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自 訴 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0六號五樓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陳志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