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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樂嘉榮(起訴書誤以【樂嘉虎之姓名年籍資料】起訴)
被告
林佳慧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與原本之附表不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劉 台 安

書記官 張 汝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犯罪所得          │
├──┼─────┼─────┼──────┼───┼─────────┤
│一  │八十八年十│台北市基隆│先佯稱李先生│雙響炮│ERICSSON-T28型二支│
│    │十二月中旬│路二段某咖│,再以信封內│企業社│NOKIA8210型二支   │
│    │          │啡店      │裝報紙佯裝現│通化店│MOTOROLA3688型一支│
│    │          │          │金質押      │      │                  │
├──┼─────┼─────┼──────┼───┼─────────┤
│二  │八十九年二│新竹市復興│先佯稱李先生│兄弟通│NOKIA8210型三支   │
│    │月三日    │路三十二號│,再以信封內│訊行  │ERICSSON-T28型二支│
│    │          │二樓布羅特│裝仟元玩具鈔│      │MOTOROLA3688型一支│
│    │          │咖啡店    │票一百四十三│      │                  │
│    │          │          │張質押      │      │                  │
├──┼─────┼─────┼──────┼───┼─────────┤
│三  │八十九年二│台北市忠誠│先佯稱李先生│上方通│ERICSSON-T28型二支│
│    │月十九日  │路IS  COFF│,再以信封內│訊行  │NOKIA8210型三支   │
│    │          │EE咖啡店  │裝仟元玩具鈔│      │                  │
│    │          │          │票一百十七張│      │                  │
│    │          │          │質押        │      │                  │
├──┼─────┼─────┼──────┼───┼─────────┤
│四  │八十九年二│台北市文林│先佯稱李先生│雲雷通│ERICSSON-T28型二支│
│    │月二十四日│路七十二號│,再以信封內│訊器材│NOKIA8210型三支   │
│    │          │逗茶泡沬紅│裝仟元玩具鈔│行    │                  │
│    │          │茶店      │票佯稱現金十│      │                  │
│    │          │          │二萬元      │      │                  │
├──┼─────┼─────┼──────┼───┼─────────┤
│五  │八十九年二│台北市長安│先佯稱李先生│奇楓通│尚未得手          │
│    │月二十九日│東路二段二│,欲再以信封│訊行  │                  │
│    │          │七六號IS  │內裝仟元玩具│      │                  │
│    │          │COFFEE咖啡│鈔票一百四十│      │                  │
│    │          │店        │四張佯稱現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