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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王太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太郎 程國峰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七 、六七三一、七○一五、七○一六、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太郎、程國峰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處 有期徒刑拾壹月,均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程式軟體光碟共貳拾貳片;空白光碟共貳佰柒拾肆片、信封 袋柒包、光碟套陸包、光碟封面貼紙共貳佰拾肆張、帳冊壹本、訂單資料共壹佰柒拾 柒張、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貳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燒錄機各二 台)、軟體目錄壹本;附表二所示之偽刻印章肆枚及偽造之印文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太郎、程國峰二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及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一所示 軟體程式為他人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竟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 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在二人台北縣○○市○○街○○○號二樓、台 北縣○○市○○路○巷○○號之住處,以燒錄機擅自重製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 光碟並販賣交付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二人為便於販售盜版光碟之 收款、寄送、退貨所用及逃避追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犯意聯絡, 推由王太郎將其所持有繼父阮金宋之身分證於不詳時地予以侵占入己(親屬間侵 占部分未據告訴)並委請不知情之印匠偽刻阮金宋之印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廿 日,至新店郵局第十三支局,於申請開戶書上佯以阮金宋之名義並偽蓋其印文後 ,持以申請開立該局第一九四一八八九五號郵政儲金帳戶,再以同一手法偽以阮 金宋名義填製信箱租用申請書,持之申請租用第十三之七十號郵政信箱。復將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在臺北縣板橋市火車站附近所拾獲鄭明軒遺失之身分證,侵占 後於不詳時地委請不知情印匠刻製鄭明軒印章,於八十九年二月廿五日,以同一 方式至新店第一支局以鄭明軒名義申請租用第一之四十八號郵政信箱;程國峰則 侵占李清筆之身分證後,於不詳時地委以不知情印匠冒刻李清筆印章,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廿日,在新店郵局第十三支局,偽以李清筆之名義押蓋其印文於信箱租 用申請書後,持以申請租用第十三之七十一號郵政信箱,足以生損害於阮金宋、 鄭明軒、李清筆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對於郵政儲金帳戶、郵政信箱管理之正確性( 二人所共同偽造之印章、印文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王太郎、程國峰再 分別以其向網路服務業者(ISP)「數位聯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策會 )所購買之數定額撥接帳號,並以住處之有線電話及其所有之個人電腦(含主機 、鍵盤、螢幕、滑鼠、數據機等)及週邊設備撥接上網後,至易達網股份有限公 司(承接原智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免費電子郵件業務,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一樓一○○室,網址為 http://scorpio.url.com.tw/url 1/page1.htm或 http://www.edirect168.com/enew ssv2/login.asp)或其他網 站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如cdnew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等,並向網站http://www.ge ocities.com申請虛擬空間 架設網站,設定網址 http://www.geocities.com/Area51/Shuttle/9755/web2.h tm(另申請轉址站設定http:/ /0935.net/xxx 、http:// k9.to /new、http:// 0935.net/key以超連結之方式轉址)、http://www.geocities.com/S oHo/Canva s/8590/z/02-29.htm,定名為「泡麵王國」及「啄木鳥家族」(原名為「太郎麵 攤」但僅為測試用,並無訂單)刊登以每片售價新臺幣(下同)二、三百元販售 盜版著作物之訊息,引導不特定人或任由該不特定之人至此等網站下載所販售光 碟片目錄,客戶再經由前揭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遞欲交易訂購之盜版電腦程式 光碟片,王太郎程國峰接收蓋訂購之電子郵件後,隨即回信表示已寄出,並透過 不知情之郵差以郵局代收貨價之方式,利用該郵差將所販售盜版光碟所得款項, 匯入前揭冒阮金宋之名義申請之郵政儲金帳戶內,二人前後共售出一百餘片光碟 牟利。迄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晚間八時四十分許,為警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核發之搜索票在王太郎之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已燒錄完成供販售所用之盜 版光碟片二十片(被侵害之軟體名稱、著作權人、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供重 製所用空白光碟一百六十片、信封袋七包、光碟套六包、光碟封面貼紙二百零一 張、記載成本收益之帳冊一本、訂單資料(含郵政代收貨價詳情單)一百六十張 、阮金宋及鄭明軒之身分證各一枚、提款卡一張、偽刻阮金宋及鄭明軒之印章共 三枚、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燒錄機 等物);於同年三月十四日晚間十一時許,在程國峰住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已 燒錄完成供販售所用之盜版光碟片、光碟封面貼紙十三張、訂單資料(含郵政代 收貨價詳情單)十七張、軟體目錄一本、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 盤、滑鼠、主機、數據機、燒錄器等物),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一時許,程國峰復 持其所有藏置在住處後方防火巷內,未經查獲但供販售所用已燒錄完成之盜版光 碟片(其中侵害上開著作權共十二片,詳見附表一)、預備供重製所用空白光碟 一百十四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及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太郎、程國峰對如何侵占身分證、盜刻印章偽開郵政信箱及帳戶、擅 自重製販賣盜版光碟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清筆、告訴代理人李世章律師 、陳立勝於警訊及本院訊問中指證情節(分別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七號偵 查卷第十頁反面、第十一頁正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三一號偵查卷第七頁反面 、第九頁反面)大致相符。偽開郵局信箱及帳戶部分,有郵政儲金匯業局劃撥處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劃字第一○○號函檢附之阮金宋立帳申請書、郵政劃撥儲 金印鑑單影本,新店郵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九三五二○一之二號函所附李 清筆專用信箱租用申請書、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影本,同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營八九三五二○五之二號、營八九三五二○六之二號函檢附之鄭明軒及阮金宋專 用信箱租用申請書、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影本,阮金宋及鄭明軒之身分證各一枚 、阮金宋提款卡一張、偽刻阮金宋及鄭明軒之印章三個在卷可稽。