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高木蘭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六 號、第二二二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違反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 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叄年。附表四所示扣案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明知綽號「美濃吳」之丙○○有意炒作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褔昌紡織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褔昌公司股票),仍基於幫助之犯意,除掛名擔任丙 ○○籌組設於台北市○○○路○段一六五號七樓之長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長江公司)及紐澤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澤西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提供個人 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紐澤西公司之0 0000000000000號,在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之帳號000000 000號及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個人與長江公司在中日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日證券)、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證券)等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供丙○○買賣褔昌公司股票及調度資金之用。丙○○先透過黃新平(已 判刑確定)之引介認識盧逸峰與黃廣潔(已判刑確定),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初, 丙○○、黃廣潔、黃新平等三人在長江公司內協議,約定由丙○○提供操盤之專 業技術能力及向金主游文炎(未據起訴)、黃重成(未據起訴)、王裕智(未據 起訴)等籌集部分資金或經由證券公司營業員等調借資金,黃廣潔提供楊社榮( 未據起訴)所購入之褔昌公司股票二千張(每張為一千股,下稱一千股為一張) ,黃新平提供資金約三、五百萬元,配合丙○○操盤,並按個人出資比例分配利 潤,丙○○即在長江公司成立操盤室。嗣因盧逸峰無意參與,丙○○轉向金主謝 良仁借貸一億元(先扣除一個月利息二百二十萬元),謝良仁於同年八月二十七 日至同年九月一日間透過如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陸續匯入戊○○提供彰化銀行復 興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九千七百八十萬元資金,由丙○ ○、黃新平、黃廣潔等三人商定買賣福昌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後,分別以00 00000、0000000等電話通知如附表一所示各證券公司營業員羅昇雲 等二十人,利用如附表一所示韓惠中等三十二人之他人名義帳戶買賣福昌公司股 票,並透過台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證證券)營業員賴素婷(業經判決確 定),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證券)行政副理曹聖恩,長利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員胡淑美(業經判決確定)媒介金主幫忙調度資金墊款,俟收盤後 將交易情形回報丁○○及甲○○(已判決確定)記帳,自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同 年九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多次於八十三年九月九、十、十二、十五日以不移轉福 昌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等方法製造福昌股票交易熱絡假象,復先後於 八十三年八月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日、九月一、二、五、六 、七、八、九日連續多次以高於前日收盤價或當日委託買入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 以當日最高價即漲停價買入福昌公司股票,抬高股價後再俟機賣出,或以低於前 日收盤價或當日委託賣出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以當日最低價即跌停價賣出福昌公 司股票,壓低股價後,再俟機買入,操縱福昌公司股票價格(詳理由一之(一) .