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四號

自訴人
三航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文壽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楊慧敏(已審結)係美芳文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係楊慧敏之母,並為該公司股東,實際經營業務之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七十六年四、五、六月份向自訴人進購貨品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九千八百六十六元,其中四月份帳款以被告名義開立支票支付貨款,詎該公司於七十六年六月中旬即關閉店門,對外宣稱結束營業,楊慧敏與被告即避不見面,是被告與楊慧敏係共犯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七十六年六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日

法 官 李莉苓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