侵害著作權部 分有著作權證明文件三十八紙、被告王太郎所有已燒錄完成供販售所用之盜版光 碟片二十片、預備供重製所用空白光碟一百六十片、信封袋七包、光碟套六包、 光碟封面貼紙二百零一張、記載成本收益之帳冊一本、訂單資料一百六十張(部 分在卷)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燒錄 機等物),被告程國峰所有已燒錄完成供販售所用之盜版光碟片十二片、供重製 所用空白光碟一百十四片、光碟封面貼紙十三張、訂單資料(部分在卷)十七張 、軟體目錄一本、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 機、燒錄器等物)及交易盜版光碟廣告信、販售盜版光碟目錄一冊及撥接畫面附 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太郎、程國峰二人所為,侵占他人之物及遺失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偽刻印章冒名申請帳戶及郵政信箱,自 足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郵局對儲金帳戶及信箱管理之正確性,係犯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銷售及營利而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且進而販賣交付部分,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 八十七條第二款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公訴人漏未論列,似有未洽);及同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印匠刻取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 犯。又其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渠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銷售 而擅自重製及意圖營利而交付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與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再所犯上開普通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意圖 營利而交付及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間,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罪論擬。爰審酌被告等品行、牟 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尚微、盜版販賣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之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末 查被告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在卷可按,衡其因一時失慮,致誤觸法網,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二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均予宣告緩刑四年, 以啟自新。另被告係向其他販賣盜版軟體網站訂購後再加以重製後販出,而立帳 及租用信箱等申請書上並無簽立署名之處,公訴人容有誤認;再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真情網上飛」、「COOL360」、「COOL3D」、「MEDIA STUDIO 5.0」、「99 年三套網頁」、「中華職棒」、「決戰中國象棋二」、「金庸群俠傳」、「江南 才子唐伯虎」、「神鵰俠侶」、「大富翁四」、「明星志願」、「軒轅劍」、「 字由字在做自己」等程式均係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權,與前開起訴經論罪科刑之 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均附此 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程式軟體光碟共二十二片、供重製所用空白光碟共二百 七十四片、信封袋七包、光碟套六包、光碟封面貼紙共二百十四張、記載成本收 益之帳冊一本、訂單資料(含郵政代收貨價詳情單)共一百七十七張、電腦主機 及週邊設備二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燒錄機各二台)、軟體 目錄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附表二所示之偽刻印章四枚(其中李清筆之印章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 滅失)及偽造之印文十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等規定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盗 版光碟片程國峰部分共二百四十九片、王太郎部分共三百六十二片,並非侵害告 訴人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盗版光碟片,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同法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之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既未經各該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則非供被 告犯罪所用之物,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 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志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侵害軟體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備註 │ ├───────────┼───────────┼──┼──────┤ │真情網上飛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一片│程國峰處扣得│ │ │公司 │ │ │ ├───────────┼───────────┼──┤ │ │全球通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一片│ │ │ │公司 │ │ │ ├───────────┼───────────┼──┤ │ │我形我速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GIF ANIMATOR V3.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GIF ANIMATOR V1.5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VIDEO STUDIO V3.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COOL360、COOL3D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MEDIA STUDIO 5.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 │ │COOL3D V2.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99年三套網頁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COOL3D、MEDIA STUDIO │ │ │ │ │及我形我速) │ │ │ │ ├───────────┼───────────┼──┼──────┤ │TV電視夢工廠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王太郎處扣得│ ├───────────┼───────────┼──┤ │ │霹靂幽靈劍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中華職棒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決戰中國象棋二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金庸群俠傳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江南才子唐伯虎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神鵰俠侶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仙劍奇俠傳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 │ │大富翁四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仙劍奇俠傳、明星志願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軒轅劍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我形我速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VIDEO STUDIO V3.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COOL36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COOL3D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PHOTO IMPACT 5.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字由字在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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