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住於台北市中正區○○○路一九二巷六之三號四樓之賴朝冬所有車輛之後視鏡遭人破壞,因賴朝冬懷疑係在台北市○○○路一九二巷巷口延平水果行工作之甲○○所為,賴朝冬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延平水果行向該行老闆反映,致引起甲○○不滿,甲○○遂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在台北市○○○路一九二巷巷口之公共場所,大聲公然以「幹你娘」辱罵賴朝冬,使不特定人足以聽聞,而妨害賴朝冬名譽,案經賴朝冬提起告訴。
二、證據:訊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否認上開犯行,辯稱:雖於上開時地在現場與告訴人賴朝冬發生爭執,有說口頭禪髒話,但並未對賴朝冬罵「幹你娘」云云,惟查:(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賴朝冬指述綦詳,其指述稱: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延平南路一九二巷巷口,伊正要倒車出來,被告即擋在伊車前說『為何麼每次你的後照鏡被破壞,都說是我打的,你可以去警察局告我,並說幹你娘』等語,(二)另在場目擊證人簡鑾證述稱:當時伊站在水果攤前,伊先生即告訴人正在倒車,被告一直跟著車,後站在車頭罵了許多話,包括「幹你娘」等語,(三)又至現場處理之警員張漢平結證稱:伊到現場後,有問被告有無罵告訴人,被告當場承認有罵告訴人,但稱是口頭禪,並非罵「幹你娘」等語,(四)按被告自警訊時起即承認有說所謂之口頭禪髒話,惟被告對其口頭禪為何,均未交待,且被告於至現場處理報案之警員張漢平前亦承認有罵告訴人人,僅不承認是「幹你娘」三字,惟依社會常情,罵人時使用「幹你娘」三字,實為很常見之罵人用語,被告既承認以口頭禪罵人,又不肯說明其口頭禪為何,顯見確係以「幹你娘」罵告訴人無誤,故被告所辯,顯為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