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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李春地林政憲鍾華

  • 原告
    丙○○
  • 被告
    甲○○呂鴻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丙○○ 乙○○ 戊○○ 丁○○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被   告 甲○○ 福臨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五一四巷十二號一樓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鴻忠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林 政 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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