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 自訴人
- 精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春寶
- 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代理人
- 楊仲傑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孫世群
- 被告
-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本件係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被告丁○○所提起之舉發案,現由行政法院審理中(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四號),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八九院曜審三股八八訴○四八八四字第○五三六四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