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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朱瑞娟張筱琪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
合歡廣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十五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竹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魏大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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