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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二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二號

自訴人
青鳥科學模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宗仁
自訴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告
董平和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董平和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林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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