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月琴 楊錫祿 朱泰銘 吳志明 張清智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九號、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七號);追加起訴(九十年度公訴蒞庭字第二六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許月琴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智均無罪。 甲○○免訴。 事 實 甲、有罪部分: 一、許月琴於民國八十三年曾因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因許月琴在臺北市○○街二一 三號一樓一枝獨秀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一枝獨秀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 難,經乙○○之慫恿,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與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概括犯 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許月琴以其經營之一枝獨秀公司及伊加盟之定 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定通公司)在該址經營代辦信用卡之業務,許月琴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刊登代辦信用卡之廣告,使不特定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來 該址持身分證影本辦理信用卡,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辦費用,許 月琴為使客戶能順利獲核發信用卡,明知附表一編號六(定通公司)、編號十五 (一枝獨秀公司)之客人,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在八十六年二月間左右起至四 月間止,在臺北市○○街二一三號一樓一枝獨秀企業有限公司制作定通公司、一 枝獨秀公司業務上不實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其餘則由乙○○在不 詳之處所,偽造除附表六、十五外之公司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不實 之私文書,制作完畢後,連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身分證影本,以之為詐術,交 由乙○○向華信銀行、美國銀行、荷蘭銀行及上海匯豐銀行予以行使,使美國銀 行、上海匯豐銀行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華信銀行、美國銀行、荷蘭銀行及上 海匯豐銀行,而核發信用卡(見附表三之一、三之二),而詐得該不法之利益, 受有損害,至於華信銀行、荷蘭銀行因查覺有異,而未能得逞。嗣於八十六年四 月二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北市○○街前址查獲,並扣得被告許月琴、乙○○ 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詳見附表二之物)。二、案經台北市刑警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許月琴對右開事實坦認不諱,核與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 智、甲○○之供述;證人(即申請辦理信用卡之人)黃勝煌(本院八十九年九月 五日訊問筆錄)、翁啟文、李坤學(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在本院 審理時之證言;證人(即本案承辦之警員)藍碧旗(本院九十年三月一日訊問筆 錄)、呂俊雄(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鍾玉杉(本院九十年六月二 十九日審判筆錄)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言;證人廖元宏(即上海匯豐銀行之職員, 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林憲義(即荷蘭銀行之職員,本院九十年三 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盛延君(即華信銀行之職員,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訊問 筆錄)及證人鄒世緯(即美國銀行之職員)在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 符;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證物可證,被告許月琴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 被告乙○○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或代為送件之行為,然其犯行, 業經被告許月琴、甲○○供承明確;再者,就警方自一枝獨秀公司處查獲之物品 (即附表二貳部分),及被告乙○○交付給被告吳志明保管之物品(即附表二壹 部分,被告吳志明對保管之物品內容並不知詳情),在在足以證明被告乙○○有 前諸犯罪事實代辦信用卡之行為;更何況,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認該 等犯罪行為,僅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被告許月琴之供述略有出入爾,顯見被告乙○ ○所辯乃避就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許月琴、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二百十二條、 第二百十五條、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其制作業務上不實之文書、 、制作不實之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不實之文書、行 使不實之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許月琴 、乙○○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二人有關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連 續行使不實業務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不實之特種文書、連續詐 欺得利(含既遂及未遂),其各多次行為犯意概括、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論以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共同 連續行使不實業務文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連續行使不實特種文書 、共同連續詐欺得利等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共同連續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許月琴於民國八十三年曾因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遞加其刑。