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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五二○號、第七四七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臺

公訴人
臺灣臺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犯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二○號、第七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連續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被告所犯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別裁定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與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訊問被告甲○○後,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 坤 地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五二○號、第七四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