ │ │ 中 化 │ 53.50 │ 56.00 │ 52.5 │ │ ⒒⒊ │1062.40億元 ├────┼─────┼─────┼─── │ │ │ │ 永 信 │ 61.50 │ 65.00 │ 61.5 ├──┼─────┼──────┼────┼─────┼─────┼─── │ │ │ │ 中 化 │ 56.00 │ 57.50 │ 55.0 │ │ ⒒⒋ │1388.09億元 ├────┼─────┼─────┼─── │ │ │ │ 永 信 │ 64.00 │ 66.50 │ 64.0 ├──┼─────┼──────┼────┼─────┼─────┼─── │ │ │ │ 中 化 │ 56.50 │ 56.50 │ 55.0 │ │ ⒒⒌ │1393.57億元 ├────┼─────┼─────┼─── │ │ │ │ 永 信 │ 63.00 │ 63.50 │ 62.5 ├──┼─────┼──────┼────┼─────┼─────┼─── │ │ │ │ 中 化 │ 55.00 │ 55.00 │ 53.0 │ │ ⒒⒍ │1635.50億元 ├────┼─────┼─────┼─── │ │ │ │ 永 信 │ 62.50 │ 67.00 │ 62.5 ├──┼─────┼──────┼────┼─────┼─────┼─── │ │ │ │ 中 化 │ 54.00 │ 55.50 │ 53.0 │ │ ⒒⒎ │2051.86億元 ├────┼─────┼─────┼─── │ │ │ │ 永 信 │ 65.00 │ 66.50 │ 63.5 ├──┼─────┼──────┼────┼─────┼─────┼─── │ │ │ │ 中 化 │ 54.00 │ 56.00 │ 54.0 │ │ ⒒⒏ │1019.42億元 ├────┼─────┼─────┼─── │ │ │ │ 永 信 │ 63.50 │ 64.00 │ 62.5 ├──┼─────┼──────┼────┼─────┼─────┼─── │ │ │ │ 中 化 │ 57.00 │ 59.50 │ 57.0 │ │ ⒒⒑ │1258.32億元 ├────┼─────┼─────┼─── │ │ │ │ 永 信 │ 65.00 │ 65.00 │ 63.0 ├──┼─────┼──────┼────┼─────┼─────┼─── │ │ │ │ 中 化 │ 61.00 │ 63.00 │ 59.5 │ │ ⒒⒒ │1258.32億元 ├────┼─────┼─────┼─── │ │ │ │ 永 信 │ 63.00 │ 64.50 │ 62.5 ├──┼─────┼──────┼────┼─────┼─────┼─── │ │ │ │ 中 化 │ 58.00 │ 60.50 │ 57.5 │ │ ⒒⒔ │831.04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3.00 │ 61.5 ├──┼─────┼──────┼────┼─────┼─────┼─── │ │ │ │ 中 化 │ 61.00 │ 61.00 │ 58.5 │ │ ⒒⒕ │1012.06億元 ├────┼─────┼─────┼─── │ │ │ │ 永 信 │ 62.50 │ 63.00 │ 61.0 ├──┼─────┼──────┼────┼─────┼─────┼─── │ │ │ │ 中 化 │ 59.00 │ 61.00 │ 59.0 │ │ ⒒⒖ │784.52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2.00 │ 61.0 ├──┼─────┼──────┼────┼─────┼─────┼─── │ │ │ │ 中 化 │ 61.50 │ 64.00 │ 61.5 │ │ ⒒⒘ │1140.07億元 ├────┼─────┼─────┼─── │ │ │ │ 永 信 │ 61.50 │ 62.50 │ 61.5 ├──┼─────┼──────┼────┼─────┼─────┼─── │ │ │ │ 中 化 │ 65.00 │ 66.00 │ 63.0 │ │ ⒒⒙ │1609.68億元 ├────┼─────┼─────┼─── │ │ │ │ 永 信 │ 63.50 │ 63.50 │ 61.0 ├──┼─────┼──────┼────┼─────┼─────┼─── │ │ │ │ 中 化 │ 63.50 │ 64.50 │ 63.0 │ │ ⒒⒚ │839.02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2.00 │ 61.0 ├──┼─────┼──────┼────┼─────┼─────┼─── │ │ │ │ 中 化 │ 65.50 │ 66.50 │ 64.0 │ │ ⒒⒛ │1168.29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3.00 │ 61.5 ├──┼─────┼──────┼────┼─────┼─────┼─── │ │ │ │ 中 化 │ 68.00 │ 68.50 │ 67.0 │ │ ⒒ │1050.17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2.00 │ 61.5 ├──┼─────┼──────┼────┼─────┼─────┼─── │ │ │ │ 中 化 │ 69.00 │ 70.50 │ 68.5 │ │ ⒒ │1056.97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2.50 │ 61.5 ├──┼─────┼──────┼────┼─────┼─────┼─── │ │ │ │ 中 化 │ 72.00 │ 73.00 │ 70.5 │ │ ⒒ │1016.71億元 ├────┼─────┼─────┼─── │ │ │ │ 永 信 │ 62.50 │ 62.50 │ 61.0 ├──┼─────┼──────┼────┼─────┼─────┼─── │ │ │ │ 中 化 │ 72.00 │ 74.00 │ 70.5 │ │ ⒒ │836.08億元 ├────┼─────┼─────┼─── │ │ │ │ 永 信 │ 61.00 │ 62.00 │ 61.0 ├──┼─────┼──────┼────┼─────┼─────┼─── │ │ │ │ 中 化 │ 73.00 │ 74.00 │ 68.0 │ │ ⒒ │794.02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4.00 │ 62.0 ├──┼─────┼──────┼────┼─────┼─────┼─── │ │ │ │ 中 化 │ 64.50 │ 65.50 │ 63.5 │ │ ⒒ │667.61億元 ├────┼─────┼─────┼─── │ │ │ │ 永 信 │ 63.00 │ 63.00 │ 62.0 ├──┼─────┼──────┼────┼─────┼─────┼─── │ │ │ │ 中 化 │ 62.00 │ 65.00 │ 59.5 │ │ ⒒ │956.20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3.00 │ 62.0 ├──┼─────┼──────┼────┼─────┼─────┼─── │ │ │ │ 中 化 │ 60.50 │ 61.50 │ 59.5 │ │ ⒓⒈ │943.01億元 ├────┼─────┼─────┼─── │ │ │ │ 永 信 │ 61.00 │ 61.50 │ 60.5 ├──┼─────┼──────┼────┼─────┼─────┼─── │ │ │ │ 中 化 │ 59.00 │ 60.50 │ 56.5 │ │ ⒓⒉ │1190.67億元 ├────┼─────┼─────┼─── │ │ │ │ 永 信 │ 61.00 │ 61.50 │ 61.0 ├──┼─────┼──────┼────┼─────┼─────┼─── │ │ │ │ 中 化 │ 59.00 │ 61.00 │ 58.0 │ │ ⒓⒊ │1366.29億元 ├────┼─────┼─────┼─── │ │ │ │ 永 信 │ 62.00 │ 63.00 │ 62.0 ├──┼─────┼──────┼────┼─────┼─────┼─── │ │ │ │ 中 化 │ 58.50 │ 60.00 │ 58.5 │ │ ⒓⒋ │1583.56億元 ├────┼─────┼─────┼─── │ │ │ │ 永 信 │ 64.00 │ 65.50 │ 63.5 ├──┼─────┼──────┼────┼─────┼─────┼─── │ │ │ │ 中 化 │ 59.00 │ 61.00 │ 59.0 │ │ ⒓⒌ │1977.77億元 ├────┼─────┼─────┼─── │ │ │ │ 永 信 │ 65.00 │ 69.00 │ 65.0 ├──┼─────┼──────┼────┼─────┼─────┼─── │ │ │ │ 中 化 │ 62.50 │ 62.50 │ 59.5 │ │ ⒓⒍ │1499.24億元 ├────┼─────┼─────┼─── │ │ │ │ 永 信 │ 70.00 │ 70.50 │ 67.0 ├──┼─────┼──────┼────┼─────┼─────┼─── │ │ │ │ 中 化 │ 59.50 │ 60.00 │ 58.5 │ │ ⒓⒏ │1957.11億元 ├────┼─────┼─────┼─── │ │ │ │ 永 信 │ 67.00 │ 68.50 │ 66.5 ├──┼─────┼──────┼────┼─────┼─────┼─── │ │ │ │ 中 化 │ 59.00 │ 63.00 │ 59.0 │ │ ⒓⒐ │2192.57億元 ├────┼─────┼─────┼─── │ │ │ │ 永 信 │ 68.50 │ 68.50 │ 66.5 ├──┼─────┼──────┼────┼─────┼─────┼─── │ │ │ │ 中 化 │ 66.00 │ 67.00 │ 64.5 │ │ ⒓⒑ │1853.19億元 ├────┼─────┼─────┼─── │ │ │ │ 永 信 │ 66.50 │ 68.00 │ 65.5 ├──┼─────┼──────┼────┼─────┼─────┼─── │ │ │ │ 中 化 │ 68.00 │ 70.00 │ 63.0 │ │ ⒓⒒ │1755.85億元 ├────┼─────┼─────┼─── │ │ │ │ 永 信 │ 67.50 │ 69.00 │ 66.0 ├──┴─┬───┴──────┴────┴─────┴─────┴─── │ 備 考 │資料來源:八十六年九、十、十一、十二月份聯合報、中國時報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