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非累犯),素行不佳,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更(一)字第六一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九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度毒偵緝字第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甲○○在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凌晨一、二時許(公訴人誤載為八十九年四月三日晚上七時許前九十六小時內),在臺北市不詳地點其友郭占元之車內(公訴人漏載在其友郭占元之車內施用之事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為警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上午六時四十分在臺北市○○區○○街四七巷十之一號前查獲,經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其友郭占元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毛重0.九公克:淨重0.六公克)及吸食器乙組。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前開犯行坦認不諱,復有臺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在卷可稽,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三犯)。爰審酌被告甲○○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之前科(非累犯),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雖於警訊及偵查中否認犯罪,然於本院審判中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至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毛重0.九公克:淨重0.六公克)及吸食器乙組,被告甲○○自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為其朋友郭占元所有,雖該等扣案之物為違禁物,然查尚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該等扣案之物為被告甲○○所有,故該等扣案之物,不應於本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公訴人誤向本院聲請沒收銷燬,尚有未洽,併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趙 子 榮

書 記 官 官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