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部分(二).連續以不移轉福昌公司股票實質所 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部分),戊○○依丙○○及丁○○之囑咐,收付買賣福昌公 司股票之資金及簽發交割買賣福昌股票所須票據,而參與丙○○炒作福昌公司股 票之構成要件行為,計自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六日止,計三十三天交易 日,連續買進福昌公司股票四四0七七張,賣出三三七八四張,使福昌公司股票 股價自八月十六日起之每股約二十八元抬高至九月二十六日之收盤價六十點五元 。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至十四時 許,分別在台北市○○○路○段一六五號七樓、同市○○○路○段五五0號地下 室、同市○○○路○段二二五號三、四樓、同市○○○路○段六五號三、四樓、 同市○○路五九號四樓、台北縣汐止鎮○○街十四巷八號二樓、台北市○○路○ 段四00號、同市○○路○段十六巷二十六號等處查獲,分別扣得丙○○所有扣 案證物編號F01磁碟片壹片、F02傳票壹拾伍張、F03買賣股票記錄壹拾 壹張、F04帳冊肆張、F05買賣股票記錄貳拾陸張、F06買賣股票記錄捌 張、F07股票交易統計表陸張、F08當日股票進出明細表貳拾張、F09號 子進出明細表貳拾伍張、F10買賣股票記錄參張及F11證券交易總表壹拾肆 張;戊○○所有扣案E01匯款單據、E02支付票據憑證、E03日記帳;賴 素婷所有扣案證物編號G1賴素婷業績明細表陸拾壹頁、G2買賣福昌股票明細 私帳貳拾貳頁及G3丙○○炒作福昌案股票明細壹拾玖頁;曹聖恩所有扣案證物 編號C01帳證傳票貳拾壹頁、C02對帳單柒拾捌頁、C03帳證資料肆拾壹 頁、C04客戶對帳日記玖拾肆頁、C05帳證資料柒拾柒頁及C06私人帳冊 捌拾陸頁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案發後戊○○逃匿,經本院發佈通緝,於八十 八年九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一0六號,為警緝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而被告戊○○掛名擔任丙○ ○籌組之長江公司及鈕澤西公司負責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公司帳號及個人 銀行帳戶供丙○○等炒作福昌公司股票,其中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戶於八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至同年九月一日止,由謝良仁透過如附表二帳戶陸續匯入丙○○所 借炒作福昌公司股票所需之九千七百八十萬元資金,被告戊○○並依丙○○及丁 ○○指示開具交割福昌公司股票所需支票款項予證券公司營業員等情,亦據丙○ ○、丁○○、謝良仁、曹聖恩、賴素婷、甲○○、周秀鳳、簡翠仙、陳彥蓉、胡 淑美、庚○○及乙○○等人分別於市調處及本院調查時證陳在卷可參,並有如附 表四所示丙○○所有之編號F01磁碟片壹片、F02傳票壹拾伍張、F03買 賣股票記錄壹拾壹張、F04帳冊肆張、F05買賣股票記錄貳拾陸張、F06 買賣股票記錄捌張、F07股票交易統計表陸張、F08當日股票進出明細表貳 拾張、F09號子進出明細表貳拾伍張、F10買賣股票記錄參張及F11證券 交易總表壹拾肆張;被告戊○○所有之E01匯款單據、E02支付票據憑證、 E03日記帳;賴素婷所有之編號G1賴素婷業績明細表陸拾壹頁、G2買賣福 昌股票明細私帳貳拾貳頁及G3丙○○炒作福昌案股票明細壹拾玖頁;曹聖恩所 有之扣案證物編號C01帳證傳票貳拾壹頁、C02對帳單柒拾捌頁、C03帳 證資料肆拾壹頁、C04客戶對帳日記玖拾肆頁、C05帳證資料柒拾柒頁及C 06私人帳冊捌拾陸頁等證物可稽。而丙○○等利用如附表一所示韓惠中、陳秀 玲、曹聖德、林欽松、王鴻淵、劉又綸、余瑞玨、林坤德、賴素婷、張慶瑞、陳 朝生、戊○○、長江公司、孫季秀芳、黃重成、黃玉蘭、邱淑娟、譚添妹、庚○ ○、何志年、何懋欽、己○○、馬玉蘭、盧玉珍、翁李寶釵、余麗靜、葉慶祥、 陳誠煉、邱正俊及中興證券張逸所提供不詳姓名者帳戶買賣福昌公司股票等情, 亦經同案被告曹聖恩、賴素婷、胡淑美、白長青、黃樹仁、陳穩祥、黃廣潔、黃 新平、己○○及證人張清華、楊社榮、何聯民、庚○○、葉慶祥、邱正俊及何志 年等證述屬實,並有如附表三扣案證物編號BA1至BA27、BB1至BB1 2、C01至C06、D01至D03、E01至E03、F01至F14、G 1至G3、H1至H11、I4至I8、J1至J3及其他本案卷內證券公司回 函等證物可資佐證。再依據證物編號BB3即SRB630即投資人委託成交對 應表、BB4即SRB200即成交買賣前五十名投資人明細、SRB87ON 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BB13即SR300即分價分量成交表、B B14即STKNO即成交檔、BA1至BA27、BB7至BB12如附表一 所示人頭戶買賣福昌公司股票交割憑單、股票交付清單、對帳單等,暨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三台財證三第四五二五三號函所附福昌公 司股票監視報告,丙○○等炒作福昌公司股票,其具體交易內容及對股價之影響 如下: (一)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部分: ⒈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⑴葉慶祥於十時五十八分四十七秒至十一時五分五十七秒共委託買進四四0張(三 一.