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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段景榕金學坪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
被告
陳文福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福雖涉有連續竊盜犯行,惟已經羈押月餘,要無反覆再犯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又有十四歲之智障小妹託予母舅照顧,惟因此事與母舅已生嫌隙,而家中有土地債務事宜亦非母舅所願置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陳文福羈押之情刑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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