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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春地林政憲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
陳永豪
原告
陳永昌
原告
陳銀鈴
原告
陳銀貞
原告
謝誠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被告
朱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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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鴻忠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林 政 憲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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