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宏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林宏諭因販賣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