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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0七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坤地趙子榮范仁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0七號

原告
惟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一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董美慧
訴訟代理人
詹春奇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趙 子 榮

                        法 官 范 仁 勳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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