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0六八號、第 一六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偽造如附表一、二、四所示第一聯簽帳單計壹佰拾捌張、信用卡拾壹張與冒用丁○○ 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 商業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冒用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冒用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 第二聯、第三聯簽帳單上偽造乙○○、丁○○、丙○○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緣甲○○因藉為不知情之乙○○、丁○○申辦信用卡及為不知情之債權人丙○○ 設定抵押權之故,而取得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丁○○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國民身分證等資料 及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竟加以影印留存,復將丁○○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竄改為乙○○ 或丙○○之名義,以備其申辦信用卡之使用,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變造 、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乙○○、丁○○、丙○○之同意,即於八十七年四 月至五月間,持丁○○之國民身分證、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 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 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 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美國銀行辦理信用卡;復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持乙○○ 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乙○○之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 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及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又於八十七年九月間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持丙○ ○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丙○○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丙○○之名義,填 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及美國銀行辦理信用卡,並於上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丁○○、乙○○ 、丙○○之署名以申辦信用卡使用,除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美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外,餘均 致使上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所核發之信用卡與其使用,其於取得該等信用卡後 ,即在其上分別偽造丁○○、乙○○、丙○○之署名,進而持向上開發卡銀行之 各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連續於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分別 偽造丁○○、乙○○、丙○○之署名於各簽帳單上,予以行使交付與如附表所示 一、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使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 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均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及購買之 物品。另於如附表三、五所示之時間,以冒用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及冒用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利用 自動付款設備預借如附表三、五所示之現金,並使該等銀行均陷於錯誤而如數給 付,足生損害於丁○○、乙○○、丙○○、各該銀行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 特約商店就上開信用卡申請使用之核准、簽帳單上署名真正之認定、交付所持有 之商品與否及簽帳消費款項清償責任誰屬等事宜。嗣因其未按時繳款,經該等銀 行發覺係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而查得上情。 二、案經富邦商業銀行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富邦商 業銀行助理楊健一、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法務陳志誠於警訊中陳述被告冒名申辦 信用卡消費簽帳等情節相符,並有其以丁○○之國民身分證、土地暨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 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華 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 ○○名義為乙○○之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信 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 ;及以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丙○○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 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丙○○之名 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等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美國銀行松山分行函(被告於八 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該行 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簽帳消費明細、中華商業銀行 信用卡中心函(檢送被告冒用丁○○名義之該行簽帳消費明細)及如附表三、五 所示預借現金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再將影本之部分內容加以竄 改,重加影印,與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又刑法上 之有價證券固不以流通為要件,但至少證券上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必須有 一佔有證券為要件者,始足當之。銀行製作之定期存款單,乃銀行收受存款人存 款所交付之憑據,並不發生設權之效果(銀行法第八條參照);存款人喪失存單 之占有,可請求銀行補發,與一般存款簿遺失同,毋庸依民事訴訟之公示催告及 除權判決之程序。本件定期存單係不得轉讓,亦不生權利讓與占有為要件之問題 ;於期滿交還存單領取本息或以存單質借金錢,均係以之證明有定期存款事實之 憑據作用,與權利行使須以另有證券為要件之意義不同,是以定期存單難謂係刑 法上之有價證券,如有偽(變)造行為,祇成立偽(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變造關於被害人丁○○名義 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 等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變造私文書 罪。又其冒用被害人丁○○、乙○○、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包括 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 美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之部分),經核發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信用卡 十一張後進而偽造被害人等署名於其上,再持以行使偽造被害人等署名於簽帳單 上詐購物品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與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其在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信用卡 上、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等署名之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均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名罪。