爰 審酌被告許月琴有賭博、詐欺等前科,被告乙○○有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均不 佳;被告許月琴犯罪後坦認犯罪,犯罪後態度尚佳;然被告乙○○矢口否認犯罪 ,態度不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壹之物,係自臺北市○○區○○路三七九巷 二號一樓處查獲被告乙○○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 二貳之物,係自臺北市○○區○○街二一三號一樓查獲被告許月琴及被告乙○○ 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之。至於自臺北市○○區○○路三七九巷二號一樓處查獲扣案之被告乙○○所有 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十六張、自由意願協議書二張、建物登記簿謄本十八張;自臺 北市○○區○○街二一三號一樓查獲扣案陳冠達行動電話收據一張、存摺三本、 李世民護照乙本,與本案無關,不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退回併辦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一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告訴人劉 政文請求被告許月琴代售其友穆祥勇之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五十張,並應 被告之要求開立支票供被告周轉,然被告既未依約出售股票,亦拒不返還支票, 並屢屢藉故換票,實有詐欺及侵占之嫌等語,認該部分事實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而請求併辦。惟該部分事實與本件事實行為態樣顯然不同,不具 有連續犯之關係,應退回併辦,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許月琴雇用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負責接聽電話及 接洽客戶以不實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在職證明,併同客戶繳交之身分證影本、 申請書,以之為詐術,向美國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卡,使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 信用卡給甲○○等人。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北市○○街二一三 號一樓查獲客戶張清智正在偽填信用卡申請書。認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 、張清智亦為前述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共同連續詐欺得利罪之共犯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稽。又「無 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 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 ),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 「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 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 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之負擔 )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同之要 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訴訟) 係人命關天。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名譽等法 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理懷疑) 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NDER 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證據,刑 事上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 九五四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 採此一見解。 三、公訴人認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智為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之共犯 ,無非係以被告許月琴、乙○○在警訊時之供述、被告吳志明持有大量之員工名 單、及證人林偉勳、黃勝煌、吳冀冠、鄒世緯之陳訴為證。訊據被告楊錫祿、朱 泰銘、吳志明、張清智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楊錫祿 、朱泰銘、張清智均辯稱:伊等係被告許月琴之客戶等語,被告吳志明辯稱:伊 請被告乙○○代辦信用卡,至於被告乙○○交付伊之資料,伊不知道其內容等語 。經查: (一)就被告張清智部分,公訴人在犯罪事實欄內,並未陳述被告張清智如何與 被告乙○○、許月琴共同參與犯罪,也未記明被告張清智是否為被告許月 琴所雇用,每月薪資若干;更未記明其參與哪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即率 予認定被告張清智為共犯,實有可議。而公訴人雖記載被查獲時,被告張 清智在偽填申請書,但被告許月琴及被告張清智一致供稱被告張清智對偽 造在職證明、薪資單及扣繳憑單之事不知情(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審 理筆錄),則被告張清智辯稱誤以為繳交三千元給被告許月琴可以快速申 請信用卡之可信度即甚高,尚難認為被告張清智係共犯。 (二)被告許月琴雖在警訊中供稱:被告楊錫祿、朱泰銘負責接聽電話、接洽客 戶及收件云云(見偵卷第一宗第十頁背面),然於審理中則翻異前供,卷 內尚無其他任何之積極證據證明,何能以共同被告許月琴前後不相一致之 指訴為被告楊錫祿、朱泰銘有罪唯一之證據。而被告朱泰銘辯稱因與被告 許月琴係街坊鄰居,常過去聊天,被警查獲時是幫忙修理影印機等語,被 告楊錫祿辯稱非受被告許月琴僱用等語均足堪採信。而被告楊錫祿、朱泰 銘、張清智均持身分證影本供被告許月琴代辦信用卡,被告吳志明提供身 分證影本請乙○○辦信用卡,至於被告許月琴、乙○○以偽造薪資單、在 職證明等方式,尚無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 智知情,易言之,就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智而言,彼等係 提供一定之金錢及身分證影本請求代辦,目的只在於取得信用卡而已,彼 等亦可能主觀上認為,被告乙○○、許月琴有其迅速辦卡之管道,而願意 支付金錢而獲取信用卡,這種認知可能,並不一定等同被告楊錫祿、朱泰 銘、吳志明、張清智對於被告許月琴、乙○○偽造私文書(或制作業務不 實之文書)、詐欺得利之故意(或意圖),及被告許月琴、乙○○如何去 幫彼等辦理信用卡之情節知情。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楊錫祿、朱泰銘、 吳志明、張清智對被告許月琴、乙○○之犯罪手段知情,假設被告乙○○ 、許月琴係用勾結銀行行員之方式辦卡,豈不又需繩以被告楊錫祿、朱泰 銘、吳志明、張清智背信罪?由此可見,實難認為被告楊錫祿、朱泰銘、 吳志明、張清智有公訴人指稱之偽造文書或詐欺取財之行為。 (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楊錫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 智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偽造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楊錫 祿、朱泰銘、吳志明、張清智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楊錫祿、 朱泰銘、吳志明、張清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吳志明雖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然本院認為被告吳志明應諭知無罪,故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丙、免訴部分: 一、公訴人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與被告許月琴、乙○○基於共同犯意之 聯絡,明知被告甲○○並未任職於一枝獨秀公司、晶麗光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或東 家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竟由許月琴、乙○○共同偽造渠該等公司不實之薪資單、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併同被告甲○○所繳交之身分證影本,送交美國銀行、花 旗銀行、匯豐銀行等申請信用卡,認被告甲○○涉犯行法第二百第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 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之事實,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緝字第一三0號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判決所記載之事實,部分係同一事實,又該案係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 宗審認無訛,其餘因與該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既判力效力0所 及,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士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 子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鈴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附表一: ┌───────────────────────────────────┐ │ 許月琴等偽造文書案(八八年訴字八六九號) │ │ │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 偽造之文件 │備 註 │ ├──┼────────────┼─────────────┼─────┤ │ 一 │視登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⒈連尚志在職證明書 │偵一卷 │ │ │(台北市○○區○○路一段│ │P.52 │ │ │六二號之一樓,統一編號:│ │ │ │ │0000000) │ │ │ │ │負責人:張珮琛 │ │ │ ├──┼────────────┼─────────────┼─────┤ │ 二 │警民成報 │⒊李宗桂「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84.12月~85.11月 │P.63 │ │ │ │⒋李宗桂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 │P.64 │ │ │(台北縣板橋市○○街84巷│ │ │ │ │26號4樓,00-0000000) │ │ │ │ │社長:張財興 │ │ │ ├──┼────────────┼─────────────┼─────┤ │ │ │⒈李添益「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69 │ │ │ │⒉李添益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84.12月至85.11月 │P.70 ├──┼────────────┼─────────────┼─────┤ │ │ │⒈莊正棟警訊報在職證明書 │偵一卷 │ │ │ │ │P.92 │ ├──┼────────────┼─────────────┼─────┤ │ │ │⒈林秉宏「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93 │ ├──┼────────────┼─────────────┼─────┤ │ │ │⒈李屏梅「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99 │ │ │ │⒉李屏梅「警民成報」所得扣│ │ │ │ │ 繳憑單及身分證正面影本。