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蔡守訓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香貽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蔡顯玠 選任辯護人 林晋宏律師 被 告 呂志強 林白芷 楊良溪 李文賜 馮榮宗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五七一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五六、一○○四、一一○二、一一四 二、一四一二、一四一三、一四一九、二三四三、二六○三、二六○四、二七四二、 二七五一、二七五二、二七六五、三二三六、三二三七、五一一四、五一一五、五一 一六、一○五五八號)暨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彭香貽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蔡顯玠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件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呂志強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件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林白芷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件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楊良溪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如附件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李文賜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件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馮榮宗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件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呂志強前於民國七十三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 七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判決確定,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七十四年四月九日執 行完畢;彭香貽前於七十七年間,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二月 二十八日以七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嗣經台灣高等 法院於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七十八年上更一字第五三七號判決撤銷改判,判 處有期徒刑二年,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七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七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六六號判決,判決 有期徒刑四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七十八年上易字第四 四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前揭二罪,另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八 十年一月十一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八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彭香貽復 於七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七十八年度易 字第一八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並確定,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均未構成累犯)。 二、緣楊恭福、楊恭惠(均另案審結)於八十五年間,成立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陳少美(另案審結)為負責人,八十七年十月間前,陸續成立如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對外統稱為全球統一集團,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楊恭福擔任總裁、 戴忠義(另案審結)擔任總監、楊恭發(另案審結)擔任執行長,陳少美擔任財 務經理,集團所屬之各公司,均未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特許,准於經營證券承銷之證券商業務,亦未向主 管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登記經營證券商之業務,即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開始分 別推出,而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如附表三所示,已屬公開發行股票(但仍未上市 、上櫃)之公司,及外國公司股票,擅自經營證券商之業務,且亦未經證期會之 核准或申報生效,即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該集團所持有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公開 募集、發行公司之股票,經營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其經 營方式,乃係分別先與透過員工、顧問介紹及自行前來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 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由集團以股票之票面價格新台幣(下同)十元, 或更低之八元不等之價格,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股票,再由集團內之各部門 將這些公司之性質、產品等資訊,在網路上刊登,並留下全球統一集團電子信箱 ,作為聯繫之用,另亦製作各項文宣、錄影帶及準備上市、上櫃計劃書等文宣資 料,並利用登廣告之方式,在各地招收業務人員,先作職前訓練,解說如附表三 所示之公司之基本概況、前景及投資理財之專業知識,再由各分公司、營業據點 (詳如附表四所示)之業務人員,利用前揭文宣資料,自行對外推銷各該股票, 另也在第四台頻道,如國衛電視台、房金衛視頻道、新台北邁視歐傳播股份有限 公司、華人商業台等,製作節目,推薦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之相關產業報導;而前 揭股票價格之製定,並係以競價取之,而由全球統一集團參酌其取得公司股票之 面額價位、人事、廣告、管理費用等成本,製定參考價,由各地分公司、營業處 之業務人員依此價格推銷,並視市場供需,再作價位調整,而業務人員於銷售如 附表三所示之股票後,均將股款電匯至全球統一集團總公司,辦理交割手續,完 成交割後,總公司則直接將股票郵寄給客戶,或由各分公司、營業據點業務人員 親自轉交予客戶,總公司並按累積業績核發獎金,或辦理晉升。 三、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明知此情,仍 與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載忠義等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等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全 球統一集團在各地分公司、營業處等據點之負責人、或經理等管理人,以全球統 一集團或其所屬公司之名義,經營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且須經 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該集團所持有之如附表三所示之 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未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及外國公司等之股票,經營全球 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及渠等另外成立之公司(詳如附表二)登記範圍以外,且須經 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由業務員向不特定人公開招攬買受如附表三之未上市 、未上櫃公司之股票(詳細時間、地點、其他共同正犯、公司名稱、另外所成立 之公司名稱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彭香貽除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投資由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林健生(另案審 結)所籌設之全球統一集團彰化彰美分公司(對外稱彰化首富分公司),另明知 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所設立之超盛有限公司(下稱超盛公司),登記之營 業項目,僅有投資顧問業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並未包括證券商之業務,仍承 前揭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發行,且未經證 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股票之概括犯意,由其擔任超盛公司負責人,自八十八年 八月間,加入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鄭文宏所擔任負責人,且未登記經營證 券商業務之富比世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比世公司),對非特定人 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發行且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海麗光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未上 櫃公司之股票,經營富比世公司、超盛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證券商業務。 