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勤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琳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因誹謗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