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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李莉苓

  • 被告
    李錦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珠 選任辯護人 劉明益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錦珠係設於台北市○○街○○○巷○○○號一樓「旭邦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多元排水管」係由「神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神 功公司)享有新型專利權之編號為新型第一四三八九四號新型專利,未經專利權 人同意不得製造,竟未經神功公司之同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月 十七日止,購入水管及不織布等材料,接續在其承包之「國立政治大學四百公尺 運動場整建工程」工地即國立政治大學運動場,組裝製造「多元排水管」供上開 工程使用,致侵害神功公司之新型專利權。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神功公司告訴被告李錦珠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專利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 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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