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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一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丙○○係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之二宏福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公司)股東,並負責公司會計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止,連續利用其職務上掌管公司財務之機會,自宏福公司所有而以股東乙○○名義在甲○商業銀行天母分行設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存款,且自宏福公司所有而以其名義在台灣省合作金庫長春支庫設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存款,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存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總計達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八萬元(公訴人誤載為三百五十萬元)。嗣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宏福公司清查上開帳戶時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宏福公司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偵審中及宏福公司股東簡進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宏福公司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上開乙○○名義之甲○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存摺、甲○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興天存字第一一七號函及函附取款憑條(二紙)、台灣省合作金庫長春支庫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合金長春字第三0六一號函及函附交易明細表、丙○○出具之切結書等各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係宏福公司股東,並負責公司之會計業務,因而持有前揭存摺及印章並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存款,已據被告自承在卷,被告為因從事業務而持有上開公司存款之人,應可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侵占之金額甚鉅,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興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蕭 清 清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日  期  │  金      額  │
│(民國)│(新台幣、元)│
├────┼───────┤
│88.01.19│400000        │
├────┼───────┤
│88.01.20│690000        │
├────┴───────┤
│總計:0000000元         │
└────────────┘
附表二:
┌────┬───────┐
│日  期  │  金      額  │
│(民國)│(新台幣、元)│
├────┼───────┤
│87.12.18│3000          │
├────┼───────┤
│87.12.23│30000         │
├────┼───────┤
│88.01.05│30000         │
│        ├───────┤
│        │30000         │
│        ├───────┤
│        │30000         │
│        ├───────┤
│        │10000         │
├────┼───────┤
│88.01.06│30000         │
│        ├───────┤
│        │30000         │
│        ├───────┤
│        │30000         │
├────┼───────┤
│88.01.07│130000        │
├────┼───────┤
│88.01.08│500000        │
├────┼───────┤
│88.01.19│799000        │
├────┼───────┤
│88.01.22│450000        │
├────┼───────┤
│88.01.30│52000         │
├────┼───────┤
│88.02.01│336000        │
├────┴───────┤
│總計:0000000元         │
└────────────┘
★「附表一」加「附表二」總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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