一元一00張,三一.二元二一0張,三一.六元三0張,三一.三元一0 0張),於十時五十九分二十三秒至十一時二十九分二十一秒成交完畢,成交價 由三一.一0元上升至三一.三0元共二檔。 ⑵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四秒及十一時四十八分五十五秒以 三十一.六元買進六00張,於十一時四十六分三十八秒至十一時五十分二十七 秒成交完畢,成交價由三十一.一0元上升五檔至三十一.六0元。 ⒉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⑴葉慶祥於九時十五分九秒以低於前次成交價三十四.九0元九檔之三十四元委託 賣出二九八張(後取消一三四張),使成交價由三十四.八0元下降七檔至三十 四.一0元。 ⑵王鴻淵於十時五十八分二十一秒至十一時四分二十六秒分六筆以三十三.七0元 、三十三.六0元、三十一.二0元(其中三十一.二0元為當日之跌停價)委 託賣出三八0張,取消一二0張,使成交價由三十三.七0元下降五檔至三十三 .二0元。 ⑶陳誠煉於十一時五分十六秒以低於前次成交價三十三.五0元二十三檔之三十一 .二0元(跌停價)委託賣出四七0張(後取消四三六張),使成交價由三十三 .00元下降四檔至三十二.六0元。 ⑷陳誠煉於十一時十一分三十一秒以跌停板價三十一.二0元委託賣出四三六張, 使成交價由三十二.三0元下降十一檔至三十一.二0元。⑸葉慶祥於十一時三十分二十六秒至十一時三十七分十五秒以三十一.三0元、三 十一.二0元(其中三十一.二0元為當日跌停價)分四筆委託賣出三五0張, 取消七十八張,使股價由三十二.四0元下降十一檔至三十一.三0元。 ⒊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於十一時十七分三十四秒至十一時四十三分十八秒間,分 別以三十一.八0元至三十三.四0元不等之價位委託買進二0四四張,共成交 一二一三張,使成交價由十一時十八分之三十一.八0元上漲至十一時四十三分 之三十三.四0元,共上升十六檔。 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⑴王鴻淵於十時十七分四十五秒至十時三十四分五十二秒以三十五.五0元、三十 五.六0元、三十五.七0元、三十五.八0元、三十七元(其中三十七元為當 日漲停價)分七筆委託買進八0九張,使成交價由三十五.五0元上升四檔至三 十五.九0元。 ⑵王鴻淵於十時五十一分四十九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三十六.一0元)五檔三十 六.六0元委託買進四九九張,使成交價由三十六.一0元上升五檔至三十六. 六0元。 ⒌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⑴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於九時五十分四十九秒至九時五十四分五十秒分別以四十 .一0元、四十.二0元、四十二.三0元及四十二.三0元分四筆委託買進二 四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元上升五檔至四十.五0元。 ⑵戊○○於十時十一分四十四秒至十時十五分三十五秒以四十.九0及四十二.三 0元(其中四十二.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分四筆委託買進三二0張,使成交價 由四十.五0元上升四檔至四十.九0元 ⑶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於十時三十七分二十六秒至十時四十五分四十七秒以四十 一元及四十二.三0元分四筆委託買進一五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九0元上升 三檔至四十一.二0元。 ⒍八十三年九月一日 ⑴陳秀玲於九時二分二十二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三十九.二0元)五十七檔四十 四.九元(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三0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四0元上升二十 一檔至四十二.五0元。 ⑵陳秀玲九時十六分十一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三.一0元)五檔四十三.六 0元委託買進二0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三.三0元上升三檔至四十三.六0元 。 ⑶王鴻淵於九時三十分四十七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二元)五檔四十二.五0 元委託買進一0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二.二0元上升三檔至四十二.五0元。 ⑷王鴻淵於十一時八分五十一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二.六0元)五檔四十三 .