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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自 訴 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0六號五樓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陳志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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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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