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甲○○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十一時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之間某日時(聲請人誤載為係前揭日期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之間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乙節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