其先後變造關於被害人丁 ○○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 存款存單及偽造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簽帳單進而行使,其變造、偽 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再論以變造公文書罪、變造私文 書罪、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以冒用被害人乙○○名義申請之富邦 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及冒用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信 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如附表三、五所示現金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 被告變造關於被害人丁○○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 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行為,與冒用被害人丁○○、丙○○名義向美 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經核准部分及如附表三、五所示之預借現金犯行,然本院認 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予以審 究。其先後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連續行 使變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 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 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犯罪後均未清償全部之積欠款項及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如附表一、二、四所示 由被告保管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之第一聯簽帳單計一百十八張及信用卡十一張,均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其上之署名均已連同簽帳單、信用卡併予沒收,自毋庸 另為沒收之諭知);其餘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第二、三聯簽帳單計二百三十 六張,分由特約商店及各發卡銀行保管,與變造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名義之富邦 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 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冒用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冒用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均已提出行使而 非屬被告所有,雖均毋庸宣告沒收,惟其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第二、三聯簽 帳單上及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之被害人丁○○、乙○○、丙○○之署名 ,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持以申辦被害人乙○○名義之上開信用卡使用,係因其於八十 七年四月間,在臺北市○○區○○街附近拾獲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而予 以侵占入己,所為尚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則堅決 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其前交付與伊申辦信 用卡使用,而為伊影印留存,以備伊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等語。經查,被害人乙 ○○於警訊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僅陳稱懷疑其皮包內之國民身分證是在被告家裡所 遺失,是尚難僅憑其指訴,即認該國民身分證確係遺失在被告家中,而為被告所 侵占。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該侵占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 夢 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 小 玲 中 華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得財產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用丁○○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 時 間 特約商店(地點) 簽帳金額(新臺幣)元 (富邦銀行VISA卡) 1、 87.05.16. 新溶園餐廳有限公司 20000 2、 87.05.17.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296 3、 87.05.17. 千億內衣專賣連鎖店 9380 4、 87.05.17.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312 5、 87.05.17.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48 6、 87.05.17. 伊諾聖服飾店 6550 7、 87.05.18.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 5220 8、 87.05.18.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 2214 9、 87.05.19. 佳欣精品-通化店 4650 10、 87.05.28 真傳社 00000 00、 87.05.28 真傳社 00000 00、 87.05.28 真傳社 00000 00、 87.05.29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87.05.31 大象興業有限公司忠孝門市部 4995 (中國信託VISA卡) 15、 87.03.29. 佳欣精品-通化店 00000 00、 87.03.30. 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40 17、 87.03.31. 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60 18、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87 19、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98 20、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640 21、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644 22、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87.04.04.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87.04.29.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3000 27、 87.06.26.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1443 28、 87.06.26. 聯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 29、 87.04.18. 佳欣精品-通化店 00000 00、 87.04.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46 31、 87.04.19. LIU KUANG CLUB 00000 00、 87.04.19.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5000 33、 87.04.20. 愛麗諾服飾名店 00000 00、 87.04.22.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3700 35、 87.04.23.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8000 36、 87.04.24. 利達皮鞋店 7000 37、 87.04.27.