五、馮榮宗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因全球統一集團遭查獲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而 招攬不到客戶,明知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卉公司)、大旺國際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旺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僅有投資顧問業及企業 經營管理顧問業,並未包括證券商之業務,亦未經證期會核准經營證券商業務, 仍承前揭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證券商業務,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 、發行,且未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股票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七月間, 經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許銀鴻(五十六年二月四日出生、另案審結)之介紹 ,加入為品卉公司之加盟店(即品卉公司新營分公司),仍繼續在上址(即台南 縣○○市○○路○○○號),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發行且亦未經證 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 票,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釋股計劃中,表明金門縣民 得以優先認股,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嗣因品卉公司之股 票商品來源不定,宣傳不及全球統一集團,馮榮宗復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脫離品 卉公司,改與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蕭順天(另案審結)、陳文隆、羅翊霖 (以上二人均未據起訴)等人,設立大旺公司,由蕭順天擔任負責人,馮榮宗擔 任經理,繼續在上址,經營未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 金門酒廠釋股計劃中,表明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 股權利轉讓證書。 六、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各處站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搜索票 在前揭地點查獲,復扣有或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 、馮榮宗等人所有,或為渠等共犯所有,用以銷售前揭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 之物(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桃 園縣調查站、台中市調查站、嘉義市調查站、南投縣調查站等分別移送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均矢口否 認有前揭之犯行,渠等辯稱意旨略以: ㈠被告彭香貽部分: ⒈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受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全球首富集團負責人鄭文 宏之招攬加入全球首富集團,擔任該公司超盛部分即南投營業處所之幹部, 其加入之理由,乃鄭文宏向被告表示全球首富集團所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買 賣,係合法,因全球首富所從事的均「非公開發行股票」,並非證券交易法 所規範,全球首富集團所從事之買賣方式屬公司自行出售公司資產,不違反 公司法,況報紙有廣告如違法早被取締,全球統一集團每日均有大量廣告, 如違法早被取締。 ⒉因為鄭文宏之說詞,使被告不疑有他即加入全球首富集團,擔任全球首富集 團超盛部門(又稱南投營業處所)之幹部,並代為招募部分員工,共為全球 首富集團銷該集團所自有之捷邦公司等十數家公司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 票;同年八月間,被告所申請設立之超盛公司獲核准設立,被告後來並未轉 而投效富比世公司。 ⒊被告之所為會設立超盛公司,乃因鄭文宏表示為顧及員工勞健保問題。 ⒋被告係「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全球首富集團」公司之職員,並非全球 統一集團之分公司負責人或幹部,非起訴事實所及。 ⒌同案被告楊恭福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庭訊時,證稱鄭文宏為全球首富集團 負責人因此該二公司非同一公司,本案未起訴全球首富集團負責人鄭文宏, 而被告又僅為「首富南投」分公司負責人,顯有將兩公司誤為一談。 ⒍檢察官顯然將未上市股票統認為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與證券交易法及公司 法規定不符。是以被告所經手之捷邦等公司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究竟是 否為未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實有釐清必要,而事實上,上開 股票都係未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㈡被告蔡顯玠部分: ⒈被告是總公司直接指派到台中分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員工的出勤狀況、總 務等行政管理工作,並非負責業務行銷工作,另被告亦不知對不特定人公開 銷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是違法的。 ⒉被告雖擔任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經理乙職,而以全球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營業,惟被告並非全球統一集團於公 司法上之負責人,參諸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三○六二號判決意旨,自無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⒊被告所屬之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其運作模式,係將其所徵求之業務員由總 公司組訓,再由業務員依總公司所提供之文宣資料,向其親戚要朋友推薦全 球統一集團所提供之公司股票,其並無藉舉辦公開之說明會、刊登廣告等方 式向非特定之人公開招募,是其販售全球統一集團所提供之未上市、未上櫃 公司股票乙節,自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行為無涉,而無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情事。 ⒋被告所為均係銷售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該等業務與證券交易法第十八 條規定無涉,又其係以透過業務員向業務員之親戚、朋友等特定之人販售, 並非向不特定之人為公開招募之發行行為,則依其運作模式觀之,亦非有價 證券之承銷業務;而目前銷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等業務,更非證券商之 業務,綜上,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等規定觀之,被告之行為並 非證券商之業務,核與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等之規定無涉。 ㈢被告呂志強部分: 公司之業務,都是由同案被告黃耀宗與總公司聯絡,設立公司時,乃因同案被 告黃耀宗債信不良,始由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而被告在該公司亦只是負責看 帳而已,其於業務事項均係業務部門負責。 ㈣被告林白芷部分: ⒈被告在全球統一集團南崁分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均是未公開發行的股票,並 不屬於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範圍,至於違反公司法部分,當初總公司有答應 要幫該分公司辦理公司登記,總公司只是派被告去籌設籌備處,但是後來總 公司並沒有辦理公司登記,被告也是受騙。 ⒉被告所使用之銷售方式,亦係以電話簿隨機訪問客戶或由認識之朋友介紹他 人購買等情,是否已達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尚值斟酌。 ㈤被告楊良溪部分: 被告是看報紙由同案被告周先覺應徵進入全球統一集團嘉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 ,後來有掛名副理;被告只是受僱於公司,根據公司高層指示做事。 ㈥被告李文賜部分: ⒈被告只有自己向公司買進股票,得到少許薪資獎金,至今血本無歸,也是受 害者,並無對外向不特定人銷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且亦無與另案 被告楊恭福等人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被告曾經同案被告周先覺應徵至高雄市新光路南區管理處擔任行政助理,然 辦妥手續後,因工作不適合,一個月後即離職,半年後,另案被告朱興華找 被告到高雄市○○○路○○○號八樓籌設分公司,但分公司在籌備之時,因 為租金沒收齊,所以均未對外營業,只有兼賣健康食品及健康儀器等,且只 有購買股票,並未對外銷售股票,被告自己本身亦是受害者。 ㈦被告馮榮宗部分: ⒈被告只是透過應徵進入全球統一集團工作,並不知道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是違法的。 ⒉被告的公司並沒有販售金門酒廠股票,移送機關所查扣之金門酒廠宣傳資料 ,是當時的總經理羅翊霖及陳文隆表示要去向金門人收購權利書轉手,但是 並沒有對外銷售,只有內部員工購買。 二、經查: ㈠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方式,有三種,即募集設 立公開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公開發行新股、及補辦公開發行等,次按八十六年 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以下均同)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本法所稱有價 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 其他有價證券」、第七條:「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 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三項:「第一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 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等規定,參之前揭規定,該法特於第六條著有何謂「有價證券」專條之立法 解釋,卻又於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另外規定「公司股票」,則解釋上,依其立法 意旨,乃將「有價證券」、及「公司股票」所包括之範圍,有所區分,亦即所 謂「有價證券」,應僅包括「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而所謂「公司股票」 ,則不限於「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尚包括「非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 ,亦即已「公開募集、發行」公司之股票固屬於前揭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 證券,「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之股票,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並非排除在該法之規範範圍,準此,除未經證期會核准即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而擅自經營證券商之業務,參諸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當然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 適用外,如未經證期會之核准或向證期會申報生效,而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未 公開募集、發行公司之股票者,雖非該法所規定之證券商業務,然參之該法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前揭所述,則仍有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適用;查被告 等人所銷售之前揭公司之股票(包括附表三),其中F2000、千禧電子商 務等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依證期會八十一年二月一日(81)台財證(二) 第五○七七八號函釋,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券,凡在 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十豐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東大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係屬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外,其餘公司之股票均非係公開發行,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 期會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銷售,而包括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各公司、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公司等,均未經證期會核准經營證券商之業務,且公司之登 記營業項目,亦未包括「證券商」業務之項目等情,除經被告等人分別於法務 部調查局各調查處站等約談時所自承外,復有證期會九十年四月十日(九○) 台財證(一)第一一九四一六號、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台財證(一)第一 二九五○○號、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台財證(二)第一一一三○四號、 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87)台財證(一)第○二三七三號、八十七年十月七 日(87)台財證(二)第○二五○六號、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八八)台財 證(一)第一○六八八八號、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88)台財證(二)第一 一○一一九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88)台財證(二)第一三一九六號 、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88)台財證(二)第一一○一一九號、八十八年二 月五日(八八)台財證(二)第一五六六五號函等分別附於本院九十年訴字第 三七六號本院卷第一卷、第二卷、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法務部調 查局台北市調查處(88)肆字第八四一二五一號第一卷可稽,次查,如意欲 經營「銷售未公開募集、未公開發行之股票」者,應另行登記「證券商」,而 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有經濟部商業司九十年 三月十三日經(九○)商六字第○九○○二○四七○五○號函附於本院八十八 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本院卷第二卷可稽,顯見如公司營業項目僅登記「投資 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而未登記「證券商」者,尚不能經營 「銷售未公開募集、未公開發行之股票」無疑,合先敘明。 ㈡被告彭香貽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與另案被告林健生投資籌設全球統一集團彰化 彰美分公司(對外稱彰化首富分公司),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設立超盛公 司,而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僅有投資顧問業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並未 包括證券商之業務,同年六月間,加入全球統一集團,成為該集團之加盟公司 ,銷售全球統一集團之股票等情,除據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約談時,及本院審理時供稱甚詳,另有關投資籌設全球統 一集團彰化彰美分公司乙節,經核亦與另案被告林健生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三七六號案件調查時所供相符,此外,復有如附件一所示之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雖被告彭香貽於本院審理時,尚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並非僅規範公開募集、發 行公司之股票,已如前述,則被告彭香貽辯稱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之證券交易法,僅規範公開募集、發行公司之股票云云,顯有誤會,不 足採信;又被告彭香貽所負責之全球統一集團首富南投分公司,縱使以已有 交易紀錄之股票,包括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運成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捷邦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創惠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等(有該交易紀錄附於前揭偵卷可稽 )為其論據者,亦有包括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亦如前述,是被告彭 香貽辯稱:該等股票都係未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云云,亦非事 實,不足採信。 ⒉被告彭香貽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八十八年八月間,富比世公司將超盛公司 列入該集團之分公司等語,復參之附件一有關被告彭香貽所有,而為其營業 用之各項文件資料,其中尚有以超盛公司「馬秀瑾」名義,所製作之八十八 年十一月十八日「每日舉績表」,同年月十九日「商品名稱」為「台灣圓益 」之「現金收入日報表」,復有「富比世國際集團」之公告資料多紙,顯見 被告彭香貽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確有以超盛公司之名義,加入富比世集團, 經營超盛公司登記範圍以外,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發行,且未 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是被告彭 香貽前揭辯稱:其所申請設立之超盛公司獲核准設立,並未轉而投效富比世 公司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及已公開發行,而尚未上市、上櫃之股票,衡諸目前 證券業之常情,均係由盤商在私底下買賣,證期會尚未核准任何證券商得以 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前揭股票,被告彭香貽怎能推諉不知? ⒋綜上,事證明確,被告彭香貽前揭犯行,至堪認定,其前揭辯稱,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蔡顯玠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市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復有扣案之附件二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雖被告蔡顯玠於本院審理時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所謂向非特定之人公開招募,解釋上,絕非僅限於舉辦公開說明會、刊登廣 告等方式,舉凡透過多數業務人員,以文宣資料向其他人推銷者,或係以電 話、散發文宣資料推銷者,使其他非相關之人均能知悉者,亦足當之,參之 被告蔡顯玠於前揭約談時供稱:「均係由營業員分別向親友推銷,或至股票 集中交易市場招攬客戶等方式作銷售宣傳」、「總公司係透過各種文宣宣傳 廠商之經營狀況及獲利情形,藉以吸引民眾承購股票」等語,復觀之扣案之 如附件二所示之各種文宣錄影帶等資料,足見被告蔡顯玠所屬全球統一集團 台中分公司,其經營方式,顯已向非特定之人公開招募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 無疑。 ⒉被告蔡顯玠雖非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之負責人,惟參以其係該集團在台中 市營業據點之負責人(總經理),下設副總經理二人,被告蔡顯玠並負責該 分公司之行政管理工作,身居管理要職,又如何能謂另案被告楊恭福、楊恭 惠、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等人,在犯罪事實繼續中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 ⒊至被告蔡顯玠前揭事實,已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已如前述。 ⒋綜上,事證明確,被告蔡顯玠前揭犯行,至堪認定,其前揭辯稱,或不足採 信,或難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㈣被告呂志強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復有扣案之附件三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被告呂志強既係全球首都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加盟全球統一 集團,對外稱全球統一集團彰化中山分公司,負責查帳工作,業據其所自承在 卷,則衡諸其工作性質,亦與銷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有關,難認與另案被告 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及同案被告黃耀宗,在犯罪事實 繼續中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呂志強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之辯稱,均難為被告呂志強有利認定之依據,事證明確 ,其犯行至堪認定。 ㈤被告林白芷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縣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復有扣案之附件四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被告林白芷雖於本院審理時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林白芷在全球統一集團南崁公司所販售之股票,並非全然係未公開募集 、發行之公司股票,已如前述,況縱使是未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亦 非無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適用,亦如前述,是 被告林白芷前揭辯稱: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範圍云云,顯有誤會, 不足採信。 ⒉被告林白芷既係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副總經理(實 際負責人),與全球統一集團乃係合營關係,即其出資八十萬元,全球統一 集團出資一百二十萬元,業據其於前揭約談時供稱甚詳,則衡諸其工作性質 ,與銷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有絕對關係,難認與另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 、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等人,在犯罪事實繼續中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是福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辦理設立登記云云,均難為被告林白 芷有利認定之依據。 ⒊所謂向非特定之人公開招募,解釋上,絕非僅限於舉辦公開說明會、刊登廣 告等方式,舉凡透過多數業務人員,以文宣資料向其他人推銷者,或係以電 話、散發文宣資料推銷者,使其他非相關之人均能知悉者,亦足當之,參之 被告林白芷於前揭約談時供稱:「福元公司銷售前開股票的方式是由業務員 向一般民眾宣傳推銷,其中大部分的業務員是由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調派支援,另有部分是登報召募而來,渠等進入本公司,不必購買股票 ,而銷售方式是以電話訪問為主,在徵詢對方同意後,再郵寄全球統一所提 供的DM或全球金融報讓對方參考,若對方有意購買,會與業務員聯絡,. ..全球統一則負責有線電視的廣告事宜」等語,足見被告林白芷所屬全球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其經營方式,顯已向非特定之人公 開招募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無疑。 ⒋基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林白芷前揭犯行至堪認定,其前揭辯稱,均難為 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㈥被告楊良溪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市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經核與同案被告周先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在 前揭調查站約談時所供相符,復有扣案之附件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被告楊良溪既係全球統一集團嘉義營業處之經理,負責業務,推銷股票等工 作,業據其於檢察官偵查時自承在卷(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號第十六 頁以下),衡諸其工作性質,確與銷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有關,難認與另案 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及同案被告周先覺,在犯罪 事實繼續中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楊良溪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 採信,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之辯稱,均難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事證明確,犯 行至堪認定。 ㈦被告李文賜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高 雄市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復有扣案之附件六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足資佐證 ,被告李文賜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參以扣案之附件六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中,有關全球統一集團之通知文件, 均係以「高雄九如營業處」、「處長李文賜」為通知人,甚至於有關該營業 處之人員名冊中,被告李文賜乃名列第一,職稱為「經理」,則衡諸其工作 性質,既係該營業處之負責人,自與銷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有關,難認與 另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等,在犯罪事實繼續中 非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前揭扣案之附件六所示之營業資料中,尚有「全球統一集團股票申購書」、 「全球統一集團內部未上櫃訊息公告」、「宣傳資料」等,再者,以被告李 文賜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向全球統一集團提報之業務人員人數計有七十七 人(附件六,編號參資料參照),則如僅係被告李文賜自己向公司買進股票 ,得到少許薪資獎金云云,又何須聘僱數量如此龐大之業務人員?