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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三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
速普達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十九巷二十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三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紹 紘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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