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利邦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八號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義
- 訴訟代理人
- 任順律師
- 被告
- 榕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三巷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街十八巷九號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三巷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