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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自訴人
精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春寶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孫世群
被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本件係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被告丁○○所提起之舉發案,現由行政法院審理中(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四號),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八九院曜審三股八八訴○四八八四字第○五三六四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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