一0元委託買進四九九張(取消三三三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二.七0元上升 四檔至四十三.一0元。 ⒎八十三年九月二日 ⑴陳秀玲於九時二十三分三十二秒至九時三十二分五十五秒以四十.五0元、四十 一元、四十一.二0元、四十一.七0元、四十二元分十五筆委託賣出四八0張 ,使股價由四十二元下降八檔至四十一.二0元。 ⑵韓惠中於九時三十四分四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一.二0元)十八檔四十三 元委託買進三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一.六0元上升六檔至四十二.二0元。 ⑶戊○○於九時三十五分一秒及九時三十六分十七秒以低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一. 四0元)九檔四0.五0元分二筆委託賣出一五0張,使成交價由四一.六0元 下降四檔至四一.二0元。 ⑷韓惠中於十一時五十六分四十一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四十一元)五十五檔四十 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00張,使成交價由四十.九0元上升四檔至四十一.三 0元。 ⒏八十三年九月五日 ⑴九時五十一分至九時五十五分間以三十八.五元共委託賣出六0張,於九時五十 二分至五十五分成交,成交價由三十九.五元下跌至三十九.一元。 ⑵九時五十六分至五十八分間以三十八.五元委託賣出四0張,於九時五十七分至 五十八分間成交,成交價由三十九.三元下跌至三十九.一元。 ⑶十時至十時九分間以三十八.五元共委託賣出一一九張,於十時至十時十分間成 交,成交價由三十九.七元下跌至三十九.一元。 ⑷十時四十二分以三十八.五元委託賣出十五張,於十時四十二分成交,成交價由 三十九.一元下跌至三十八.九元。 ⒐八十三年九月六日 ⑴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於開盤前之八時四十二分二十三秒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三 十九.七元四檔之四0.一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張,使成交價以四十.一元之 價格開盤。 ⑵十時十三分四十秒至十一時六分十四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續以四十.七元至 四十一.一元之當時揭示價八筆六五0張(後取消一五四張)及漲停價四十二. 四元十一筆一一0張,計連續委託買進七六0張,使成交價自十時八分五十五杪 之四十.四元上漲八檔至十一時六分四十四秒之四十一.二元。 ⑶十一時五十二分至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再以四十一. 三、四十一.四、四十一.五元之價格五筆四五0張(後取消十四張)及漲停價 四十二.四元二筆六十九張,計連續委託買進五一九張,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 一分十九秒之四十.九元上漲六檔至四十一.五元之價格收盤。 ⒑八十三年九月七日 ⑴十時十一分四十四秒及十時十二分三十四秒分別以四十二.九0元及四十四.四 0元分二筆委託買進一五0張,使成交價從四十二.六0元上升四檔至四十三. 00元。 ⑵十時二十一分七秒及十時二十二分二十四秒分別以四十二.九0元及四十三.0 0元委託買進一五0張,使成交價從四十二.七0元上升三檔至四十三.00元 。 ⑶十一時五十五分十二秒至十一時五十九分三十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以四二. 六0元至四二.八0元之當時揭示價四筆四00張及漲停價四.四0元三筆七十 二張,計連續委託買進四七二張,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四分十三秒之四二.五 0元上漲三檔至四二.八元之價格收盤。 ⒒八十三年九月八日 ⑴十時十七分四十六秒至十時二十八分二十一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以三十九. 九0元六筆連續委託賣出七一七張,使成交價自十時十七分三十秒之四二.三0 元下跌至十時二十八分五十八秒之四二.一0元。 ⑵十時三十三分二十二秒至十時四十二分六秒以三十九.九0元委託賣出三筆共一 0九張,使成交價從四十二.四0元下降三檔至四十二.一0元。 ⑶十一時五十二分四十七秒至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八秒以四十二.五元、四十二. 八元及漲停價四十五.七元四筆委託買進三四0張,使成交價從四十二.二元上 升四檔至四十二.六元。 ⒓八十三年九月九日 ⑴九時十四分五十四秒及九時十八分二十二秒以跌停價三十九.五元分二筆委託賣 出五00張,使成交價從四十三.二元下降三檔至四十二.九元。 ⑵十時四十五分五十五秒至十一時二分五十四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以四三.八 0、四四.00、四四.四0、四四.五0、四四.七0、四五.00元之價格 七筆二一一九張(後取消二九二張)及漲停價四十五.三元二筆二00張,計連 續委託買進二三一九張,使成交價自十時四十五分八秒之四三.