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二號、 第四八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係「福臨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駕駛該公司一輛車牌R4-5141 號自 用小貨車執行送貨( 快遞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曾犯有竊盜、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等罪,其中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因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易字 第二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四年一月廿五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在案。其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下午一時卅分許,駕駛該輛車牌R4-5141 號 自用小貨車執行送貨業務,沿臺北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八德路、建 國北路交岔路口,欲左轉路口設有行人穿越道之建國北路行駛之際,適有行人陳 施梨刻沿八德路北側徒步經該處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穿越建國北路。甲○○本應 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 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係日間、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 情形觀之,並無任何足令甲○○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竟疏未注 意即貿然左轉建國北路行駛,以致將行人陳施梨撞及倒地。陳施梨雖經送台安醫 院急救,仍因顱內出血,延至同年月九日下午三時許不治死亡。甲○○肇事後, 除呼叫救護車將陳施梨送醫急救外,並向到達醫院處理事故之員警自首犯行。 二、案經被害人陳施梨之子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相片等件在卷可 稽。被害人陳施梨因本件交通事故以致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亦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有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証明書 等件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甲○○既係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其對於「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第九十四條 第三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規定 ,自均應知之甚稔。況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當時係日間、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 陷、視距良好且無障礙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件在卷可按,並無任何 足令被告甲○○有何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應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 其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無疑。被告甲○○之過失與被害人陳施梨受 傷不治死亡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 甲○○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查被告甲○○曾犯有竊盜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等罪,其中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九 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八十三年易字第二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四年一月廿五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是 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末查被告甲 ○○於肇事後,在其犯行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不逃避接受 裁判而向至醫院處理之員警自首,承認其為肇事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八十九年五月卅日北市警交大四字第八九六二五○九七○○號函附之報案 自首調查報告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已合於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 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 告甲○○素行、過失程度重大、造成被害人陳施梨受傷不治死亡之損害嚴重程度 及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七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 鍾 華 得於十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