顯見被告 李文賜所負責之全球統一集團高雄九如營業處,確有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如 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股票無疑。 ⒊綜上所述,被告李文賜前揭辯稱,均不足採信,其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李文賜犯行至堪認定。 ㈧被告馮榮宗就前揭事實,業經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九日 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約談時供稱甚詳,復有扣案之附件七所示之相關 營業資料足資佐證,被告馮榮宗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及已公開發行,而尚未上市、上櫃之股票,衡諸目前 證券業之常情,均係由盤商在私底下買賣,證期會尚未核准任何證券商得以 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前揭股票,被告馮榮宗怎能推諉不知?況被告馮榮宗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約談時亦曾供稱: 「...我們決定加盟成為全球統一集團的加盟公司,並由我在八十八年六 月一日在任於新營市○○路○○○號成立全球統一集團全球首富新營分公司 籌備處,並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對外營業,我擔任公司經理(即分公 司負責人),至八十八年六月底,因全球統一集團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遭 司法單位查獲,因而招攬不到客戶,因此,不再成為全球統一集團的加盟店 ,...」等語,則被告馮榮宗既已知悉全球統一集團已遭查獲涉有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情事,其對於有關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 票確有違法之情,必當知之甚詳,是其辯稱:其不知係違法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馮榮宗確有公開對不特定人銷售金門酒廠釋股計劃中,金門縣民得以優 先認股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等情,除據被告馮榮宗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前揭約談時供稱:「品卉投資顧問公司實際負責人許銀鴻在我先後成立品 卉投資顧問公司新營分公司及大旺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時,曾推薦金門酒 廠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在未來有可能成為食品類股王,前景看好,品 卉公司將負責向金門縣民收購金門縣民配發該酒廠股票轉讓之合約書,品卉 公司新營分公司及大旺公司根據上揭合約書,向不特定人銷售...」、「 品卉公司新營分公司及大旺公司向社會大眾推銷金門酒廠公司未上市(櫃) 股票,係透過公司業務員向外界宣稱,金門酒廠將配發每位金門縣民二千股 (兩張)該酒廠股票,有意購買者需與公司簽訂委託書,委託品卉公司新營 分公司及大旺公司代向金門縣民購買金門酒廠認股權之權利轉讓書,繳款後 公司簽立收件明細充當繳款證明,並交付金門縣民轉讓該酒廠股票之認股權 利轉讓書予客戶,俟該酒廠之股票上市(櫃)後,客戶即可依上揭轉讓書向 該酒廠換取股票」等語,亦據證人黃初蓁、姜美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證人郭文榮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 站約談時供稱甚詳,此外,扣案之如附件七所示之營業資料中,亦有承銷金 門酒廠之宣傳資料,足證被告榮宗確有公開對不特定人銷售金門酒廠釋股計 劃中,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無疑。 ⒊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 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亦 即證券交易法,除於第六條第一項明白定義何謂「有價證券」外,另又將依 其性質可在證券市場流通之證書或憑證,將其視為有價證券,包括新股認購 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價款繳納憑證、表明權利證書,所謂新股認購權 利證書乃指據以行使認購新股權利之證書,如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由公 司發給員工、股東用以表彰其新股認購權利之證書是也,所謂新股權利證書 ,則係認購新股或者獲得新股分配後,因為公司須變更章程,才能發行新股 ,為恐時間稽延,損害投資人權益,而事先發行之表彰新股權利之證書,此 乃認購新股或受分配新股後之事,例如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後,於上市買賣前所先印製表彰股東權之證書,所 謂價款繳納憑證,包括政府債卷、股票、公司債卷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 有價證券之繳納憑證,而投資人可持該憑證以換發正式之證券;至表明權利 證書,乃係一概括之規定,以便適時擴張各種新投資類型;查,所謂金門酒 廠股票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參之被告馮榮宗前揭所述,所謂金門酒廠釋股 計劃中,表明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 讓證書,並非係金門酒廠公司所發行,而係由品卉公司、或大旺公司交付其 所蒐集之金門縣民所簽立之同意轉讓該酒廠認股權之權利轉讓證書,揆諸前 揭所述,該權利轉讓證書之性質,應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表明權利證書」,而「視為有價證券」,依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三項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如未此之為,自已該當該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之罪名。 ⒋基上所述,被告馮榮宗前揭辯稱,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其犯行至堪認定。 三、核被告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所為, 均係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而犯有同條第三項之罪,復分別違反八十六年 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 四條第一項,而分別犯有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罪;按證券交易法業已於八十九 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是行為人犯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該法第一百七十五 條修正前、修正後,有關刑度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度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之規定;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彭香貽顧八十八年四月間,投資由 由另案被告林健生所籌設之全球統一集團彰化彰美分公司(對外稱彰化首富分公 司)、被告馮榮宗以品卉公司之加盟店(即品卉公司新營分公司),對非特定人 公開銷售未公開募集、發行且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汶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股票,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釋股計劃中,表明 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復於同年 八月三十一日,以大旺公司之名義,繼續在上址,經營未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 業務,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金門酒廠釋股計劃中,表明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 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 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業務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被告馮榮宗就前揭以品卉公司加盟店即 品卉公司新營分公司之名義,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 ,及表明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股金門酒廠,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 讓證書之犯行,與另案被告許銀鴻、陳金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其就前揭以大旺公司之名義,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表明金門縣民得以優先認 股金門酒廠,且已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之認股權利轉讓證書之犯行,與另案被告蕭 順天、及未據起訴之陳文隆、羅翊霖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就前揭有 