三0元上漲七檔 至十一時三分二十八秒之四五.00元。(註:十一時九分三十六秒被告丙○○ 等續以漲停價四五.三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張,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九分五十 八秒之四五.00元上漲至十一時十分五秒之當日盤中最高價四五.一0元。) ⑶十一時五十五分五十五秒至十一時五十九分四十秒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以四四 .四0元、四五.00元之價格三筆二一0張及漲停價四五.三0元三筆六0張 計連續委託買進二七0張,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七秒之四四.二0元 上漲至四四.四0元收盤。 (二)連續以不移轉福昌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部分: ⒈八十三年九月九日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成員共委託買進四十八筆四九六二張,其中四十二.九0元三 00張,四十三元至四十三.九元共計一三二七張,四十四元至四十五.一元共 計二四00張,另漲停價四十五.三元共計九三五張;賣出委託一二一筆共三九 九五張,其中漲停價四十五.三元共二八0張,四十四元至四十五.二元共計一 六三0張,四十三元至四十三.九元共計五三0張,另以跌停價三十九.五元委 託賣出一五五五張,其中王鴻淵、戊○○、黃玉蘭、己○○、陳朝生、孫季秀芳 、葉慶祥、庚○○、黃重成、曹聖德、盧玉珍、何志年、長江投資、翁李寶釵等 十四人委託買進與韓惠中、林欽松、葉慶祥、何懋欽、陳朝生、王鴻淵、戊○○ 、張慶瑞、庚○○、劉又綸、孫季秀芬等十一人委託賣出該股票對應成交二六五 三張,占當日成交量六三二三張之四十一.九五%。 ⒉八十三年九月十日 買進委託二十六筆共一四八八張,其中四十四.六元至四十四.八元共計一二五 八張,漲停價四十七.五元共計二三0張;賣出委託六十一筆共二七六二張,其 中漲停價四十七.五元四十張,四十五元至四十六.五元共計一0二0張,四十 四元至四十四.九元共計六五九張,跌停價四十一.三元共一0四三張,其中何 志年、劉又綸、王鴻淵、戊○○、孫季秀芳、翁李寶釵、長江投資、曹聖德、譚 添妺等九人委託買進與葉慶祥、孫季秀芳、陳朝生、黃重成、張慶瑞等五人委託 賣出該股票,對應成交九四一張,占當日成交量二二六三張之四一.五八%。 ⒊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買進委託二十八筆共一五四0張,其中四十四.一元至四十四.七元共計四十張 ,四十五.一元至四十五.三元共計一四七五張,漲停價四十八元共二十五張; 賣出委託四十三筆共一三0四張,其中四十四.九元至四十五.六元共計三九四 張,四十六.六元及四十六.七元共一00張,跌停價四十一.八元共計八一0 張,其中陳朝生、張慶瑞、翁李寶釵、黃玉蘭、陳誠煉、庚○○、孫季秀芳、黃 重成等八人委託買進與孫季秀芳、戊○○、張慶瑞、曹聖德、陳秀玲、陳朝生等 六人委託賣出該股票,對應成交八二二張,占當日成交量二一四八張之三八.二 六%。 ⒋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買進委託四十五筆共計一七二九張,其中四十六.五元至四十七元共計一六00 張,漲停價四十九.六元共計一二九張;賣出委託五十七筆共計一五二八張,其 中四十六.六元至四十七.三元共計八九五張,跌停價四十三.二元共計六三三 張,其中王鴻淵、戊○○、陳朝生、譚添妺、盧玉珍、劉又綸、黃重成、韓惠中 、葉慶祥等人委託買進與陳誠煉、陳秀玲、韓惠中、葉慶祥、孫季秀芳、陳朝生 、黃重成等人委託賣出該股票,對應成交六六五張,占當日成交量二二五八張之 二九.四五%。 可見丙○○等人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他人名義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福 昌公司股票時,配合前述不移轉福昌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而偽作買賣、找人接盤 保證價差之手法(詳F12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摘要表及原審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筆錄被告丙○○部分),製造福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復透過被告己○○連 絡記者寫港資介入、福昌公司股票為轉機股之消息,又在開盤或收盤前後參與買 賣(詳證物編號BB3即SRB630即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製造福昌公 司股票技術面良好假象,使一般民眾誤認福昌公司股票有轉機、技術面良好、交 易活絡而湧入買賣福昌公司股票,更約定黃廣潔所持有二千張福昌公司股票暫不 出售(詳原審卷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筆錄黃廣潔部分、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調查局筆錄被告黃樹仁部分),以鎖定部分籌碼,助長漲勢,使福昌公司股票股 價由八十三年八月中旬之每股二十八元左右漲到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收盤價六十點 五元,計三十三天之交易日,被告丙○○等人連續買進福昌公司股票四四0七七 張,賣出三三七八四張,至九月二十六日手中持股仍有一0二九三張,渠等因來 回買賣福昌公司股票,使福昌公司股價上漲獲利,則渠等有抬高及壓低福昌公司 股票價炒作牟利之意圖甚明。