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 陳文福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福雖涉有連續竊盜犯行,惟已經羈押月餘,要無反覆再犯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又有十四歲之智障小妹託予母舅照顧,惟因此事與母舅已生嫌隙,而家中有土地債務事宜亦非母舅所願置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陳文福羈押之情刑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