│ │ ├──┼────────────┼─────────────┼─────┤ │ │ │⒈王自由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84.12月~85.12月│P.103 │ │ │ │⒉王自由「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104 │ ├──┼────────────┼─────────────┼─────┤ │ │ │⒈林則吉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 │P.107 │ │ │ │⒉林則吉「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108 │ ├──┼────────────┼─────────────┼─────┤ │ │ │⒈陳金鍾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84.12月~85.11月│P.111 │ │ │ │⒉陳金鍾「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112 │ ├──┼────────────┼─────────────┼─────┤ │ │ │⒈林群桂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84.12月~85.11月│P.115 │ ├──┼────────────┼─────────────┼─────┤ │ │ │⒈蔡美英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84.12月~85.11月│P.119 │ │ │ │⒉蔡美英「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120 │ ├──┼────────────┼─────────────┼─────┤ │ │ │⒈李秋菊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 │ │ │ │ 成報」。84.12月~85.11月│P.123 │ │ │ │⒉李秋菊「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 │ │ │ │ 書。 │P.124 │ ├──┼────────────┼─────────────┼─────┤ │ 三 │欣亞理貨有限公司 │⒈李坤學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72 │ ├──┼────────────┼─────────────┼─────┤ │ │ │⒈黃國展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76 │ ├──┼────────────┼─────────────┼─────┤ │ │ │⒈翁啟文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86│ ├──┼────────────┼─────────────┼─────┤ │ 四 │圓泰興業有限公司 │⒈張清智之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151-153│ ├──┼────────────┼─────────────┼─────┤ │ 五 │凱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⒈陳茂霖之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159 │ ├──┼────────────┼─────────────┼─────┤ │ 六 │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⒈張清智之薪資單。 │偵一卷 │ │ │(台北市○○區○○街二一│ │.148-150 │ │ │三號一樓。統一編號: │ │ │ │ │00000000,負責人:廖志華│ │ │ │ │ │⒉張清智所得扣繳憑單。85.1│偵一卷 │ │ │ │ 月~12月及在職證明。 │P.156 │ ├──┼────────────┼─────────────┼─────┤ │ 七 │晶麗光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⒈林偉勳之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466 │ ├──┼────────────┼─────────────┼─────┤ │ │ │⒈蔡政章之薪資單「晶麗光科│偵一卷 │ │ │ │ 技開發有限公司」。 │P.165 │ ├──┼────────────┼─────────────┼─────┤ │ │ │⒈王俊夫薪資單。85.12月~2│偵二卷 │ │ │ │ 月。 │P.327 │ ├──┼────────────┼─────────────┼─────┤ │ │ │⒈楊宗恩之薪資單。 │偵二卷 │ │ │ │ 86年1月2月 │P.361、362│ ├──┼────────────┼─────────────┼─────┤ │ │ │⒈周尚武薪資單。85.12月~2│偵一卷 │ │ │ │ 月 │P.318-319│ ├──┼────────────┼─────────────┼─────┤ │ │ │⒈吳慶在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25 │ ├──┼────────────┼─────────────┼─────┤ │ │ │⒈黃勝煌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31 │ │ │ │ │偵二卷 │ │ │ │ │P.459-461│ ├──┼────────────┼─────────────┼─────┤ │ │ │⒈鍾德生薪資單。86.1月~2 │偵二卷 │ │ │ │ 月 │P.322-323│ ├──┼────────────┼─────────────┼─────┤ │ │ │⒈楊佩宜之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357、358│ ├──┼────────────┼─────────────┼─────┤ │ │ │⒈張淑貞之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365、366│ ├──┼────────────┼─────────────┼─────┤ │ │ │⒈郭瑞郎薪資單。(86.1月~│偵二卷 │ │ │ │ 2月 │P.372-373│ ├──┼────────────┼─────────────┼─────┤ │ 八 │東家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⒈陶雲嵩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178-180│ ├──┼────────────┼─────────────┼─────┤ │ │ │⒈何信周之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181 │ ├──┼────────────┼─────────────┼─────┤ │ │ │⒈黃佳千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182 │ ├──┼────────────┼─────────────┼─────┤ │ │ │⒈甲○○之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85.1月~12月 │P.185-237│ │ │ │ 甲○○之薪資單。 │偵二卷 │ │ │ │ 86.1~2月 │P.334-335│ ├──┼────────────┼─────────────┼─────┤ │ │ │⒈陳麗雪之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85.1月~12月 │P.187 │ ├──┼────────────┼─────────────┼─────┤ │ │ │⒈吳志明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P.193-241│ ├──┼────────────┼─────────────┼─────┤ │ │ │⒈林惠蘭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85.1月~12月 │P.194 │ ├──┼────────────┼─────────────┼─────┤ │ │⒈葉佳鑫之薪資單。 │偵一卷 │ │ │ │P.205 │ ├──┼────────────┼─────────────┼─────┤ │ │ │⒈李世昌之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85.1月~12月 │P.208 │ ├──┼────────────┼─────────────┼─────┤ │ │ │⒈李振國之所得繳憑單。 │偵一卷 │ │ │ │ │P.209 │ ├──┼────────────┼─────────────┼─────┤ │ │ │⒈俞志剛之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 │ │P.210 │ ├──┼────────────┼─────────────┼─────┤ │ │ │⒈邱淑鈴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45-246│ ├──┼────────────┼─────────────┼─────┤ │ │ │⒈謝寶彩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49-250│ ├──┼────────────┼─────────────┼─────┤ │ │ │⒈吳俊輝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53-254│ ├──┼────────────┼─────────────┼─────┤ │ │ │⒈曲書林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57-258│ ├──┼────────────┼─────────────┼─────┤ │ │ │⒈吳景徽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61-262│ ├──┼────────────┼─────────────┼─────┤ │ │ │⒈闕仕龍薪資單 │偵一卷 │ │ │ │ │P.265-266│ ├──┼────────────┼─────────────┼─────┤ │ │ │⒈黃勝煌薪資單。85年12月至 偵一卷 │ │ │ │ 86年2月 │P.269-271│ ├──┼────────────┼─────────────┼─────┤ │ │ │⒈張國傑薪資單。85年12月至│偵一卷 │ │ │ │ 86年2月 │P.274-276│ ├──┼────────────┼─────────────┼─────┤ │ │ │⒈陳茂霖薪資單。86年1月至 │偵一卷 │ │ │ │ 2月 │P.282-283│ ├──┼────────────┼─────────────┼─────┤ │ │ │⒈李萍薪資單。86.1月、2月 │偵一卷 │ │ │ │ │P.286-287│ ├──┼────────────┼─────────────┼─────┤ │ │ │⒈林秀玲薪資單。86.1月、2 │偵一卷 │ │ │ │ 月 │P.290-291│ ├──┼────────────┼─────────────┼─────┤ │ │ │⒈林清泉薪資單。86.1月、2 偵一卷 │ │ │ │ 月 │P.294-295│ ├──┼────────────┼─────────────┼─────┤ │ │ │⒈林偉勳薪資單。86.1月、2 │偵一卷 │ │ │ │ 月 │P.298-299│ ├──┼────────────┼─────────────┼─────┤ │ │ │⒈陳千知薪資單。85.12月至 │偵一卷 │ │ │ │ 86.2月 │P.302-303│ ├──┼────────────┼─────────────┼─────┤ │ │ │⒈林鴻松薪資單。86.1月.2月│偵一卷 │ │ │ │ │P.306-307│ ├──┼────────────┼─────────────┼─────┤ │ │ │⒈林世字薪資單。86.1月.2月│偵一卷 │ │ │ │ │P.310-311│ ├──┼────────────┼─────────────┼─────┤ │ │ │⒈陳福萬薪資單。85.12月.86│偵一卷 │ │ │ │ 2.月 │P.314-315│ ├──┼────────────┼─────────────┼─────┤ │ │ │⒈張清智薪資單。86.2月 │偵二卷 │ │ │ │ │P.339 │ ├──┼────────────┼─────────────┼─────┤ │ │ │⒈簡燕和薪資單。86.1月.2月│偵二卷 │ │ │ │ │P.342-343│ ├──┼────────────┼─────────────┼─────┤ │ │ │⒈張弘偉薪資單。86.2月 │偵二卷 │ │ │ │ │P.346 │ ├──┼────────────┼─────────────┼─────┤ │ │ │⒈李振承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349、350│ ├──┼────────────┼─────────────┼─────┤ │ │ │⒈李金花薪資單。86.1月.2月│偵二卷 │ │ │ │ │P.353-354│ ├──┼────────────┼─────────────┼─────┤ │ 九 │開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⒈黃水林之所得扣繳憑單(85│偵一卷 │ │ │(台北市○○路○段三九五│ 1月至12月) │P.206-207 │ │號,統一編號:00000000,│ │ │ │ │負責人:蔡瑩峰) │ │ │ ├──┼────────────┼─────────────┼─────┤ │ 十 │中和有限公司 │⒈李揖罄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二│ 85年1至12月 │P.197 │ │ │巷三一弄一號四樓 │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十一│相亨移民事業有限公司 │⒈譚志成所得扣繳憑單。 │偵一卷 │ │ │台北市○○路八七號十二樓│ (85年1月-12月) │P.213 │ │ │樓之一 │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負責人:許月琴 │ │ │ ├──┼────────────┼─────────────┼─────┤ │ │ │⒈尹天龍所得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 │ (85年1月-12月) │P.383 │ ├──┼────────────┼─────────────┼─────┤ │ │ │⒈楊錫祿薪資單(86年1月)。 │偵二卷 │ │ │ │ │P.392 │ ├──┼────────────┼─────────────┼─────┤ │ │ │⒈陳千知薪資單(86年1月)。 │偵二卷 │ │ │ │ │P.399 │ ├──┼────────────┼─────────────┼─────┤ │ │ │⒈江清月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419 │ ├──┼────────────┼─────────────┼─────┤ │ │ │⒈陳宜聰薪資單(85年12月)。│偵二卷 │ │ │ │ │P.426 │ ├──┼────────────┼─────────────┼─────┤ │ │ │⒈謝奇峰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442 │ ├──┼────────────┼─────────────┼─────┤ │十六│中蘇實業有限公司 │⒈吳慶在服務證明書。 │偵二卷 │ │ │負責人:林逸揚 │ 書。 │P.531 │ │ │台北市○○路一二八號四樓│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十七│福生企業 │⒈周進德薪資單。 │偵二卷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負責人:許月琴 │ │ │ ├──┼────────────┼─────────────┼─────┤ │ │ │⒈尹天龍所得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 │ (85年1月-12月) │P.383 │ ├──┼────────────┼─────────────┼─────┤ │ │ │⒈楊錫祿薪資單(86年1月)。 │偵二卷 │ │ │ │ │P.392 │ ├──┼────────────┼─────────────┼─────┤ │ │ │⒈陳千知薪資單(86年1月)。 │偵二卷 │ │ │ │ │P.399 │ ├──┼────────────┼─────────────┼─────┤ │ │ │⒈江清月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419 │ ├──┼────────────┼─────────────┼─────┤ │ │ │⒈陳宜聰薪資單(85年12月)。│偵二卷 │ │ │ │ │P.426 │ ├──┼────────────┼─────────────┼─────┤ │ │ │⒈謝奇峰薪資單。 │偵二卷 │ │ │ │ │P.442 │ ├──┼────────────┼─────────────┼─────┤ │十六│中蘇實業有限公司 │⒈吳慶在服務證明書。 │偵二卷 │ │ │負責人:林逸揚 │ 書。 │P.531 │ │ │台北市○○路一二八號四樓│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十七│福生企業 │⒈周進德薪資單。 │偵二卷 │ │ │台北市○○區○○街一八四│ │P.536 │ │ │號 │ │ │ │ │ │2.周進德在職證明。 │偵二卷 │ │ │ │ │P.537 │ │ │ │3.周進德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 │(非福生企業;而係嘉宣有限│P.538 │ │ │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台北市○○路○段二八號三│ │ │ │ │ 樓,負責人:張金昌) │ │ ├──┼────────────┼─────────────┼─────┤ │十八│巨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⒈黃勇詮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負責人:周麗華 │ │P.545 │ │ │高雄市○○區○○路二八三│⒉黃勇詮在職證明 。 │偵二卷 │ │ │號 │ │P.546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⒊黃勇詮薪資單 。 │偵二卷 │ │ │ │ │P.547 │ ├──┼────────────┼─────────────┼─────┤ │十九│致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⒈沈希哲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負責人:林擁祥 │ │P.552 │ │ │高雄市苓雅區○○○路六三│⒉沈希哲在職證明書。 │偵二卷 │ │ │號十七樓之八 │ │P.553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3.沈希哲薪資單(85年9-10月)│偵二卷 │ │ │ │ │P.554-555│ │ │ │ │ │ ├──┼────────────┼─────────────┼─────┤ │二十│台灣亞希股份有限公司 │⒈詹志雄扣繳憑單。 │偵二卷 │ │ │負責人:石田恒夫 │ │P.559 │ │ │台北市○○○路一八五巷十│ │ │ │ │二號四樓 │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附表二: 壹、自臺北市○○區○○路三七九巷二號一樓處查獲乙○○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 備犯罪所用之物: 1、薪資單影本三張。 2、晶麗光公司員工名單一張。 3、信用卡申請書八張。 4、薪資單及身份證影本一份。 5、渣打、美國、富邦、中國信託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三十二張。 6、空白扣繳憑單十一份。 7、客戶資料表十三張。 8、趙維漢扣繳憑單二張。 9、委託書一張。 貳、自臺北市○○區○○街二一三號一樓查獲許月琴及乙○○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 備犯罪所用之物: A、許月琴所有之物: 1、帳冊五冊。 2、定通公司、一枝獨秀公司在職證明五本。 3、客戶委託同意書三份。 4、客戶申請信用卡資料四十六本。 5、臺新銀行客戶申請表十四份。 6、美國銀行客戶申請表十一份。 7、電腦(含報表)乙台。 8、薪資底稿乙批。 9、薪資來源資料單乙冊。 10、張清智資料表。 B、乙○○所有之物: 1、李宗桂等人信用資料袋十五份。 2、電話簿乙本。 3、客戶資料表乙冊。 4、在職證明書乙袋。 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