按刑法上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 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行為其準據。被告戊○○依丙○○指示提供帳戶,並開具 交割福昌公司股票所需支票,雖係以幫助被告丙○○等炒作福昌公司股票之意思 參與犯罪,惟其參與炒作福昌公司股票之構成要件行為,應為正犯,殊堪認定。 二、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 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 低價賣出等行為,此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文規定。查 被告戊○○行為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應據以論科之 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行為時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舊法予以論 科。核其所為,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後 段之規定,應依行為時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處。被告戊○○明知丙○○等有炒 作福昌公司股票之意圖,雖基於幫助被告丙○○等炒作福昌公司股票之犯意,但 其參與前揭炒作福昌公司股票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二十 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戊○○所為係幫助被告丙 ○○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而犯有同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刑法第三十條之罪,容有誤會。至於,公訴意旨以丙○○在集中交易市場, 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因認被告戊○○所為係幫助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而犯有行為時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 嫌,惟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已就第一 項第二款原規定之不得在集中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予以刪 除。換言之,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縱在集中市場從事不移轉證券所有權 而偽作買賣之行為,即無違反規定而應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 之餘地,證券交易法事後既已廢止此部分刑罰,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檢察官認 此部分與前揭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免訴之諭知。爰審酌被 告戊○○出任丙○○籌組長江及紐澤西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外,並提供帳戶供丙○ ○炒作福昌公司股票之用,再依丙○○等人指示簽發票據辦理福昌公司股票交割 事宜,參與炒作該股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案發當時年僅二十五歲,涉世未深 受丙○○利用而參與炒作福昌股票,並非居於主謀之操盤地位,惡性較輕,且其 經過多年思量已坦然面對司法審判,而有悔悟之意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 公訴人量刑建議及其他同案被告所處刑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一紙在卷可憑,本院認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策自新。 