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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黃 雅 君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