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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五七號

自訴人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0六號五樓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陳志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雅 君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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