關擔任全球統一集團營業據點部分之犯行,除與另案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楊恭 發、陳少美、戴忠義等人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外,被告彭香貽尚與另案被 告林健生(全球統一集團彰化首富分公司部分)、鄭文宏二人,被告呂志強尚與 同案被告黃耀宗、鄭文宏二人,被告楊良溪尚與同案被告周先覺,均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參照,被告蔡顯玠辯稱其並無 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云云,顯有誤會);被告等人先後多次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 未公開發行且亦未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前揭股票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 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被告彭香貽、呂志強、馮榮宗等人,先後多次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而犯有該條第三項之罪,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等人違反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而犯有同條第三項之罪,及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 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而分別犯有同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之罪,多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 從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違反非 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罪處斷。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修正為:「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是行為人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但書之規定, 應適用最有利被告等人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爰審酌被告彭香貽、蔡 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 之刺激、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尤其係被告馮榮宗、李文 賜犯罪後仍矢口否認,極力飾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被告蔡顯玠、林白芷、楊 良溪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彭香貽、呂志強二人則前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前揭事實欄第一項所述),五年以內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計七份在卷可 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之如附件一至如附件七所示之物,或為被告等人所有,或為渠等共犯所有, 且為非法銷售未公開發行、或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 商業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或於法務部調查局各處站查獲時陳明甚詳,或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 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號移送併案被告蔡顯玠違 反證券交易法之事實,與前揭論罪科罰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業已一併審酌如上 ,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項、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但書、第二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絲漢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 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 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①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股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②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①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②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 前項之規定辦理。 ③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 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明書、新股權利證明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①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書,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 務。 ②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③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證照。 ④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 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 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各公司 ┌────────────┬────┬───────────────┐ │公 司 名 稱 │負責人 │設 址 │ ├────────────┼────┼───────────────┤ │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楊恭惠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一之一│ │公司 │ │號十樓 │ ├────────────┼────┼───────────────┤ │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進吉 │高雄市○○區○○路○○號十樓之│ │(即全球統一集團高雄分公│ │一至七室 │ │ 司) │ │ │ ├────────────┼────┼───────────────┤ │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楊恭發 │桃園縣○○市○○路○段○○○號│ │公司 │ │十三樓 │ │(即全球統一集團桃園分公│ │ │ │ 司) │ │ │ ├────────────┼────┼───────────────┤ │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豐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一之一│ │ │ │號十二樓 │ ├────────────┼────┼───────────────┤ │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鄭永雪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一之一│ │公司 │ │號十樓 │ ├────────────┼────┼───────────────┤ │全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 │ │公司籌備處 │ │ │ └────────────┴────┴───────────────┘ 附表二:被告犯罪情節一覽表(依案號順序排列) ┌───┬─────────┬────┬─────┬────┬────┐ │姓 名│任職公司暨與全球統│職稱暨 │公司設址 │共 犯│備 註│ │案 號│一集團的關係 │到期日 │ │ │ │ ├───┼─────────┼────┼─────┼────┼────┤ │黃耀宗│全球首都國際企業股│前登記負│登記設址彰│呂志強 │八十八年│ │(八十│份有限公司,全球統│責人,現│化縣鹿港鎮│鄭文宏 │十月五日│ │九年偵│一集團加盟公司,對│任董事,│民權路二七│(另案審│設立登記│ │字第七│外稱首富彰化分公司│八十八年│九號五樓之│結) │,前身為│ │○二號│(彰化首富-中山)│五月二十│一,營業處│ │全球統一│ │、另行│ │五日起 │彰化市中山│ │集團彰化│ │審結)│ │ │路二段六八│ │中山分公│ │ │ │ │一號十樓 │ │司 │ ├───┼─────────┼────┼─────┼────┼────┤ │呂志強│全球首都國際企業股│總經理,│同右 │黃耀宗 │ │ │(同右│份有限公司(同右)│現任負責│ │鄭文宏 │ │ │) │ │人,八十│ │ │ │ │ │ │八年五月│ │ │ │ │ │ │起 │ │ │ │ │ │ │ │ │ │ │ ├───┼─────────┼────┼─────┼────┼────┤ │徐慶明│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副理,八│桃園市成功│負責人楊│ │ │(八十│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十八年四│路一段三十│恭發(另│ │ │九年偵│處,對外稱桃園分公│月一日 │二號十三樓│案審結)│ │ │字第九│司 │ │ │,會計主│ │ │五六號│ │ │ │任王美慧│ │ │、另行│ │ │ │、經理吳│ │ │審結)│ │ │ │烈祥等人│ │ │ │ │ │ │(均另案│ │ │ │ │ │ │審結) │ │ ├───┼─────────┼────┼─────┼────┼────┤ │林白芷│福元國際企業股份有│副總經理│桃園縣蘆竹│ │全統統一│ │(同右│限公司,全球統一集│,八十八│鄉南崁路一│ │集團直屬│ │) │團南崁直屬公司(對│年八月十│段八十三號│ │公司(未│ │ │外稱全球統一國際企│日至八十│十五樓之三│ │經設立登│ │ │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八年十一│ │ │記) │ │ │分公司) │月十二日│ │ │ │ ├───┼─────────┼────┼─────┼────┼────┤ │蔡慶雲│碧富國際企業有限公│總經理,│桃園縣中壢│碧富國際│加盟店 │ │(同右│司,全球統一集團中│八十八年│市中央東路│企業有限│嗣加入富│ │、另行│壢分公司,對外稱為│四月起至│八十八號十│公司負責│比世公司│ │審結)│中壢首富分公司 │七月止 │七樓 │人黃江碧│集團(八│ │ │ │ │ │玉,即中│十八年八│ │ │ │ │ │壢首富分│月間) │ │ │ │ │ │公司副總│ │ │ │ │ │ │經理(另│ │ │ │ │ │ │,鄭文宏│ │ │ │ │ │ │(另案審│ │ │ │ │ │ │結) │ │ ├───┼─────────┼────┼─────┼────┼────┤ │張 偉│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經理,八│桃園縣中壢│王國舜、│ │ │(同右│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十八年三│市復興路四│負責人吳│ │ │、另行│處,對外稱中壢分公│月到全球│十三號五樓│詩惠、營│ │ │審結)│司,嗣設立聖欣國際│統一集團│ │業主任倪│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任職,同│ │致焄(以│ │ │ │ │年八月派│ │上二人另│ │ │ │ │任上職 │ │案審結)│ │ ├───┼─────────┼────┼─────┼────┼────┤ │林錦山│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雲林縣北港│副理王募│證人王募│ │(八十│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十八年三│鎮民主路六│傑、顧問│傑、呂俊│ │九年偵│司 │月起擔任│十九號之一│呂俊雄、│雄、王玉│ │字第一│ │上職 │ │斗六辦事│桂 │ │○○四│ │ │ │處籌備負│ │ │號、另│ │ │ │責人王玉│ │ │行審結│ │ │ │桂(均另│ │ │) │ │ │ │案審結)│ │ ├───┼─────────┼────┼─────┼────┼────┤ │彭香貽│超盛有限公司,全球│負責人,│南投縣草屯│鄭文宏(│嗣於八十│ │(八十│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八十八年│鎮中正路六│另案審結│八年八月│ │九年偵│對外稱首富南投分公│六月間起│○一之七號│) │間加盟富│ │字第一│司(南投首富) │ │六樓 │ │比世公司│ │一○二│ │ │ │ │集團。 │ │號) │ │ │ │ │ │ ├───┼─────────┼────┼─────┼────┼────┤ │周先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協理,八│嘉義市中興│楊良溪 │ │ │(八十│份有限公司嘉義中興│十七年九│路三五二號│ │ │ │九年偵│營業處 │月至全球│九樓(八十│ │ │ │字第一│ │統一集團│八年十一月│ │ │ │一四二│ │任職 │遷至嘉義市│ │ │ │號、另│ │ │友和路七十│ │ │ │行審結│ │ │號) │ │ │ │) ├─────────┼────┼─────┼────┼────┤ │ │全球通路國際企業股│負責人,│同右址 │ │依全球統│ │ │份有限公司(全球統│八十八年│ │ │一集團指│ │ │一集團關係企業) │六月設立│ │ │示設立 │ ├───┼─────────┼────┼─────┼────┼────┤ │楊良溪│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同右址 │周先覺 │ │ │(同右│份有限公司嘉義中興│十八年四│ │ │ │ │) │營業處 │月間起 │ │ │ │ ├───┼─────────┼────┼─────┼────┼────┤ │俞春燕│全球第一國際股份有│負責人(│新竹市中正│前處長任│證人任富│ │(八十│限公司 │ 業務經 │路一八○號│富勇(另│勇;八十│ │九年偵│全球統一集團新竹中│理),八│三樓之一,│案審結)│八年十一│ │一四一│正營業處(直營營業│十八年七│三樓之二 │ │二日起開│ │二號、│處) │月一日 │ │ │始銷售其│ │另行審│ │ │ │ │所持有之│ │結) │ │ │ │ │未公開發│ │ │ │ │ │ │行公司股│ │ │ │ │ │ │票之鈦格│ │ │ │ │ │ │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之股票。│ ├───┼─────────┼────┼─────┼────┼────┤ │王國舜│全球統一集團新竹四│副總經理│新竹市四維│副理謝國│證人謝國│ │(八十│維營業處(直營營業│八十七年│路一三○號│光(另案│光 │ │九年偵│處) │六月三十│十樓之一 │審結) │ │ │字第一│ │日受僱全│ │ │ │ │四一三│ │球統一集│ │ │ │ │號、另│ │團,八十│ │ │ │ │行審結│ │八年五月│ │ │ │ │) │ │初任上職│ │ │ │ ├───┼─────────┼────┼─────┼────┼────┤ │翁明家│鳳皇國際企業股份有│總經理,│澎湖縣馬公│登記負責│公司尚未│ │(八十│限公司籌備處,全球│八十八年│市大仁街九│人翁章成│為設立登│ │九年偵│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六月二十│號二樓 │,業務經│記 │ │字第一│對外稱全球統一集團│五日起 │ │理高聰明│證人翁章│ │四一九│澎湖分公司 │ │ │(均另案│成、張光│ │號、另│ │ │ │審結) │海 │ │行審結├─────────┼────┼─────┼────┼────┤ │) │金鳳皇國際企業股份│總經理,│金門縣金城│登記負責│公司尚未│ │ │有限公司籌備處,全│八十八年│鎮民生路四│人張光海│為設立登│ │ │球統一集團加盟公司│二月二十│十三號九樓│(另案審│記 │ │ │,對外稱全球統一集│二日起 │ │結) │證人翁章│ │ │團金門分公司 │ │ │ │成、張光│ │ │ │ │ │ │海 │ ├───┼─────────┼────┼─────┼────┼────┤ │詹一郎│全球統一集團苗栗營│實際負責│苗栗縣苗栗│副理方仁│證人方仁│ │(八十│業處(非加盟公司,│人(管理│市北苗里為│樹(另案│樹 │ │九年偵│雙方拆帳合作) │人),八│公路八三號│審結)、│ │ │字二三│ │十八年五│ │經理吳琴│ │ │四三號│ │月間加入│ │音、張榮│ │ │、另行│ │全球統一│ │桐二人(│ │ │審結)│ │集團 │ │未據起訴│ │ │ │ │ │ │) │ │ │ │ │ │ │ │ │ ├───┼─────────┼────┼─────┼────┼────┤ │蔡顯玠│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台中市北區│ │ │ │(八十│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十七年十│五權路三七│ │ │ │八年偵│司 │一月一日│五號七樓 │ │ │ │字二五│ │受僱全球│ │ │ │ │七一一│ │統一集團│ │ │ │ │號、八│ │,八十八│ │ │ │ │十九年│ │年八月二│ │ │ │ │偵字第│ │十三日任│ │ │ │ │二六○│ │上職 │ │ │ │ │三號)│ │ │ │ │ │ ├───┼─────────┼────┼─────┼────┼────┤ │陳麗玉│全球統一集團首富台│總經理,│台中市忠明│ │嗣另成立│ │(八十│中中港分公司 │八十八年│南路七八七│ │環總國際│ │九年偵│(陳麗玉,另一名字│三月間至│號四十二樓│ │投資顧問│ │字第二│為「陳薪雅」) │至同年七│ │ │有限公司│ │六○四│ │間止 │ │ │,加入富│ │號、另│ │ │ │ │比世公司│ │行審結│ │ │ │ │集團 │ │) │ │ │ │ │ │ ├───┼─────────┼────┼─────┼────┼────┤ │陳柏慶│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高雄市苓雅│全球首富│ │ │(八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十八年二│區光華一路│公司負責│ │ │九年偵│司(設立前以全球首│月間起 │二○六號二│人楊進吉│ │ │字第二│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後為副│十一樓之二│(另案審│ │ │七四二│公司名義經營) │總經理、│ │結) │ │ │號、另│ │總監) │ │ │ │ │行審結│ │ │ │ │ │ │) │ │ │ │ │ │ ├───┼─────────┼────┼─────┼────┼────┤ │李文賜│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經理(管│高雄市九如│ │ │ │(八十│限公司高雄九如營業│理人,八│一路八○五│ │ │ │九年偵│處 │十八年初│號八樓 │ │ │ │字第二│ │受僱全球│ │ │ │ │七五一│ │統一集團│ │ │ │ │號) │ │,同年六│ │ │ │ │ │ │月任上職│ │ │ │ ├───┼─────────┼────┼─────┼────┼────┤ │李彩雲│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行政兼財│高雄市苓雅│登記負責│ │ │(八十│限公司,全球統一集│務經理,│區新生路三│人楊進吉│ │ │九年偵│團南區總管理處 │八十八年│十八號十樓│(另案審│ │ │字第二│ │一月間起│之一至七室│結)、實│ │ │七五二│ │受僱全球│ │際負責人│ │ │號、另│ │統一集團│ │楊恭發(│ │ │行審結│ │ │ │另案審結│ │ │) │ │ │ │) │ │ ├───┼─────────┼────┼─────┼────┼────┤ │吳博堯│傳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康│ │加盟店 │ │(八十│司,全球統一集團加│三月二十│市大橋二街│ │證人李瑞│ │九年偵│盟公司,對外稱首富│日受僱全│二十四號四│ │裕、馬乾│ │字二七│永康分公司(永康首│球統一公│樓 │ │勝、廖劉│ │六五號│富) │司,八十│ │ │美代、王│ │、另行│ │八年八月│ │ │瑞德 │ │審結)│ │一日以上│ │ │ │ │ │ │開公司名│ │ │ │ │ │ │義加盟 │ │ │ │ ├───┼─────────┼────┼─────┼────┼────┤ │馮榮宗│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經理(分│台南縣新營│大旺、品│加盟店 │ │(同右│限公司、大旺國際興│公司經理│市民治路二│卉公司登│證人黃初│ │) │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一八號 │記負責人│蓁、姜美│ │ │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店│八年六月│ │蕭順天、│惠、郭文│ │ │,對外稱首富新營分│一日加入│ │陳金柱(│榮 │ │ │公司(新營首富) │全球統一│ │另案審結│ │ │ │ │集團 │ │) │ │ ├───┼─────────┼────┼─────┼────┼────┤ │曾文樟│全球統一集團屏東中│副理(管│屏東市中正│ │證人彭清│ │(八十│正分公司(以萬里企│理人)八│路一二三號│ │森 │ │九年偵│業管理顧問名義申請│十八年五│六樓A室 │ │ │ │字第三│營利事業登記) │月加入全│ │ │ │ │二三六│ │球統一集│ │ │ │ │號、另│ │團,八十│ │ │ │ │行審結│ │八年九月│ │ │ │ │) │ │任上職 │ │ │ │ ├───┼─────────┼────┼─────┼────┼────┤ │黃琪琇│君弼富投資顧問有限│負責人,│屏東市廣東│鄭文宏(│八十八年│ │(八十│公司,全球統一集團│八十八年│路八十二號│另案審結│七月間加│ │九年偵│加盟公司,對外稱首│六月加入│三樓 │) │入富比世│ │字第三│富屏東分公司(屏東│全球統一│ │ │公司集團│ │二三七│首富) │集團,同│ │ │ │ │號、另│ │年九月成│ │ │ │ │行審結│ │立上開公│ │ │ │ │) │ │司 │ │ │ │ ├───┼─────────┼────┼─────┼────┼────┤ │黃雅政│全球統一集團三重營│經理,八│台北縣三重│徐肇鎣 │ │ │(八十│業處 │十八年十│市重陽路一│(另案審│ │ │九年偵│ │月間起受│段六十六號│結)、余│ │ │字第五│ │僱全球統│一樓 │碧、陳文│ │ │一一四│ │一集團 │ │俊、吳惠│ │ │號、另│ │ │ │龍(未據│ │ │行審結│ │ │ │起訴) │ │ │) │ │ │ │ │ │ ├───┼─────────┼────┼─────┼────┼────┤ │黃銘雄│巨寶國際股份有限公│經理,八│台北縣板橋│實際負責│原為加盟│ │(八十│司,全球統一集團板│十八年五│市府中路二│人蘇孝德│公司,八│ │九年偵│橋分公司(原為加盟│月一日起│十九之二號│(另案審│十八年十│ │字第五│公司後讓渡予該集團│ │六樓 │結) │月一日將│ │一一五│,惟未變更登記) │ │ │ │公司讓渡│ │號、另│ │ │ │ │於全球統│ │行審結│ │ │ │ │一集團 │ │) │ │ │ │ │ │ ├───┼─────────┼────┼─────┼────┼────┤ │許孝順│全球統一集團永和分│總經理,│台北縣永和│處長鄭惠│證人鄭惠│ │(八十│公司(加盟店自負盈│八十八年│市永和路一│綾(另案│綾;八十│ │八年偵│虧) │一月至同│段六十七號│審結) │八年九月│ │字第二│ │年九月間│十六樓 │ │間,與台│ │五七一│ │ │ │ │富證券投│ │一號、│ │ │ │ │資顧問股│ │八十九│ │ │ │ │份有限公│ │年偵字│ │ │ │ │公司合作│ │第五一│ │ │ │ │銷售屬公│ │一六號│ │ │ │ │開發行股│ │、另行│ │ │ │ │票公司之│ │審結)│ │ │ │ │台灣汎生│ │ │ │ │ │ │製藥廠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之股票│ │ │ │ │ │ │。 │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銷售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 ┌────────────┬───────┬──────┬─────┐ │公 司 名 稱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 備 查 │ ├────────────┼───────┼──────┼─────┤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陳全成 │非公開發行│ ├────────────┼───────┼──────┼─────┤ │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侯淑娥 │八十六年十│ │ │ │ │二月三十日│ │ │ │ │公開發行 │ ├────────────┼───────┼──────┼─────┤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黃範 │非公開發行│ ├────────────┼───────┼──────┼─────┤ │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李文作 │同右 │ ├────────────┼───────┼──────┼─────┤ │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00000000 │林月嬌 │同右 │ │公司 │ │ │ │ ├────────────┼───────┼──────┼─────┤ │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陳蔡淑汝 │同右 │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張德龍 │同右 │ ├────────────┼───────┼──────┼─────┤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林英和 │同右 │ ├────────────┼───────┼──────┼─────┤ │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陳國華 │同右 │ ├────────────┼───────┼──────┼─────┤ │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劉華權 │同右 │ ├────────────┼───────┼──────┼─────┤ │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劉賢哲 │同右 │ ├────────────┼───────┼──────┼─────┤ │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陳仲儀 │八十六年五│ │ │ │ │月二十一日│ │ │ │ │公開發行 │ ├────────────┼───────┼──────┼─────┤ │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羅淮能 │非公開發行│ ├────────────┼───────┼──────┼─────┤ │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王德雄 │非公開發行│ ├────────────┼───────┼──────┼─────┤ │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邱明德 │非公開發行│ ├────────────┼───────┼──────┼─────┤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楊恭福 │八十四年二│ │ │ │ │月十五日公│ │ │ │ │開發行 │ ├────────────┼───────┼──────┼─────┤ │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謝正盛 │八十七年一│ │ │ │ │月二日公開│ │ │ │ │發行 │ ├────────────┼───────┼──────┼─────┤ │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林昌慶 │非公開發行│ ├────────────┼───────┼──────┼─────┤ │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孫春男 │非公開發行│ ├────────────┼───────┼──────┼─────┤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李瑞榮 │非公開發行│ ├────────────┼───────┼──────┼─────┤ │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黃吉瑜 │八十六年五│ │ │ │ │月二十六日│ │ │ │ │公開發行 │ ├────────────┼───────┼──────┼─────┤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蕭勝彥 │八十六年七│ │ │ │ │月十四日公│ │ │ │ │開發行 │ ├────────────┼───────┴──────┴─────┤ │FUTURE COMM │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須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 │2000 LTD │券(簡稱F2000) │ ├────────────┼────────────────────┤ │BIDANDSHOP. C│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須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 │OM │券(簡稱千禧電子商務)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