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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張宇樞

  • 當事人
    蔣安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安妮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三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蔣安妮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 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具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資參酌,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九號偵查案件雖移送本院併辦, 惟本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已如上所述,本院自無從併辦,應檢卷退還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白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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