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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甲○○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十一時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之間某日時(聲請人誤載為係前揭日期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之間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乙節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翠華

書記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八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