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陳永豪 陳永昌 陳銀鈴 陳銀貞 謝誠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被 告 朱健成 福臨實業有限公司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鴻忠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林 政 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