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九號
- 原告
- 易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平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百八十五萬九千九百一十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