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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陳德民
  • 法定代理人
    羅英齊

  • 被告
    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八О號 自 訴 人 鄒光漢 被   告 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羅英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被告神洲建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 一、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著有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稽。 二、本件被告神洲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 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 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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