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二號
- 自訴人
- 青鳥科學模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宗仁
- 自訴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 被告
- 董平和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董平和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