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