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賽特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
嚴裕欽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一六號四樓「丙○○○○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原名賽特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泡湯完全enjoy 手冊」一書,係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旗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所出版並享有著作權之物,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重製、改作、散布,竟自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在網路家庭公司所屬之「city guide」網路上,以「騰雲駕霧泡湯去」為主題,刊登擅自抄襲自「泡湯完全enjoy 手冊」中有關泡湯Q&A、泡湯地點介紹、飯店提供等之著作內容,嗣經上旗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律師函要求移除後,迄同年三月四日止,仍可從前開網站搜尋取得右揭內容,而侵害上旗公司之著作權,因認乙○○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網路家庭公司涉有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上旗公司告訴被告乙○○及網路家庭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