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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大洋海運輪船公司
原告
設香港德彌道中
法定代理人
張海岩
訴訟代理人
廖英智律師
被告
甲○○○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一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乙○○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從而被告甲○○○代理有限公司並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義務,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蔡 如 琪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