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賀志穎 被 告 許建和 大勝廢棄物清除 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強 右被告許建和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