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四號
- 自訴人
- 三航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文壽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楊慧敏(已審結)係美芳文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係楊慧敏之母,並為該公司股東,實際經營業務之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七十六年四、五、六月份向自訴人進購貨品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九千八百六十六元,其中四月份帳款以被告名義開立支票支付貨款,詎該公司於七十六年六月中旬即關閉店門,對外宣稱結束營業,楊慧敏與被告即避不見面,是被告與楊慧敏係共犯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七十六年六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