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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壽嵩朱夢蘋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告
乙○○
被告
泛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朱 夢 蘋

      法 官 陳 容 正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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