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贏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端
- 原告
- 捷邦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倩律師
- 被告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輝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薛松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玫珺律師
- 被告
- 劉一蓀
(原名劉永康)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