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五段五號七樓之八 法定代理人 周進財 被 告 金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其及金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林 翠 華 法 官 陳 容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