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廣集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鮮于麟
- 被告
- 張亞力
沈育慧
陳美杏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0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百六十八萬六千元正,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等三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被告詐欺之金額為七百六十八萬六千元,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㈢證據: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均引用之。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