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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二號

侵占遺失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八號聲請簡易判決,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侵占之物乃係被害人乙○○之遺失物,非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等情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遺失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