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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二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八九六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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