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三號
- 原告
- 速普達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十九巷二十六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三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