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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春地鍾華林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
林陳節子
被告
陳盛安
被告
五福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章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林 政 憲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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