三、如附表四所示扣案證物編號F01磁碟片壹片、F02傳票壹拾伍張、F03買 賣股票記錄壹拾壹張、F04帳冊肆張、F05買賣股票記錄貳拾陸張、F06 買賣股票記錄捌張、F07股票交易統計表陸張、F08當日股票進出明細表貳 拾張、F09號子進出明細表貳拾伍張、F10買賣股票記錄參張及F11證券 交易總表壹拾肆張,係共同被告丙○○所有;扣案E01匯款單據、E02支付 票據憑證、E03日記帳,係被告戊○○所有;扣案證物編號G1賴素婷業績明 細表陸拾壹頁、G2買賣福昌股票明細私帳貳拾貳頁及G3丙○○炒作福昌案股 票明細壹拾玖頁,係共同被告賴素婷所有;扣案證物編號C01帳證傳票貳拾壹 頁、C02對帳單柒拾捌頁、C03帳證資料肆拾壹頁、C04客戶對帳日記玖 拾肆頁、C05帳證資料柒拾柒頁及C06私人帳冊捌拾陸頁,係共同被告曹聖 恩所有,均係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林 明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附表一: 丙○○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營業員及帳戶 ┌────┬───┬────┬───────────┬───┬─────┐ │券商名稱│營業員│ 戶 名 │ 帳 號 │喊盤者│墊款餘額元│ │ │ │ │ │下單者│83.9.26.止│ ├────┼───┼────┼───────────┼───┼─────┤ │亞洲證券│羅昇雲│韓惠中 │0-0000000 │丙○○│00000000 │ │ │ │陳秀玲 │五八九八六-0 │曹聖恩│ │ │ │ │曹聖德 │四三五八九-一 │ │ │ │ │ │林欽松 │五八九七六-三 │ │ │ ├────┼───┼────┼───────────┼───┼─────┤ │台證證券│賴素婷│王鴻淵 │B-000000-0 │丙○○│ │ │ │ │劉又綸 │三三八-六 │賴素婷│ │ │ │ │余瑞玨 │0000000 │ │ │ │ │ │林坤德 │B-000000-0 │ │ │ │ │ │賴素婷 │九八00一五─三 │ │ │ │ │卓聖增│張慶瑞 │五六七八─六 │ │ │ ├────┼───┼────┼───────────┼───┼─────┤ │中日證券│陳彥蓉│陳朝生 │00五九二-四 │丙○○│00000000 │ │ │ │戊○○ │八七九四-二 │ │ │ │ │ │長江公司│八八0一-九 │ │ │ ├────┼───┼────┼───────────┼───┼─────┤ │群益證券│陳美純│孫季秀芳│一六四五一-九 │丙○○│00000000 │ ├────┼───┼────┼───────────┼───┼─────┤ │板信證券│陳麗準│ 黃重成 │三七0八-一 │丙○○│0000000 │ ├────┼───┼────┼───────────┼───┼─────┤ │京華證券│徐正義│ 黃玉蘭 │二三00八-九 │黃廣潔│ │ │ │ │ │ │ │ │ │ │李裕其│ 邱淑娟 │0-00000-0 │黃新平│ │ ├────┼───┼────┼───────────┼───┼─────┤ │大鑫證券│陳穩祥│ 譚添妹 │五五五九-二 │丙○○│00000000 │ ├────┼───┼────┼───────────┼───┼─────┤ │萬盛證券│乙○○│ 庚○○ │二八0四-六 │丙○○│00000000 │ ├────┼───┼────┼───────────┼───┼─────┤ │吉星證券│崔家蒂│ 何志年 │一七七二-0 │丙○○│00000000 │ │ │ │ │ │賴素婷│ │ ├────┼───┼────┼───────────┼───┼─────┤ │中興證券│連久慧│長江公司│00一六三二─三 │丙○○│00000000 │ │ │高 榮│何懋欽 │一五一七-五 │ │ │ │ │ │己○○ │一五八一- │ │ │ │ │張 逸│不詳 │不詳 │丙○○│00000000 │ │ │ │ │ │胡淑美│ │ ├────┼───┼────┼───────────┼───┼─────┤ │福星證券│留美蓮│ 馬玉蘭 │一七九九五-一 │丙○○│0000000 │ │ │ │ 盧玉珍 │一七六一五-八 │ │ │ ├────┼───┼────┼───────────┼───┼─────┤ │日富證券│謝明昌│翁李寶釵│四一四九-二 │丙○○│ │ ├────┼───┼────┼───────────┼───┼─────┤ │寶來證券│白長青│ 余麗靜 │五三九一四-一 │丙○○│0000000 │ ├────┼───┼────┼───────────┼───┼─────┤ │長利證券│黃樹仁│ 葉慶祥 │二三六四三-七 │丙○○│00000000 │ ├────┼───┼────┼───────────┼───┼─────┤ │元大證券│吳貝芬│ 陳誠煉 │一六-五 │黃廣潔│ │ │ │ │ 邱正俊 │一一三八四-五 │黃新平│ │ └────┴───┴────┴───────────┴───┴─────┘ 附表二: 謝良仁自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一日止透過如下之帳戶陸續匯九千七百 八十萬元入戊○○彰銀復興分行帳戶: 一.八三年八月二七日峰傑公司匯一00萬(證物I4第七頁)二.八三年八月二七日周秀鳳自台企宜蘭分行匯九00萬(證物I4第八頁) 三.八三年八月二七日洪煇峰自宜蘭縣宜蘭市信匯五00萬(證物I4第九頁) 四.八三年八月二七日洪煇峰自宜蘭縣宜蘭市信匯四三0萬(證物I4第十五頁) 五.八三年八月二七日華銀宜蘭分行三五三八五九帳戶匯二00萬(證物I4第十頁 ) 六.八三年八月二七日廖瑞珍自一銀宜蘭分行匯七00萬(證物I4第十一頁) 七.八三年八月二七日林蘇麗珠自一銀宜蘭分行匯三五0萬(證物I4第十二頁) 八.八三年八月二七日謝文賢自彰銀宜蘭分行匯六五0萬(證物I4第十三頁) 九.八三年八月二七日林銀王自合庫宜蘭支庫匯八00萬(證物I4第十四頁) 十.八三年八月三十日峰傑公司匯二000萬(證物I4第十六頁,傳票總號000 五0一) 十一.