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吳靜怡
- 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0 一七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北市○○○路○段二二三巷五十二號一樓(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臺北市○○○路○段「二三三巷」五十二號一樓)頂 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牌:E頂尖網縩網路)之負責人,明知公司登記所營事 業項目為:電腦設備安裝業、食品、飲料零售業、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事務 性機器設備零售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租賃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 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代售積體電路卡 ),且明知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竟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起,未經 核准,擅自在上址經營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娛樂業務,即以利用電腦設備裝 置,以網際網路供客人下載或擷取遊戲娛樂,嗣為警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凌晨零時 五十分,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嫌 。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有本院八十九年度 易字第二五三五號刑事案卷可稽。茲公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就同一案件 ,向本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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