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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廣集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鮮于麟
被告
張亞力

        沈育慧

        陳美杏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0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百六十八萬六千元正,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等三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被告詐欺之金額為七百六十八萬六千元,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㈢證據: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均引用之。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 官 王 綽 光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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