八三年八月三十日峰傑公司匯二000萬(證物I4第十七頁,傳票總號00 0五00) 十二.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周秀鳳自台企宜蘭分行匯六五0萬(證物I4第十八頁) 十三.八三年九月一日峰傑公司匯五00萬(證物I4第十九頁) 附表三 (一)、證管會及證交所資料:(證物編號BA1至BA27﹑BB7至BB12﹑ H1至H11、J1至J3等均為各帳戶開戶資料、買賣股票委託書、交割 憑單、交付清單、對帳單等有關交易資料) BA1 中日證券戊○○ BA2 中興證券己○○ BA3 板信證券黃重成 BA4 日富證券翁李寶釵 BA5 台陞證券林坤德 BA6 台陞證券余瑞玉 BA7 台陞證券賴素嫻 BA8 台證證券賴素婷 BA9 群益證券孫季秀芳 BA10 群益證券陳黃緞 BA11建弘證券葉慶祥 BA12康和證券韓惠中 BA13 亞洲證券陳秀玲 BA14 亞洲證券林欽松 BA15 寶來證券余麗靜 BA16 福星證券盧玉珍 BA17福星證券馬玉蘭 BA18空號(誤編) BA19中興證券何懋欽 BA20 萬盛證券庚○○ BA21 吉星證券何志年 BA22 大鑫證券譚添妹 BA23大鑫證券陳明娟 BA24京華證券黃玉蘭(原係於福吉證券開戶,嗣福吉證券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併入 京華證券) BA25京華證券邱淑娟(原係於福吉證券開戶,嗣福吉證券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併入 京華證券) BA26元大證券邱正俊 BA27 元帥證券陳誠煉 BB1 證管會函 BB2 監視報告 BB3 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SRB630) BB4 成交買賣前五十名投資人明細(SRB600) BB5 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SRB87ON) BB6-附件一證交所選案標準統計日報 BB6-附件二 福昌基本資料 BB6-附件三 福昌損益表 BB6-附件四 福昌重大訊息查詢 BB6-附件五 剪報 BB6-附件六 有價證券交易注意資訊月報 BB6-附件七 董監事買賣股票明細表 BB6-附件八 即BB4 BB6-附件九台北市調處函 BB6-附件十 福昌股票相對成交量 BB6-附件十一 即BB3 BB7 台陞證券王鴻淵 BB8 台證證券張慶瑞 BB9 亞洲證券曹聖德 BB10中日證券陳朝生 BB11台陞證券劉又綸 BB12 中日證券長江投資公司 BB13分價分量成交表(SR300) BB14 成交檔(STKNO) (二)、被告曹聖恩扣案證物部分: C01 帳證傳票 二十一頁 C02 對帳單 七十八頁 C03 帳證資料 四十一頁 C04 客戶對帳日記 九十四頁 C05帳證資料 七十七頁 C06 私人帳冊 八十六頁 (三)、被告陳彥蓉扣案證物部分: D01 存摺影本 二十六頁 D02 業績明細表 三十張 D03 當日買進委託書 三張 (四)、被告戊○○扣案證物部分:(歷審判決書將此部分均重覆編列為I1、I2 .I3) E01 匯款單據 十五頁 E02 支付票據憑證 二十二頁 E03 日記帳 十頁 (五)、被告丙○○扣案證物部分: F01磁碟片乙片 F02 傳票 參拾伍張 F03 買賣股票記錄 拾壹張 F04 帳冊 肆張 F05 買賣股票記錄 貳拾陸張 F06 買賣股票記錄 捌張 F07 股票交易統計表 陸張 F08 當日股票進出明細表 貳拾張 F09 號子進出明細表 貳拾伍張 F10 買賣股票記錄 參張 F11 證券交易總表 拾肆張 F12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摘要表 一冊 F13 F01磁片內之主要程式 F14 F01磁片內證券交易總表欄位及其英文代號對照表 (六)、被告賴素婷扣案證物部分: G1 台證證券營業員賴素婷業績明細表 陸拾壹頁 G2 買賣福昌股票明細私帳 貳拾貳頁 G3 丙○○炒作福昌案股票明細 壹拾玖頁 (七)、其他證物部分: H1余麗靜證卷帳戶資料等。 H2大鑫證券五五五九之一號帳戶明細 H3孫季秀芳證券帳戶資料等 H4黃玉蘭證券帳戶資料等 H5何志年證券帳戶資料等 H6黃重成證券帳戶資料等 H7韓惠中證券帳戶資料等 H8曹聖德證券帳戶資料等 H9秦若蔚證券帳戶資料等 H10馬玉蘭證券帳戶資料等 H11長江投資證券帳戶資料等 (I1至I3與前述E01至E03為相同證物) I4 戊○○彰銀復興分行5258─51─24735─400帳號交易明細表 I5 戊○○美國運通銀行戊○○帳戶交易明細表 I6 調查局函 I7 證管會函 I8調查局偵辦計劃 J1 孫季秀芳等股票開戶及交易資料 J2 長江公司戊○○等股票開戶及交易資料 J3 馬玉蘭等股票開戶及交易資料 附表四 扣案證物編號F01磁碟片壹片、F02傳票壹拾伍張、F03買賣股票記錄壹拾 壹張、F04帳冊肆張、F05買賣股票記錄貳拾陸張、F06買賣股票記錄捌張、 F07股票交易統計表陸張、F08當日股票進出明細表貳拾張、F09號子進出明 細表貳拾伍張、F10買賣股票記錄參張、F11證券交易總表拾肆張、E01匯款 單據、E02支付票據憑證、E03日記帳、G1賴素婷業績明細表陸拾壹頁、G2 買賣福昌股票明細私帳貳拾貳頁、G3丙○○炒作福昌案股票明細壹拾玖頁、C01 帳證傳票貳拾壹頁、C02對帳單柒拾捌頁、C03帳證資料肆拾壹頁、C04客戶 對帳日記玖拾肆頁、C05帳證資料柒拾柒頁、C06私人帳冊捌拾陸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