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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壽嵩林翠華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五段五號七樓之八
法定代理人
周進財
被告
金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其及金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林 翠 華

                        法 官 陳 容 正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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