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00000 00、 87.04.27.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184 39、 87.04.27.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940 40、 87.04.29.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5000 41、 87.05.07. 鏵雅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8700 42、 87.05.09.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00000 00、 87.05.09.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10000 (玉山商業銀行VISA卡) 44、 87.05.03. 幼達科技*00000 0000 00、 87.05.03. 幼達科技*00000 0000 00、 87.05.03. 幼達科技*00000 0000 00、 87.05.12.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00000 00、 87.05.12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00000 00、 87.05.16.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3040 (中華商業銀行MASTER) 50、 87.04.14. 佳欣精品* 通化店 00000 00、 87.04.14. 屈陳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 1357 52、 87.04.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10 53、 87.04.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752 54、 87.04.23.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8000 55、 87.04.27.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2600 56、 87.04.29.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3000 57、 87.04.28. 歐帝士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50 58、 87.05.08. 臻美少淑女服飾店 1600 59、 87.05.09. 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 10000 附表二、冒用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 時 間 特約商店(地點) 簽帳金額(新臺幣)元 (富邦銀行VISA金卡) 1、 87.09.11. 東帝士-自信店 930 2、 87.09.11. 東帝士-自信店 3299 3、 87.09.11. 旭勝商行 10710 4、 87.09.13. 利童股份有限公司 415 5、 87.09.13. 晶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重營業所 6740 6、 87.09.16. 東帝士-自信店 1740 7、 87.09.18. 東帝士-自信店 1794 8、 87.09.22. 東帝士-自信店 1211 9、 87.09.22. 東帝士-自信店 1433 10、 87.09.27. 琳貽精品服飾店 00000 00、 87.10.17. 旭勝商行 1000 12、 87.10.18. 新光三越 台北站前 1575 13、 87.10.19. NEW WORLD 型錄購物 400 14、 87.10.20.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部 18960 (美國銀行VISA卡) 15、 87.08.18. 聯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687 16、 87.08.18. 千瑞電器行 00000 00、 87.08.23. 琳貽精品服飾店 00000 00、 87.10.11. 異品屋禮品有限公司 894 19、 87.10.11. 東帝士-自信店 781 (中國信託MASTER卡) 20、 87.09.27. 琳貽精品服飾店 00000 00、 87.10.23. 旭勝商行 2000 22、 87.12.31. 霽匠企業有限公司 5000 23、 87.12.31. 太平洋崇光百貨有限公司 801 24、 87.12.31. 尚鴻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5000 附表三、冒用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 時 間 預借現金(新臺幣)元 (富邦銀行VISA金卡) 1、 87.09.15. 20000 2、 87.09.16. 20000 3、 87.09.17. 10000 (中國信託MASTER卡) 4、 87.10.01. 10000 5、 87.10.02. 10000 6、 87.10.09. 2000 7、 87.10.10. 2000 8、 87.10.11. 1000 9、 87.10.12. 1000 10、 87.11.14. 2000 11、 87.11.15. 1000 附表四、冒用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 時 間 特約商店(地點) 簽帳金額(新臺幣)元 (富邦商業銀行MASTER卡) 1、 87.10.26. 琳貽精品服飾店 25000 2、 87.10.26. 旭勝商行 4970 3、 87.11.01. 人體魅力服飾 7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卡) 4、 87.10.29.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 00000 0、 87.10.29.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 00000 0、 87.11.01. 晶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 00000 0、 87.11.01. 黑盒子精品攝影工作室 7600 8、 87.11.01. 歐帝精品皮飾店 1590 9、 87.11.01. 人體魅力服飾 7000 10、 87.11.03.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 00000 00、 87.11.04. 捷源健康運動器材專賣店 3240 12、 87.11.06.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 0000 00、 87.11.08. 愛依坊精品服飾店 00000 00、 87.11.09. 琳貽精品服飾店 00000 00、 87.11.10.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 00000 00、 87.11.12. 新光三越 台北站前 1296 17、 87.11.15. 異品屋禮品有限公司 657 18、 87.11.15. REBAR DEPARTMENT STORE 680 19、 87.11.1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99 (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 20、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600 21、 87.11.19. 嬌蒂有限公司 3920 22、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732 23、 87.11.19. 傳詠資訊有限公司 00000 00、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936 25、 87.11.19. 傳詠資訊有限公司 00000 00、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50 27、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80 28、 87.11.1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80 29、 87.11.22. S-SHIU SHENG SHOP 6900 30、 87.11.23. SAMPO CORPORATION 3350 31、 87.11.26. 來來百貨-西門分公司 1062 32、 87.11.26. 來來百貨-西門分公司 1755 33、 87.11.28. 家樂福家具行 00000 00、 87.12.30. 霽匠企業有限公司 5000 35、 87.12.3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60 附表五、冒用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 時 間 預借現金(新臺幣)元 (富邦商業銀行MASTER卡) 1、 87.10.28. 20000 2、 87.10.30.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