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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英豪王綽光黃雅君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
贏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端
原告
捷邦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律師
被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薛松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被告
劉一蓀

     (原名劉永康)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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